奥尼电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12-0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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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4
一、《问询函》问题 18 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 ................................................................... 4
二、《问询函》问题 19 关于子公司 ..................................................................................... 6
三、《问询函》问题 22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 9
四、《问询函》问题 25 关于重要合同............................................................................... 13
五、《问询函》问题 26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 ..................................................................... 15
六、《问询函》问题 27 关于劳务派遣............................................................................... 16
七、《问询函》问题 29 关于信息披露............................................................................... 25
第二部分 发行人重大事项的补充披露 ............................................................................. 3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3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0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34
五、发起人及股东 .................................................................................................................... 34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5
七、发行人的业务 .................................................................................................................... 35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6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9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7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2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53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 .................................................... 57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2
十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63
十六、结论意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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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2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0〕01102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以及发行人就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财务数据进行补充审计,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后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
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用语
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3-2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3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 18 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吴世杰自 2010 年 8 月起投资深圳市
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轩)并持有其 3.64%的股份,并自 2014
年 7 月起担任董事,后于 2016 年 6 月辞任。华源轩因 IPO 失败,外部投资人撤
回投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最终导致公司破产。
(2)发行人称吴世杰投资华源轩为财务投资行为,担任董事期间从未参与
华源轩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且华源轩 IPO 失败发生在吴世杰担任董事之前,
因此,吴世杰对公司的破产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华源轩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不
会影响吴世杰在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任职资格。
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认定吴世杰在华源轩破产中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判断依
据,并结合吴世杰在发行人和在华源轩担任董事的时间,说明吴世杰的任职是
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认定吴世杰在华源轩破产中不负有个人责任的
判断依据
经本所律师访谈吴世杰、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
轩”)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黄溪元,以及接任董事赖铭同,查阅华源轩历史上的
投资协议,并查询公开信息,华源轩破产系因其与投资人存在业绩及上市对赌约
定并因此产生纠纷,2011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受理了华源轩的上市申请,2013 年
5 月华源轩撤回了上市申请。华源轩上市申请失败后,其投资人要求撤回投资,
并于 2013 年 6 月以增资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因前述增资纠纷,华源轩公司账户
被冻结,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4
6 月裁定受理华源轩破产清算一案,华源轩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如上所述,华源轩申请上市失败并撤回申请材料后,2013 年外部投资人提
出撤回投资,华源轩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吴世杰作为华源轩的小股东,受
华轩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溪元的邀请,并经华源轩公司 2014 年 7 月 29 日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被选举为华源轩董事。除担任董事职务外,吴世杰在华轩源未担
任任何其他职务,亦未参与华源轩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2016 年 6 月 10 日,
吴世杰向华源轩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因当时华源轩董事会成员为 5 人,根据《公
司法》及华源轩章程的约定,自 2016 年 7 月 13 日华源轩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聘任
新的董事赖铭同接任吴世杰起,吴世杰不再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2016 年 6 月,华源轩出具书面确认,吴世杰在担任华源轩董事期间不存在
任何违反其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吴世杰未直接参与公司的实际日常运营工作,
对公司不需承担经营责任。因此,根据华源轩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对吴世杰和
黄溪元的访谈以及网络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导致华源轩破产清算的主要原因发生
在吴世杰出任华源轩董事之前,其破产清算案件立案发生在吴世杰离职之后,吴
世杰担任董事期间不存在违反华源轩章程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勤
勉、忠实等董事义务的行为。自 2017 年 6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源
轩破产清算至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出具任何文件认定吴世杰存在因违反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华源轩破产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吴世杰对华源轩的破产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
(二)结合吴世杰在发行人和在华源轩担任董事的时间,说明吴世杰的任
职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自 2007 年 6 月至今,吴世杰一直担任奥尼电子(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经核查华源轩的工商档案、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吴世杰的辞职报告等文
件,吴世杰 2014 年 7 月 29 日被华源轩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2016 年 6 月
10 日向华源轩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因当时华源轩董事会成员为 5 人,根据《公
3-5
司法》及华源轩章程的约定,其董事会成员至少应为五人,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因此自 2016 年 7 月 13 日华源轩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聘任新的董事赖铭同接任吴世杰起,吴世杰不再担任华源轩的董
事,亦不再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华源轩因陷入实质瘫痪状态而无法办理董事变
更的工商变更手续。2017 年 6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源轩破产清
算。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所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如前所述,吴世杰自 2016 年 7 月起已不再担任华源轩董事,并且对华源轩
的破产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自 2017 年 6 月裁定受理华源轩破产清算案件至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出具任何文件认定吴世杰存在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
华源轩破产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吴世杰曾在华源轩担任董事事宜,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吴世杰在发行人任职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的规定。
二、《问询函》问题 19 关于子公司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子公司奥尼视讯、鲸鱼科技、海豚科技均于报告期内注销,其
中部分子公司曾开展实际运营。
(2)发行人子公司中山奥尼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设立,系发行人在中山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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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投资平台。2020 年 11 月 5 日,中山奥尼中标取得中山汇海鑫 100%股权,
并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完成交割及工商变更手续。
请发行人:
(1)披露奥尼视讯、鲸鱼科技、海豚科技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
(2)说明中山奥尼通过中标取得中山汇海鑫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转让方相关信息、转让价格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披露奥尼视讯、鲸鱼科技、海豚科技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
1、奥尼视讯
深圳市奥尼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3 月设立,于 2020 年 5 月完成注销,
其报告期(指 2018、2019 和 2020 年度,下同)内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的主要财务
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总资产 - 316.60 317.59
净资产 - 313.61 314.57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0.48 -0.96 -1.52
2、鲸鱼科技
Whales Technology (USA) Inc.(鲸鱼科技(美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设立,于 2020 年 2 月完成注销,其报告期内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的主要财务数
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总资产 - 7.51 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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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净资产 - -318.70 -117.87
营业收入 - 95.95 -
净利润 310.36 -197.39 -148.74
注:鲸鱼科技原拟从事跨境电商仓储业务,并作为公司向美国线下渠道展示推广的窗口,报
告期内因租赁费、工资、样品陈列等支出而形成亏损,鲸鱼科技因经营效果未达预期而于
2020 年注销,并因合并范围内往来款不再支付而形成净利润 310.36 万元。
3、海豚科技
Dolphins Tech, Inc.(海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设立,于 2020 年 3
月完成注销,报告期内未开展业务经营,没有财务数据。
(二)说明中山奥尼通过中标取得中山汇海鑫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转让方相关信息、转让价格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中山奥尼控股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中标
取得中山汇海鑫 100%股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完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中山汇海鑫的转让方为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其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
成立时间 1986 年 3 月 1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 中山市小榄镇新华中路 118 号
中山市小榄镇资产经营公司持股 100%,中山市小榄镇政府为其实际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控制人
生产、网上销售:家用电器、五金制品、普通机械设备;国内贸易
(不含工商前置审批事项);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企
经营范围 业信息咨询服务;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实业投资;汽
车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
术进出口除外)。
根据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小榄镇工业总公司”)的营业执
照及章程,中山汇海鑫的唯一股东小榄镇工业总公司系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
2020 年 9 月 8 日,中山汇海鑫的股东小榄镇工业总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
其持有的中山汇海鑫 100%股权委托产权交易中心以不低于经备案评估价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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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转出。同日,小榄镇工业总公司的唯一投资人中山市小榄镇资产经营公司作
出股东决定,同意该等转让事项。中山市小榄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唯一投资人为中
山市小榄镇公有资产管理中心。2020 年 9 月 22 日,小榄镇党政办公室出具小榄
镇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同意该等转让事项。
“ 中 山 汇 海 鑫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转 让 项 目 ”( 项 目 编 码 :
ZHAEEC20-054C)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珠海产权交易中
心挂牌交易,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中山奥尼控股系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取得中山汇
海鑫 100%股权,并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与转让方小榄镇工业总公司签署了《产
权交易合同》。根据银行电子回单,中山奥尼控股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向小榄镇
工业总公司付清了股权转让款。2020 年 11 月 13 日,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企业产权转让鉴定书》,确认中山汇海鑫 100%股权转让项目的交易
各方交易行为符合程序。
中山汇海鑫 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5,000 万元,系根据网络公开挂牌交易
竞价情况确定的成交价格,该价格不低于出让方要求的交易底价。该等交易底价
系根据广东中正信德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以 2020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中山汇海鑫 100%股权评估价值为 4,998.62 万元。
因此,该等交易价格公允。
根据对转让方小榄镇工业总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及本所律师核查,中山奥
尼控股已向小榄镇工业总公司付清了股权转让款,小榄镇工业总公司与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中山奥尼通过中标取得中山汇海鑫股权的过程合法合规,转让价
格公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三、《问询函》问题 22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申报材料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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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原值为 2,434.84 万元,主要系位于
深圳市天安数码创业园的房产。
(2)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所载的权利人为天安公司,载明“用于公共
服务平台以及提供园区配套设施并限自用”。
(3)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说明函》:“本单
位认为奥尼电子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不违反相关规定。在具备办证条件时,本
单位可协助敦促天安公司为奥尼电子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书。”
请发行人:
(1)披露前述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间、取得以后的用途、报告期内的租金
收入,前述投资性房地产办证需具备的条件、办理进度,是否存在障碍,预计
可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用途是否符合《房地产证》的要求。
(2)披露龙岗区投资推广署是否为有权主管部门,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是
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的事项,并补充
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披露前述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间、取得以后的用途、报告期内的租
金收入,前述投资性房地产办证需具备的条件、办理进度,是否存在障碍,预
计可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用途是否符合《房地产证》的要求。
2013 年 5 月 16 日,奥尼电子与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新城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安公司”)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奥尼电
子向天安公司购买位于龙岗天安数码城创业园 1 号厂房 A601-604、B601-604 的
8 套房屋。发行人已于 2013 年 5 月、 月和 7 月分期付清了购房款 2,434.84 万元。
根据物业交楼验收表,双方于 2013 年 7 月办理了交付手续。
发行人取得上述 8 套房屋之后,因该等房屋所在地区未通地铁,员工上下班
通勤不便,因此实际办公面积需求低于所购买的房产面积,除部分物业作为子公
3-10
司深圳阿斯盾的办公经营场所外,发行人还将部分未使用物业对外租赁。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相关租金收入分别为 70.87 万元、269.68 万
元和 189.68 万元。
根据对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原机构名称为龙岗区投资推广中心)及天
安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访谈,为加快龙岗区聚集总部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进程,
2012 年龙岗区推出“保障性产业用房”及相关政策,为此,天安公司根据深圳
市龙岗区政府的要求提供部分自有物业作为创新型产业保障性用房,由龙岗区经
济促进局(后更名为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外招商,然后由天安公司将
该部分房产销售给符合资格的入驻企业。2012 年 9 月 24 日,龙岗区投资推广中
心发布《关于天安龙岗数码新城第二批创新产业用房发售的通告》,企业拟购买
天安创新产业用房的,需到龙岗区经济促进局(投资推广中心)处递交申请材料,
并经龙岗区经济促进局(投资推广中心)审核通过,方有资格认购。因此,奥尼
电子按照前述通知要求进行申请,通过资质审核后,从天安公司处购买了上述 8
套房屋。
2014 年 1 月,天安公司取得上述 8 套房产的《房地产证》,载明“该物业用
于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提供园区配套设施并限自用”,用途为“工业”。根据购房合
同约定,“甲方(天安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推动该产权过户的实现,
乙方(奥尼电子)理解并同意在合理期间内取得本房产产权(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根据对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及天安公司相关负
责人的访谈了解,由于上述 8 套房屋系天安公司根据政府政策将自持物业用于出
售,该等房地产办证需政府协调批准及房产登记等多个部门的配合,目前各方还
在协调中,因此发行人尚未取得相关房屋的产权证书。
经核查,奥尼电子取得该等房屋后主要用于公司办公和对外出租给第三方办
公。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说明函》及 2021
年 1 月对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确认,奥尼电子购买和使
用前述房屋不违反相关规定。天安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出具《确认函》:“奥
尼电子从本公司处购买了位于龙岗天安数码城创业园 1 号厂房 A601、A602、A603、
3-11
A604、B601、B602、B603、B604 的 8 套创新产业保障性用房。截至目前,奥
尼电子已经按时付清相关房款,并将前述房屋部分用于对外出租,但尚未取得房
屋权属证书。本公司确认,奥尼电子可依法占有并按照现状使用其购买的天安数
码城 1 号楼的上述创新产业保障用房,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我公司与奥尼电
子之间尚无任何纠纷争议发生。”综上所述,奥尼电子取得该等房屋后主要用于
办公和对外出租给第三方办公使用,不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奥尼电子于 2013 年 7 月完成了交付手续并取得上述 8 套投资性
房地产,取得该等房屋后主要用于公司办公和对外出租给第三方办公,不违反相
关规定,该等房地产办证需政府协调批准及房产登记等多个部门的配合,目前各
方还在协调中,发行人尚未取得相关房屋的产权证书。
(二)披露龙岗区投资推广署是否为有权主管部门,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的事项,并补
充提示相关风险。
根据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名称为龙岗区经济促进局)的公示信息,龙
岗区投资推广署系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直属机构,其职责包括:“负责统筹
协调全区的投资推广工作;……负责全区产业用地招拍挂相关工作,协助区内企
业拓展产业空间;……承办区政府交办及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 2021
年 1 月对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确认,龙岗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负责创新产业用房的申请企业准入、申报受理、资质审核、房产分配等事宜,
龙岗区投资推广署系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直属机构,直接负责龙岗区产业用
房政策的申报受理、申购企业的资质审核等具体事宜,二者均属于龙岗数码新城
第二批创新产业用房事宜的有权主管部门。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说明函》:“本单
位认为奥尼电子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不违反相关规定。”根据对 2021 年 1 月对深
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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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龙岗区投资推广署是发行人购买龙岗区创新创业用房的有权主管
部门,发行人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问询函》问题 25 关于重要合同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包括奇虎智能科技、邻友
通、AverMedia(圆刚科技)、Owlet Baby、京东。
请发行人披露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其他前五大客户
是否签署框架合同,相关合同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
重大采购合同的披露标准为公司与最近一期(即 2020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签署的框架合同或无框架协议的合作方签署的单笔金额前二大的订单,重大销售
合同的披露标准为公司与最近一期(即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签署的框架合同
或与无框架协议的合作方签署的单笔金额前二大的订单。
(二)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其他前五大客户是否签署框架合同,相关合同
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大客户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
期间 序号 前五名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务收入的比例
1 AVerMedia 视频产品 13.83%
2020 年 2 邻友通 音频、视频产品 9.61%
深圳市奇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 视频产品 6.42%
(“奇虎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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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RUST INTERNATIONAL B.V. 视频产品 5.08%
奇诺光瑞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5 视频产品 3.79%
(“奇诺光瑞”)
1 邻友通 音频、视频产品 18.55%
2 奇虎 360 视频产品 15.76%
2019 年 3 Owlet Baby 视频产品 6.74%
4 Swann 视频产品 5.91%
5 Toshiba Lifestyle 音频产品 3.70%
1 奇虎 360 视频产品 12.63%
2 邻友通 音频、视频产品 8.31%
2018 年 3 S2E,INC. 音频产品 5.97%
4 Binatone Global 音频、视频产品 4.71%
5 Swann 视频产品 3.78%
注 1:邻友通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客户的简称,合并范围包括深圳市邻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Sunvalley(HK)Limited、长沙市泽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
注 2:Swann 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客户的简称,合并范围包括 SWANN COMMUNICATIONS
LIMITED、Swann Communications USA Inc、Swann Communications Pty Ltd 等;
注 3:奇诺光瑞的合并范围包括奇诺光瑞电子(深圳)有限公司、HONGKONG FOUR CITY
TRADING LIMITED 等,且统计包括了深圳一海通全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海通”)
的采购金额。一海通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服务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综合物流服务
平台,系奇诺光瑞的综合服务商,奇诺光瑞委托一海通进行采购、付款。因此,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将一海通的采购额统计并入奇诺光瑞的合计采购金额;
注 4:AVerMedia 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客户的简称,合并范围包括 AVerMedia Technologies, Inc.、
圆刚多媒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
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的与前五大客户奇虎 360、邻友通、AverMedia
和 Owlet Baby 签署的框架合同外,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其他前五大客户签署框
架合同的情况如下:
是否签
框架合同的有效 目前是否仍
序号 客户名称 署框架
期截止日 在有效期内
合同
1 Swann Communications Pty Ltd 是 长期 是
2 S2E,INC. 否 - -
3 Binatone Electronics International Ltd 是 长期 是
4 Trust International B.V. 否 - -
Toshiba Lifestyle Electronics Trading Co.,
5 是 长期 是
Ltd.
6 奇诺光瑞 否 - -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部分主要客户签署了框架协议,除 S2E,INC.、
3-14
Trust International B.V.和奇诺光瑞外,签署的其他框架协议均处于有效期内。
五、《问询函》问题 26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
申报材料显示,吴南南、张静、丁宝宝 3 名核心技术人员均曾在与发行人
相似业务的公司任职,离职后短期内即加入发行人。
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的技术是否来源于吴南南、张静、丁宝宝等人在原单
位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权情形,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与原
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查,吴南南、张静、丁宝宝等在原单位的任职情况如下:
与原工作单位
原工作单位的主营业 入职发行
姓名 原工作单位 是否存在竞业
务 人的时间
限制约定
深圳融天创科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 为政府部门提供智慧
吴南南 否 2015.06
更名为深圳中讯智慧数 城市相关软件研发
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民用安防摄像头相关
深圳市海视联技术有限 研发,侧重于为客户提
张静 否 2015.09
公司 供网络摄像头解决方
案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 汽车智能诊断、检测分
丁宝宝 否 2015.08
限公司 析系统相关产品
根据本所律师对吴南南、张静、丁宝宝的访谈确认,并经核查,吴南南原任
职单位主要业务为为政府部门提供智慧城市相关软件研发,侧重互联网技术,与
其在奥尼电子从事研发工作使用的技术存在明显区分;丁宝宝原任职单位主要从
事汽车智能诊断、检测分析系统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与奥尼电子在产品、技术上
不构成竞争;张静原任职单位主要从事民用安防摄像头相关研发,张静在该单位
任职时工作资历尚浅,主要从事比较基础性的工作,不涉及该单位的核心技术。
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
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
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吴南南、张静、丁宝宝的书面确认,吴南南、张静、丁宝宝在原单位任
职期间未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类似协议,与原单位之间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且其入职发行人时间均已经超过五年,已超过法律允许的竞业限制期
限。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对核心技术人员吴南南等的访谈确认以及对
发行人专利情况的查询、对发行人涉诉情况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技术、专利主要来源于其自主研发,不存在来源于吴南南、张静、丁宝
宝在原单位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侵权他人技术、专利的情形,
亦不存在关于技术、专利方面的诉讼或仲裁。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技术并非来源于吴南南、张静、丁宝宝等人在原单位任
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侵权情形;核心技术人员与原单位之间不存在竞业限
制约定,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六、《问询函》问题 27 关于劳务派遣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人数占比超过 10%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已就此出具相关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分布、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是否拥有相
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16
回复: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分布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相关劳务派遣协议、结算单,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如下: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员工人数(人) 1,808 999 802
平均劳务派遣人数(人) - 259 67
用工总数(员工人数+平均劳
1,808 1,258 869
务派遣人数)(人)
劳务派遣人数占比 0.00% 20.59% 7.71%
劳务派遣员工岗位 - 成品组装 成品组装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主要分布在行车记录仪、摄像头及
耳机产品的成品组装岗位,该等岗位员工人数需求大、操作难度低,简单培训后
可上岗工作。因业务量增长,劳务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发行人招聘的正式员工
数量不足以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因此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弥补用工缺口。
2019 年末起,发行人陆续通过与部分工人签署正式劳动合同进行直接雇佣,以
及将包装、组装、分装环节的辅助工作劳务外包等方式规范用工事宜,并逐步取
消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二)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是否拥有相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的股权
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结算单,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
门的公示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以及部分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确认等,发行人报告期内合作过的劳务派遣单位的
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等具体情况如下:
1、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3-17
企业名称 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5366128X2
法定代表人 刘飞龙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东莞市桥头镇田新社区友谊路 353 号
经营范围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
成立日期 2010 年 4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刘斌 50%,刘飞龙 50%
实际控制人 刘飞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1900181494
证》编号
经核查,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其实际控
制人为刘飞龙,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
系。
2、东莞市恒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东莞市恒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57291220P
法定代表人 陈敏珠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东莞市桥头镇桥常路(大洲段)228 号三楼
经营范围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清洁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黄春生 90%,陈敏珠 10%
实际控制人 黄春生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1900140334
证》编号
3-18
经核查,东莞市恒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其实际控
制人为黄春生,东莞市恒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
系。
3、东莞市勤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东莞市勤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348607723
法定代表人 伍卫华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 东莞市横沥镇田坑村新城工业区康泰路 8 号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咨询。
成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伍卫华 100%
实际控制人 伍卫华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1900181692
证》编号
经核查,东莞市勤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其实际控
制人为伍卫华,东莞市勤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
系。
4、东莞市致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东莞市致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6085002X6
法定代表人 康新华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东莞市桥头镇李屋村金湖路 121 号-122 号
劳务派遣服务、清洁服务、国内婚姻介绍服务(不含涉外婚姻);
经营范围
研发、加工、销售:电子产品、五金制品、玩具。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27 日
3-19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罗海艳 50%,康新华 50%
实际控制人 康新华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1900181609
证》编号
经核查,东莞市致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公开信息
查询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康新华,东莞市致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
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东莞市三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东莞市三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UTDEUXP
法定代表人 胡承侯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东莞市桥头镇岗头村桥东路南七街 11 号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
经营范围
务。
成立日期 2016 年 8 月 3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胡承侯 100%
实际控制人 胡承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1900181289
证》编号
经核查,东莞市三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公开信息
查询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胡承侯,东莞市三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
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6、深圳市众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深圳市众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3-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51530634L
法定代表人 吴云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龙环二路 183 号华商国际大厦
住所
909、910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投资管
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
经营范围
建筑劳务分包;汽车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外包;劳务派
遣;接受委托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成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2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22 年 8 月 2 日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吴云 50%,唐平 50%
实际控制人 吴云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0301143007
证》编号
经核查,深圳市众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其实际控
制人为吴云,深圳市众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7、深圳市华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深圳市华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7894798B
法定代表人 丘金煌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观东路荣群大厦 12 层 1210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家政服务;
经营范围 提供清洁服务;教育培训;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5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3 月 5 日至 2034 年 1 月 8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 深圳市华源劳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丘金煌 10%
3-21
实际控制人 丘金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030183022
证》编号
经核查,深圳市华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经查询公
开信息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丘金煌,深圳市华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8、深圳市鑫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深圳市鑫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C69G9C
法定代表人 郑粤花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坑梓社区人民路 23 号金田风华苑(东区)1
住所
号楼商务公寓 B 座 402 及 403
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
经营范围 信息;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才培训;人
才信息网络服务。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 康新清 80%,郑粤花 20%
实际控制人 康新清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0301182058
证》编号
经核查,深圳市鑫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经查询公
开信息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康新清,深圳市鑫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9、深圳市众普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深圳市众普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8684808W
3-22
法定代表人 钟举人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成路 36 号西万大厦五楼之一 519 室
一般经营项目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投资兴办实业;企业管理
咨询;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劳务外包;电子产品、数码产
经营范围 品、电子元器件、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许可经营项目是:人才
中介服务。劳务派遣。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 李小莉 50%,钟举人 50%
实际控制人 钟举人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0306140082
证》编号
经核查,深圳市众普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经查询
公开信息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钟举人,深圳市众普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10、深圳市大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深圳市大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353050178
法定代表人 黄凯旭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观东路荣群大厦 5 层 512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个人素质培
训;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经营范围 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
目是:劳务派遣;人才招聘;人才租赁;人才供求信息咨询;中
高级人才寻聘;招聘流程外包;人才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外包;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及咨询。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5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3-23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 黄凯旭 100%
实际控制人 黄凯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0301163001
证》编号
经核查,深圳市大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经查询公
开信息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黄凯旭,深圳市大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合法合规
如“(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分布”所述,因 2019 年业务量迅速攀升,临
时用工需求急增,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弥补用工缺口,2019 年度曾存在劳
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形,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
条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劳务派遣员工人数比例超标的情形,发行人已根据《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了整改和规范。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20 年 7 月、2021 年 2 月出具的
守法情况的复函,奥尼电子及其关联公司深圳阿斯盾、科美精工、深圳网蚁云、
泰丰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
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20 年 8 月、2021
年 2 月出具的证明,奥尼贝尔 2018 年 3 与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
东莞市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中
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于分别于 2021 年 1 月、2021 年 2 月出具的
复函,未发现中山奥尼控股、中山汇海鑫、奥尼智能、科美视通及奥尼视讯自设
立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奥信通、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已出具书面承诺:
“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本次上市前的用工不合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
3-24
用工比例超过 10%等)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其他损失,本公司/本人将无条
件地全额补偿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的损失,以确保发行人或
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主要分布在成品组装岗位,劳务派遣单位拥
有相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
发行人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形,不符合《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了整改
和规范,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问询函》问题 29 关于信息披露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 6 名非独立董事中,4 人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成员。
(2)发行人在介绍其主营产品时,称其 ANC 品牌摄像头为市场占有率第一
的品牌。该论述依据来源于 2008 年《电脑报》发布的调查报告。
(3)发行人未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从业履历。
请发行人:
(1)结合董事会、监事会构成情况,披露发行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规范
性。
(2)删除申报材料中不具备公信力或时效性的信息和数据。
(3)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从业履历。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董事会、监事会构成情况,披露发行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规
范性。
1、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情况
3-25
作为股份公司,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九名,均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构成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的职务 备注
1 吴世杰 董事长、总经理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2 吴斌 董事、副总经理
人、吴世杰的哥哥
3 吴承辉 董事、副总经理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4 吴文华 董事、阿斯盾国际品牌事业部总经理 吴世杰之子
5 叶勇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6 宋兵 董事
7 范丛明 独立董事
8 唐安 独立董事
9 徐树公 独立董事
10 王燕燕 监事会主席、汽车电子事业部副总经理
11 黄文玲 监事、音频事业部副总经理
12 蔡金初 职工代表监事、副总经理助理
如上表所述,发行人董事会现有九名董事,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六名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均为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和吴斌系兄弟关系,吴世杰和吴文华系父子关系,除
此之外,董事成员之间不存在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7.2.5 项所述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的情形。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蔡金初系职工代表监事,由发
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且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2、发行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3-26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起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公
司重要事项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三会制度,此外,除《公
司章程》外,发行人亦制定并执行了较为全面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理
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九名,除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和吴文华等四人为实际控
制人或其家族成员外,叶勇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其余四名董事均为外
部董事。独立董事唐安同时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具有丰富的独董运作
经验;外部董事宋兵、独立董事范丛明投资了多家公司并负责经营管理,同时担
任多家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具有丰富的董事会运作经验;独立董事徐树公为
上海大学通信学院教授,具有丰富的通信与电子相关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上述
合理的董事会人员结构保证了发行人董事会能在经营决策时的充分发挥集体决
策作用。
发行人监事会成员三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王燕燕、黄文玲均在发行人业务
部门任职,并担任部门副经理职务,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监事会人员结构合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构成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能够根据
其内控制度对公司进行运作和管理,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有效。
(二)删除申报材料中不具备公信力或时效性的信息和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针对 2008 年《电脑报》发布之调查报告涉及的发行人 ANC
品牌摄像头为市场占有率第一品牌的相关内容,发行人已在最新的《招股说明书》
中删除相关表述。
3-27
(三)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从业履历。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2、实际控制人”中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从业履历,
具体如下:
“吴世杰先生,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 年 7 月
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获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2001 年
4 月至 2014 年 5 月,曾任石家庄市联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2 年 9 月至
2007 年 8 月,曾任南昌慧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1 月,曾任深圳前海万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曾任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8 月至 2016 年
7 月,曾任奥尼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今,担任汇鑫投资执行事
务合伙人;2016 年 1 月至今,担任富兴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 年 4 月至今,
担任奥信通执行董事;2016 年 8 月至今,担任奥尼电子董事长、总经理。
吴斌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 年 12 月毕业
于吉林大学计算机应用软件专业,本科学历。2001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曾
任石家庄市联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 2012 年 2 月,曾任奥斯比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1 月,曾任深圳前海万
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曾任奥尼有限北京办事
处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16 年 7 月,曾任奥尼有限副总经理;2016 年 4 月至
今,担任奥信通监事;2016 年 8 月至今,担任奥尼电子董事、副总经理。
吴承辉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 年 10 月毕
业于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清华企业首席财务官 CFO 精英班,高中学历。2001
年 4 月至 2014 年 5 月,曾任石家庄市联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03 年 10 月至
2009 年 6 月,曾任深圳市科美世通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 2012 年 2 月,曾任奥斯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2005 年 9 月至 2014
3-28
年 12 月,曾任奥尼有限财务总监;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7 月,曾任奥尼有限
副总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担任奥尼电子董事、副总经理。”
3-29
第二部分 发行人重大事项的补充披露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
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下列实质性
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
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3-30
1、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总经理下设若干
职能部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0103 号,
以下简称“《2020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分别为-43.61 万元、
4,538.81 万元和 18,925.67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2020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4、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确认说明,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2、 根据《20201231 审计报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0104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
3-31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
3、 根据《2020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
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
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32
(1)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物联网智能终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包括智能网络摄像机、行车记录仪、PC/TV 外置摄像头和蓝牙耳机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相关公安机
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20201231 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
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8,489.6465
万元,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将进一步增加,符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
人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股票,且拟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本
3-33
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
项之规定。
4、 根据《20201231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20 年度的营业
收入为 108,404.88 万元,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为 18,925.67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根据东兴证券出具的《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的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二)项规定的市值和财
务指标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
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
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
化。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及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未变动,除下述股东
自身的变化情况外,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一)中航南山
根据中航南山的《营业执照》、《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3-34
统,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1 年 1 月,中航南山的
出资结构发生变化,原有限合伙人吴经胜、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
深圳市经石科技有限公司退出,新增深圳国金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经石
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南山的出资
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
1 普通合伙人 500 1%
有限公司
2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
3 中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500 19%
4 深圳前海南山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000 18%
5 东莞市奕东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 12%
6 深圳市经石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10%
7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500 9%
8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500 9%
9 深圳国金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2%
合计 - 50,000 10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
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数及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
更,公司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给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情形,不存在其他
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或纠纷。
七、发行人的业务
3-35
(一)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二)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
或许可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全资子公司香港阿斯盾外,发行人在中国大陆地区
以外新设 1 家全资附属公司 HongKong Huamai Global Co., Limited(香港华麦环
球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华麦”)。根据香港梁陈彭律师行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华麦环球有限公司>》和《法律意见书<阿斯盾(香
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香港法律意见书(二)”)及发行人说明,香港阿斯
盾、香港华麦从事其经营范围内容的业务并不违反其章程及所在地法律、法规的
规定。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新增
的兼职情况(不包括在发行人子公司的任职)如下:
在发行人的 兼职单位与发行
姓名 兼职单位 担任职务
担任职务 人的关联关系
3-36
发行人股东的中
航南山和中航坪
宋兵 董事 中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山权益的间接持
有人
天谷人工智能检测认证(深
范丛明 独立董事 监事 无
圳)有限公司
2、 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1)深圳网蚁云
深圳网蚁云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设立于2011年3月10日,于2021年2月1
日完成注销。
2021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出具《清税证明》(深宝税 税企
清 [2021]4482号),确认深圳网蚁云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21年2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注销通知书》,确认深圳
网蚁云于2021年2月1日于该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违
法违规记录证明》,深圳网蚁云从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
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
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21 年 3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违法记录
证明》(深税违证[2021]10269 号),确认暂未发现深圳网蚁云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深圳网蚁云报告期内无业务经营,遂予注
销,其存续期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合法合
规。
3-37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1、 关联销售、采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无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尚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单笔金额在 50 万以上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
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或采购合同。
2、 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的、正
在履行的担保情况如下:
(1)2020 年 12 月 30 日,吴世杰、赖华英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D7923202000000017),吴世杰、
赖华英以房屋(深房地字第 5000344426 号)为奥尼电子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
(编号:BC2020122800001851)提供连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
(2)2020 年 12 月 30 日,吴承辉、涂七妹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D7923202000000018),吴承辉、
涂七妹以房屋(深房地字第 5000344865 号)为奥尼电子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
(编号:BC2020122800001851)提供连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
(3)2020 年 12 月 30 日,吴斌、廖二连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D7923202000000019),吴斌、廖
3-38
二连以房屋(深房地字第 5000344870 号)为奥尼电子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
(编号:BC2020122800001851)提供连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
(4)2020 年 12 月 30 日,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923202000000025),
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为奥尼电子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BC202012280000185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
(三)同业竞争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股东利益
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已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与发
行人发生同业竞争。
(四)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
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且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以下情形外,发行人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
财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一)对外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
3-39
1、香港华麦
香港华麦是华海润达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法律意见书<香港华麦环球有限
公司>》,香港华麦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其基本信
息如下:
公司名称 HongKong Huamai Global Co., Limited(香港华麦环球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3006015
成立时间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10,000 港元
公司董事 吴国华
住所 香港上环干诺道西 28 号威盛商业大厦 5 楼 508 室
业务范围 数码电子、电器产品及耗材的进出口贸易
2021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商务局向华海润达核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100070 号),核准华海润达投资设立香港华麦,备案
文号为深境外投资[2021]N00067 号。
(二)租赁房屋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鸿辉工业园的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进行了续展,具体
变化情况如下: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用途
分段计租: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1 月,135446 元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月;2021 年 12
奥尼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内 5 2016.12.01-
1 3583.25 月 -2022 年 11 厂房
电子 理有限公 号厂房 3 层、9 2027.11.30
月,175579 元/
司 层
月;以后每年在
175579 元/月的
基础上递增 6%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分段计租:2020
奥尼 2016.12.01-
2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内 5 6269.84 年 12 月-2021 年 办公
电子 2027.11.30
理有限公 号厂房 2 层、6 11 月,237001 元
3-40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用途
司 层、7 层、8 层 /月;2021 年 12
西半层 月 -2022 年 11
月,307222 元/
月;以后每年在
307222 元/月的
基础上递增 6%
分段计租: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1 月,135435 元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月;2021 年 12
科美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内 5 2016.12.01-
3 3582.92 月 -2022 年 11 厂房
精工 理有限公 号厂房 4 层、5 2027.11.30
月,175563 元/
司 层
月;以后每年在
175563 元/月的
基础上递增 6%
分段计租: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1 月,67738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元/月;2021 年
泰丰 霖资产管 2016.12.01-
4 辉工业园 5 栋 1792 12 月至 2022 年 厂房
源 理有限公 2027.11.30
厂房 1 层 11 月,87808 元/
司
月;以后每年在
87808 元/月的基
础上递增 6%
分段计租: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1 月,33868 元/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月;2021 年 12
奥尼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内 5 2016.12.01-
5 896 月 -2022 年 11 办公
电子 理有限公 号厂房 8 层东 2027.11.30
月,43904 元/月;
司 半层
以 后 每 年 在
43904 元/月的基
础上递增 6%
分段计租: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1 月,62109 元/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月;2021 年 12
奥尼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宿舍 2016.12.01-
7 1965.48 月 -2022 年 11 宿舍
电子 理有限公 2 栋 2 层、 层、 2027.11.30
月,83952 元/月,
司 911-918
以 后 每 年 在
83952 元/月的基
础上递增 6%
深圳市柏 分段计租:2020
深圳宝安区鸿
奥尼 霖资产管 年 12 月-2021 年 2019.11.16-
8 辉工业园宿舍 44.67 宿舍
电子 理有限公 11 月,1908 元/ 2027.11.30
2 栋第 8 层 818
司 月;2021 年 12
3-41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用途
月 -2022 年 11
月,1800 元/月,
以后每年在 1800
元/月的基础上
递增 6%
分段计租: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1 月,76255 元/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月;2021 年 12
科美 霖资产管 2016.12.01-
9 辉工业园宿舍 2412.18 月 -2022 年 11 宿舍
精工 理有限公 2027.11.30
2 栋 3、4、6 层 月,97200 元/月;
司
以 后 每 年 在
97200 元/月的基
础上递增 6%
分段计租: 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1 月,25408 元/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月;2021 年 12
泰丰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宿舍 2016.12.01-
10 804.06 月 -2022 年 11 宿舍
源 理有限公 2 栋 5 层的 18 2027.11.30
月,32400 元/月;
司 间
以 后 每 年 在
32400 元/月的基
础上递增 6%
分段计租: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1 月,12923 元/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月;2021 年 12
奥尼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 1 号 2016.12.01-
11 510.8 月 -2022 年 11 宿舍
电子 理有限公 宿舍第 1 层 2027.11.30
月,21600 元/月,
司 108-118
以 后 每 年 在
21600 元/月的基
础上递增 6%
分段计租:2020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年 8 月-2021 年 8
奥尼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 1 号 月,5400 元/月; 2020.09.01-
12 / 宿舍
电子 理有限公 宿舍 805、806 以后每年在 5400 2027.11.30
司 和 917 号房 元/月的基础上
递增 6%
分段计租:2020
年 12 月-2021 年
深圳宝安区鸿
深圳市柏 11 月,7058 元/
辉工业园 2 号
科美 霖资产管 月;2021 年 12 2016.11.01-
13 宿舍 223.35 宿舍
精工 理有限公 月 -2022 年 11 2027.11.30
1012-1015、
司 月,9000 元/月;
1306
以后每年在 9000
元/月的基础上
3-42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用途
递增 6%
分段计租: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1 月,1510 元/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月;2021 年 12
科美 霖资产管 2017.11.16-
14 辉工业园 1 号 42.3 月 -2022 年 11 宿舍
精工 理有限公 2027.11.30
宿舍 714 月,1800 元/月,
司
以后每年在 1800
元/月的基础上
递增 6%
(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
1、商标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注册商标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
增取得注册商标及已有商标续展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权利期限至 取得方式
1 奥尼电子 30713167 9 2029.04.06 原始取得
2031.03.27
2 奥尼电子 7909209 9 原始取得
(续展)
2031.03.27
3 奥尼电子 8113654 9 原始取得
(续展)
2031.02.20
4 奥尼电子 7907847 9 原始取得
(续展)
2031.02.20
5 奥尼电子 7460487 9 原始取得
(续展)
2031.01.27
6 奥尼电子 7484728 9 原始取得
(续展)
2031.01.27
7 奥尼电子 7484774 9 原始取得
(续展)
2031.01.27
8 奥尼电子 7484788 9 原始取得
(续展)
9 奥尼视讯 20746728 9 2027.09.13 受让取得
注:上表第 9 项商标原权利人为深圳网蚁云,因深圳网蚁云注销,深圳网蚁云将该商标转让
给奥尼视讯,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公司的转让申请,目前尚在办理过程中。
3-43
(2)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境外商标情况说明》,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取得的商标情况如下:
序 权利 类 专有权期限 取得
商标 注册号 注册国家/地区
号 人 别 至 方式
WIPO(韩国、日本、以
色列、印度、印度尼西亚、
新加坡、越南、菲律宾、
奥尼 泰国、英国、土耳其、俄 原始
1 1484868 9 2029.07.08
电子 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 取得
挪威、埃及、肯尼亚、非
洲知识产权组织、墨西哥、
新西兰、澳大利亚)
奥尼 2019015 原始
2 9 2029.04.24 马来西亚
电子 069 取得
奥尼 2019015 原始
3 9 2029.04.24 马来西亚
电子 071 取得
奥尼 2019015 原始
4 9 2029.04.24 马来西亚
电子 073 取得
2、专利
(1)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取得的专利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
增取得 1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有效 取得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期 方式
深圳阿斯 ZL202020435 实用 原始
1 智能辅助学习设备 2020.03.30 10 年
盾 217.6 新型 取得
深圳阿斯 ZL202020313 实用 原始
2 智能报警耳机 2020.03.13 10 年
盾 092.X 新型 取得
3-44
ZL20203043 外 观 原始
3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A525) 2020.08.01 10 年
0845.0 设计 取得
ZL20203039 摄像头 外 观 原始
4 奥尼电子 2020.07.18 10 年
5615.5 (AUSDOM-650) 设计 取得
ZL20203039 耳机充电盒(奥尼 外 观 原始
5 奥尼电子 2020.07.18 10 年
6232.X -B299) 设计 取得
ZL20203025 摄像头(奥尼 外 观 原始
6 奥尼电子 2020.05.28 10 年
5954.3 -A559) 设计 取得
ZL20203019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 观 原始
7 奥尼电子 2020.05.05 10 年
5347.2 -E93C) 设计 取得
ZL20203019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 观 原始
8 奥尼电子 2020.05.05 10 年
5346.8 -E96K) 设计 取得
ZL20203019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 观 原始
9 奥尼电子 2020.05.05 10 年
5342.X -E953) 设计 取得
ZL20203009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 观 原始
10 奥尼电子 2020.03.23 10 年
9402.8 -E97V) 设计 取得
ZL20203009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 观 原始
11 奥尼电子 2020.03.23 10 年
9401.3 -E97A) 设计 取得
(2)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正在申请的专利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
增正在申请的专利 8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申请人 名称 申请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基于鼠标的登录方法、装置、
1 奥尼电子 202110079023.6 发明 2021.01.21
设备及存储介质
虚拟物料信息的烧录方法、
2 奥尼电子 202110084943.7 发明 2021.01.21
系统、设备及存储介质
电源管理电路、电源管理方
3 奥尼电子 202011304566.5 发明 2020.11.19
法及电子设备
4 奥尼视讯 摄像头组件 202011518447.X 发明 2020.12.21
5 奥尼视讯 摄像头组件 202023094790.4 发明 2020.12.21
6 奥尼视讯 摄像头组件 202023094704.X 发明 2020.12.21
3-45
摄像头组件及视频直播/会议
7 奥尼视讯 202011520481.0 发明 2020.12.21
系统
摄像头组件及视频直播/会议
8 奥尼视讯 202011520482.5 发明 2020.12.21
系统
(3)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境外已取得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深圳国新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分别出具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情况说明》,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在
中国境外已取得的专利如下:
序 国家/ 专利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至
号 地区 类型 方式
008282941 摄像头 外观 原始
1 奥尼电子 欧盟 2045.11.24
-0001 (AUSDOM-650) 设计 取得
008282966 摄像头 外观 原始
2 奥尼电子 欧盟 2045.11.24
-0001 (AUSDOM-551) 设计 取得
(4)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境外正在申请的专利
根据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境外专利情况说明》,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在境外正在申请专利如下:
序 国家/地
申请人 名称 申请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号 区
摄像头 2020-0249
1 奥尼电子 日本 外观设计 2020.11.20
(AUSDOM-650) 94
摄像头 2020-0253
2 奥尼电子 日本 外观设计 2020.11.26
(AUSDOM-551) 61
摄像头
3 奥尼电子 美国 29/760,799 外观设计 2020.12.03
(AUSDOM-650)
摄像头
4 奥尼电子 美国 29/763,189 外观设计 2020.12.21
(AUSDOM-551)
3、著作权
3-46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披露
1 项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 作品 创作完成日 取得
权利人 证书号 作品名称 登记号
号 类型 期 方式
深圳阿 美术 国作登字 原始
1 00162149 阿斯盾云眼 2014.03.08 -2014-F-00162
斯盾 作品 取得
149
4、域名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的 1 项域名有效期获得续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域名 到期日期
1 深圳阿斯盾 papalook.us 2023.12.28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等,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等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4,258.86 万元、585.29 万元以
及 160.86 万元。经核查,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由发行人合法取得,权属关系
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业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
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
1、重大采购合同
3-47
发行人 2020 年度的前五大供应商分别为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
市长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光通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智塑胶五金制
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永强富实业有限公司,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外,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该等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框架协议或未签署框
架协议的合作方单笔金额前二大的订单情况如下:
(1)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6 日,奥尼电子与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采购订单》
约定:奥尼电子向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主控 IC、晶相等生产物料,
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交货,合计价款 381.07 万元。
2020 年 11 月 7 日,奥尼电子与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采购订单》
约定:奥尼电子向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主控 IC、晶相等生产物料,
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交货,合计价款 363.08 万元。
(2)东莞市玖洲光学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0 日,奥尼电子与东莞市玖洲光学有限公司签署《采购框架协
议》,约定奥尼电子向东莞市玖洲光学有限公司采购光学镜头,具体采购产品以
订单为准,本协议有效期 2 年。
(3)深圳市长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1 日,奥尼电子与深圳市长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署《采购框
架协议》,约定奥尼电子向深圳市长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采购五金件,具体采购
产品以订单为准,本协议有效期 2 年。
2、重大销售合同
发行人 2020 年度的前五大客户分别为 AVerMedia、邻友通、奇虎 360、TRUST
3-48
INTERNATIONAL B.V.和奇诺光瑞1,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该等前五大客户签署的框架协议或未签署框架协议的合
作方单笔金额前三大的订单情况如下:
(1)TRUST INTERNATIONAL B.V.
2020 年 11 月 5 日,TRUST INTERNATIONAL B.V.与奥尼电子签署《Purchase
Order》,TRUST INTERNATIONAL B.V.向奥尼电子采购摄像头产品,采购金额
合计 307.53 万美元。
2020 年 10 月 24 日,TRUST INTERNATIONAL B.V.与奥尼电子签署《Purchase
Order》,TRUST INTERNATIONAL B.V.向奥尼电子采购摄像头产品,采购金额
合计 207.42 万美元。
(2)奇诺光瑞
2020 年 7 月 31 日,奥尼电子与深圳一海通全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采
购合同》,深圳一海通全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奥尼电子采购 AWC01F 和
AWK4CF 型号的网络摄像头,合计 951.08 万元,其中 AWC01F 号和 AWK4CF
型号摄像头分批交货。
2020 年 9 月 3 日,奥尼电子与深圳一海通全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采
购合同》,深圳一海通全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奥尼电子采购网络摄像头,总
价 798.25 万元,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交货。
3、授信合同、借款/承兑合同
1
奇诺光瑞的合并范围包括奇诺光瑞电子(深圳)有限公司、HONGKONG FOUR CITY TRADING LIMITED
等,且统计包括了深圳一海通全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根据各方确认,为便利交易,奇诺光
瑞委托一海通进行采购、付款及境内外全程物流。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一海通的采购额统计
并入奇诺光瑞的合计采购金额。
3-49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新增的已签署、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承兑合同如
下:
序 贷款 金额 贷款
贷款银行 合同名称及编号 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用途
上海浦东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
发展银行 2020.12.11 融资额度协议
奥尼 务协议书
1 股份有限 1000 - (BC20200311000 货款
电子 (CD7923202088003
公司深圳 2021.03.11 01495)项下合同
4)
分行
上海浦东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
发展银行 2020.12.29 融资额度协议
奥尼 务协议书
2 股份有限 2000 - (BC20200311000 货款
电子 (CD7923202088003
公司深圳 2021.03.29 01495)项下合同
5)
分行
上海浦东 保证(吴世杰、吴
发展银行 融资额度协议 2020.12.28 斌、吴承辉)、抵
奥尼
3 股份有限 (BC20201228000018 6000 - 押(吴承辉、涂七 /
电子
公司深圳 51) 2021.12.28 妹、吴世杰、赖华
分行 英、吴斌、廖二连)
上海浦东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
发展银行 2021.01.20 融资额度协议
奥尼 务协议书
4 股份有限 3000 - (BC2020122800 货款
电子 (CD7923202180000
公司深圳 2021.04.19 001851)项下合同
2)
分行
上海浦东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
发展银行 2021.01.19 融资额度协议
奥尼 务协议书
5 股份有限 3000 - (BC2020122800 货款
电子 (CD7923202180000
公司深圳 2021.04.19 001851)项下合同
4)
分行
上海浦东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
发展银行 2021.01.19 融资额度协议
奥尼 务协议书
6 股份有限 62.3051 - (BC2020122800 货款
电子 (CD7923202180000
公司深圳 2021.04.19 001851)项下合同
5)
分行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就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上述授信/承兑合同对应的担保合
同如下:
(1)2020 年 12 月 11 日,奥尼电子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
3-50
YZ7923202088003401),奥尼电子以保证金形式为奥尼电子签署的《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CD79232020880034)提供保证。
(2)2020 年 12 月 29 日,奥尼电子和浦发银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编
号:YZ7923202088003501),奥尼电子以保证金形式为奥尼电子签署的《开立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CD79232020880035)提供保证。
(3)2021 年 1 月 19 日,奥尼电子和浦发银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编
号:YZ7923202180000201),奥尼电子以保证金形式为奥尼电子签署的《开立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CD79232021800002)提供保证。
(4)2021 年 1 月 29 日,奥尼电子和浦发银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编
号:YZ7923202180000401),奥尼电子以保证金形式为奥尼电子签署的《开立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CD79232021800004)提供保证。
(5)2021 年 1 月 29 日,奥尼电子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
YZ7923202180000501),奥尼电子以保证金形式为奥尼电子签署的《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CD79232021800005)提供保证。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大额其他应付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交易产生,该等款项合法、有效。
3-51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
新增召开 2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增召开 2 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主要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 《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1 2020 年 12 月 17 日
十次会议 务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
第二届董事会第
2 2021 年 2 月 28 日 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十一次会议
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关联
交易确认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日
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批准
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等
(二)发行人新增召开 2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主要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第 《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1 2020 年 12 月 17 日
五次会议 务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第二届监事会第
2 2021 年 2 月 28 日 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
六次会议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聘
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52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变化如下: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0107 号,以下简称“《20201231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2020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附属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所适用的税率情况变化如下:
序号 税种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25%、20%、15%
2 增值税 13%、6%、5%、0%
注 1:华海润达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适用 3%征收率。
注 2:发行人出口产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规定,执行“免抵退”、“免退”税收政策。
注 3: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奥尼电子适用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税率,奥尼视讯
和科美视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 20%的所得税税率,其他境内附属公司适用 25%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
根据《20201231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20201231 审计报告》和香港法律
意见书(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香港阿斯盾和香港华麦适用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超过 200 万港币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 香港阿斯盾、香港华麦
8.25%,超过 200 万港币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 16.5%
(二)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根据《20201231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
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3-5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
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
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缴纳。2017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44202446),有效期
3 年。2020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联 合 颁 发 的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编 号 :
GR202044202576),有效期三年。因此,发行人 2018 年至 2020 年执行 15%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9 年 1 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
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泰丰源、奥尼视讯和科美视通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
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三)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纳税情况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3-5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1]10152 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奥尼电子)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1]10157 号),“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泰丰源)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1]10165 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科美精工)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1]10150 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深圳阿斯盾)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1]10151 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华海润达)自设
立税务登记之日 2020 年 10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
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东税电征信[2021]768 号),奥尼贝尔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且在 2020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奥尼贝尔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
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电征信[2021]87 号),科美视通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且在 2020
年 08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科美视通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
为。
3-5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电征信[2021]88 号),奥尼视讯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且在 2020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奥尼视讯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
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电征信[2021246 号),中山汇海鑫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且在 2020
年 06 月 0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中山汇海鑫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
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电征信[2021]92 号),奥尼智能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且在 2020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奥尼智能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
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电征信[2021]89 号),中山奥尼控股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且在
2020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中山奥尼控股存在税收违
法违章行为。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二),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阿斯盾、香
港华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四)财政补贴
经核查,2020 年 7-12 月份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单笔超过 50 万元
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 2020 年 7-12 月份 金额
补助依据
号 补助项目 (万元)
1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84.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9 年度企
3-56
关于 2019 年度企业研究 业研究开发计划第二批公示企业预先提交
开发计划项目资助 申请材料和资金拨付材料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
息化局 2020 年度宝安区
2 63.13 《深圳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中大型及以上企业出口
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菲鹏
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等 66 家单位环保守法情况的复函》,奥尼电子、深圳阿斯盾、
科美精工、泰丰源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全市无环保行
政处罚记录。
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书》,“经核查,东莞奥尼贝尔声学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亦无收到该公司发
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
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小榄分局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关于为
中山科美视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出具无处罚证明的函>的复函》,确认“经核查,
情况如下:1.中山科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环保处罚情况;2.奥尼视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环保处罚情况;3.奥尼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2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环保处罚情况;4.中山汇海鑫科技有限公
司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环保处罚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二),香港阿斯盾、华海润达的产品不涉及任何在香
港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例或规定;自设立以来不存在环境危害方面的处罚、政府调
查或其他行政程序,亦不存在针对该等公司的诉讼或未决索赔、调查或其他法律
3-57
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市场监督及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1]000513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查询
系统,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从 2020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
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
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1]000530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查询
系统,深圳市阿斯盾云科技有限公司从 2020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1]000534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查询
系统,深圳市华海润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21 日)从成立之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1]000531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查询
系统,深圳市科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从 2020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3-58
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1]000533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查询
系统,深圳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从 2020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
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
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
结果告知书》(东市监询[2021]278 号),未发现奥尼贝尔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为中山奥尼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复函》,“一、中山
奥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奥尼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2 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未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三、中山汇海鑫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四、中
山科美视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五、奥尼视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
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二),香港阿斯盾、香港华麦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产品
安全等方面的处罚、政府调查、或其他行政程序,亦不存在针对该公司的诉讼或
未决索赔、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在报告期内不
3-59
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
形。
(三)安全生产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奥尼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未发现我局有对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
录。”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泰丰
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未发现我局有对深圳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
录。”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科美精
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未发现我局有对深圳科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
录。”
根据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实东莞奥
尼贝尔声学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期间未因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奥尼视
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今在我市未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中山市
科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今在我市未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60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未发生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奥
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关联公司深圳市阿斯盾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网蚁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企业遵守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东莞奥尼贝尔声学有限公司(注册地:
桥头镇)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我市不存在违反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关
于为中山科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回复》,
“经核查,未发现中山科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及奥尼视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关
于为中山奥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回复》,
“经核查,未发现 1.中山奥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2.中山汇海鑫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3.奥尼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6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61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证明》,奥尼电子、深圳阿斯盾、科美精工和泰丰源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奥尼贝
尔在东莞市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缴存住房公积
金证明》,截至该证明开具之日,奥尼视讯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住房公积
金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缴存住房公积
金证明》,截至该证明开具之日,科美视通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住房公积
金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二),香港阿斯盾、香港华麦自设立以来未在香港雇
用任何员工,故此不涉及任何有关雇佣方面的合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根据公司注册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由其对发行人遭
受的处罚及损失等进行补偿。因此,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
十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62
(二)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目前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违法违规情况,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上市相关承诺事宜
1、股东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披露发
行人的相关承诺如下:
2021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出具《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承
诺函》,“1、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即: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中科华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负责人、高级管
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
输送。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等方面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
3-63
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
序;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6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高丹丹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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