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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尼电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1-12-0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0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7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7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8
第二部分 正 文..........................................................................................................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3
六、发起人及股东...................................................................................................... 2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4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6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3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 141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14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4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0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50
二十三、结论意见.................................................................................................... 160




                                                         3-3-2-1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奥
尼 电 子/股份公 指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
本次发行上市   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奥尼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奥尼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奥尼贝尔       指    东莞奥尼贝尔声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阿斯盾     指    深圳市阿斯盾云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科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奥美世通
科美精工       指
                     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奥兴源科技
泰丰源         指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华海润达       指    深圳市华海润达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网蚁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红冠工业设
深圳网蚁云     指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中山奥尼控股   指    中山奥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奥尼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系中山奥尼控股的全
奥尼智能       指
                     资子公司
                     奥尼视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系中山奥尼控股的全
奥尼视讯       指
                     资子公司

                     中山科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山奥尼控股的全资子
科美视通       指
                     公司

                     中山汇海鑫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山奥尼控股的全资子公
中山汇海鑫     指
                     司

                     深圳市奥尼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奥尼视讯   指
                     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注销




                                3-3-2-2
                     AUSDM(HONGKONG)CO.,LIMTED(阿斯盾(香港)有
香港阿斯盾     指
                     限公司),系深圳阿斯盾在中国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WHALES TECHNOLOGY(USA)INC,系香港阿斯盾在美
鲸鱼科技       指
                     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注销
                     Dolphins Tech, Inc.,系奥尼电子在美国设立的全资子公
海豚科技       指
                     司,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注销
奥信通         指    深圳市奥信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深圳前海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
汇鑫投资       指
                     东

                     深圳前海中泰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富兴投资       指
                     的股东

                     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中航南山       指
                     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深圳中航坪山集成电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航坪山       指
                     系发行人的股东
深圳凯东       指    深圳市凯东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香港法律意见         香港梁陈彭律师行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就香港阿斯盾出
             指
书                   具的《法律意见书(阿斯盾(香港)有限公司)》

                     MagStone Law, LLP 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就鲸鱼科技出
美国法律意见
             指      具的《PRELIMINARY LEGAL DUE DILIGENCE SUM
书(一)
                     MARY ON WHALES TECHNOLOGY (USA) INC.》

                     MagStone Law, LLP 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就海豚科技出
美国法律意见
             指      具的《PRELIMINARY LEGAL DUE DILIGENCE SUM
书(二)
                     MARY ON DOLPHINS TECH, INC.》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票

保 荐 机构/主承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东兴证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731 号《深
《审计报告》   指    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 年
                     度至 2020 年 6 月)》
《内控鉴证报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732 号《深
             指
告》                 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3-2-3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735 号《关
《纳税情况审
             指      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
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自发行人在
             指
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创业板首发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

《创业板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
             指
规则》               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第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
12 号》
                     第 37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 国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
中国/中国境内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3-2-4
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本律师工作报告系本所律师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
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律师
工作报告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
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
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作出判断。




                                  3-3-2-5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
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
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
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
作报告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
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
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均为对境外律师的相关法
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
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深交所,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
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现将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法律意见所做的工作及有关事项报告
如下:




                                 3-3-2-6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 年 5 月 16 日,
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本所目前的主要业务范围为:证券、期货业务、公司法律业务、诉讼仲裁业务及
房地产法律事务。


    在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上
签字的律师为章志强律师和高丹丹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相关经历、
联系方式如下:



    (一)章志强律师


    章志强律师,1995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曾
就职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 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2000 年加入北京市
竞天律师事务所,现为本所合伙人。章志强律师专注于公司、证券法律、投资、
收购等领域。


    在证券法律领域,章志强律师曾先后主持和参与的发行和上市项目包括:中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A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
上市、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深圳王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次
公开发行及上市等项目。




                                  3-3-2-7
    章志强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080,移动电话号码为 13910736282,
电子邮件地址:zqzhang@jingtian.com。


    (二)高丹丹律师


    高丹丹律师,2007 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自 2007 年起工作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2008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18
年加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现为本所合伙人。高丹丹律师专注于证券、
并购、投资等法律领域。


    在证券法律领域,高丹丹律师曾先后主持和参与了多家境内外股票发行与并
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H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H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等项目。


    高丹丹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137,移动电话号码为18600071169,
电子邮件地址:gao.dandan@jingtian.com。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委托后,即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指派经办律师
提供法律服务,并最终形成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过程如下:


    (一)编制查验计划并开展查验工作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即根据《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
定编制了查验计划,并具体开展了查验工作。



                                 3-3-2-8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以及所需材料的尽职调
查清单。本所律师进驻发行人办公现场,向发行人详细讲解了尽职调查清单的内
容,收集相关尽职调查材料。根据查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查验计划予以适当调
整,本所律师又多次向发行人提交了补充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相
关材料。本所律师据此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与待查验事项相关的材料和说明、确
认。


    对于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说明、确认,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独立、客观、公正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采用了面谈、书面
审查、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查验方法,勤勉尽责,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查验,并对被查验事项作出认定和判断。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
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
意见和本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工作报告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
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和本
工作报告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
意见和本工作报告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
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
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律师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


    发行人提供的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的与待查验事项相关的材料、说明、确认
以及本所律师查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笔录等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和


                                 3-3-2-9
本工作报告的基础性依据材料。


    (二)参加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所律师多次参加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协调会,就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提出了
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督促发行人按
照确定的方案办理完成相关事项。


    (三)帮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上市的要求进行规范



    按照本次发行上市要求,本所律师为发行人起草、修改了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各项议事规则、内部决策制度、管理制度等,起草或修改了各项会议的通知、
议案和决议等,向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讲解了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方
面的要求,帮助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上市的要求实现规范治理。


    (四)完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和工作底稿



    在收集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查验以及对被查验
事项作出认定、判断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和《编报规
则第 12 号》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并归
类整理查验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及时制作了工作底稿。


    (五)内核组讨论复核



    本所律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后,提交本所证券业务内核组
进行讨论复核,内核组讨论复核通过后,本所律师根据内核组的意见进行修改,
最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定稿。


                                 3-3-2-10
    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截止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
累计有效工作时间超过 1600 小时。




                                   3-3-2-11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以下程序批准:


    (一)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及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相关决议。


    (二)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主要包括
下列内容:


    1、通过《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批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本次发行上
市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相应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决议事项具体包括: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及比例: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3000 万股,不低于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在
        前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最终股票发
        行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或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定价方式。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创业板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发
        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购买者除外)。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对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3-3-2-12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24 个月。


       2、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同
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智能视频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29,045.32                29,045.32

 2        智能音频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17,903.12                17,903.12

 3       PCBA 生产车间智能化改造项目                2,146.25                 2,146.25

         智能音视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
 4                                                 12,678.29                12,678.29
                     目

 5        品牌建设及营销渠道升级项目               14,101.29                14,101.29

 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                 5,000.00

                 合计                              80,874.27                80,874.27



       3、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
股比例共享。


       4、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
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具体事宜。


       5、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6、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

                                        3-3-2-13
议案》。


    7、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


    8、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就本次发行签署的有关承诺函。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实施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审
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利润分配
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和《累
积投票制度》等规章制度。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
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作出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均
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一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为
奥尼有限,系一家于 2005 年 8 月 9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 年 9 月 2
日,奥尼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领取了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8761628J 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依法设立,关于奥尼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3-3-2-14
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发行人系由奥尼有限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
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具备了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
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3-3-2-15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总经理下设若干
职能部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731 号),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孰低)分别为-688.27 万元、-43.61 万元、4,538.81 万元和 4,042.83 万
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731 号),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
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


                                  3-3-2-16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
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
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3-2-17
    (1)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物联网智能终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包括智能网络摄像机、行车记录仪、PC/TV 外置摄像头和蓝牙耳机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公安机关出
具的无犯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0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8,489.6465 万元,股
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将进一步增加,符合《创业
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


                                 3-3-2-18
人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股票,拟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本次
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
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19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
52,750.43 万元,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为 4,538.81 万元,最
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根据东兴证券出具的《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的市值及财
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二)项规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标
准,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
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前身——奥尼有限


    发行人的前身系林远生和吴斌两位自然人股东于 2005 年设立的深圳市奥尼
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奥尼有限于 2005 年 8 月 9 日领取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2184916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奥尼有限的历史沿
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所述的相关内容。


    2、 发行人设立的过程


    2016 年 8 月 8 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中
准审字[2016]1995 号),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奥尼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3-2-19
46,741,726.92 元。


    2016 年 8 月 10 日,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奥尼电子工
业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书》(中科华评报字[2016]第 154 号),奥尼有限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为 5,064.90 万元。


    2016 年 8 月 10 日,奥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奥尼有限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4,000 万元,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2016 年 8 月 24 日,奥尼有限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一致同意将奥尼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46,741,726.92 元折为 4000 万股,奥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4,000 万元,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的 6,741,726.92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8 月 24 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中准验字[2016]1164 号),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奥尼电子(筹)
以奥尼有限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46,741,726.92 元为基准,折
合成股份 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超出部分 6,741,726.92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8 月 25 日,奥尼电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设立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决议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6 年 9 月 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股份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40300778761628J 的《营业执照》。


    奥尼电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20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奥信通             2,600                   2,600           65%

  2        汇鑫投资             800                     800            20%

  3        富兴投资             400                     400            10%

  4         吴世杰              102                     102           2.55%

  5          吴斌               60                      60            1.5%

  6         吴承辉              38                      38            0.95%

          总计                 4,000                   4,0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相关合同


      2016 年 8 月 24 日,奥尼有限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一致
同意将奥尼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46,741,726.92 元折为 4,000 万股,奥尼
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4,000 万元,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的
6,741,726.92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份公司设立后,奥尼有限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变
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项


      1、 审计


      2016 年 8 月 8 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中
准审字[2016]1995 号),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奥尼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3-2-21
46,741,726.92 元。


    2、 资产评估


    2016 年 8 月 10 日,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奥尼电子工
业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书》(中科华评报字[2016]第 154 号),确认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奥尼有限的
净资产评估值为 5,064.90 万元。


    3、 验资


    2016 年 8 月 24 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中准验字[2016]1164 号),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奥尼电子(筹)
以奥尼有限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46,741,726.92 元为基准,
折合成股份 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超出部分 6,741,726.92 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2016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
发起人奥信通、汇鑫投资、富兴投资、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均出席了会议,会
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关于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
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股份
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宜的议案,


                                  3-3-2-22
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会议决议由
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表决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业务的独立


    1、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汽车电
子产品、智能网络摄像机、云技术、云视频技术、云计算摄像头、智能安防监控、
智能家居产品、智能门铃、智能音视频产品、耳机音响、计算机电子产品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网络科技领域软硬件、文化创意产品、电子电器产品、无线数据终
端、智能语言交互设备、4G/5G 通信产品的技术研发、设计和销售;工业设计;
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汽车电子产品、智能网络
摄像机、云计算摄像头、智能安防监控、智能家居产品、智能门铃、智能音视频
产品、耳机音响、计算机电子产品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网络科技领域软硬件、文
化创意产品、电子电器产品、无线数据终端、智能语言交互设备、4G/5G 通信产
品的生产。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物联网智能终端
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智能网络摄像机、行车记录仪、
PC/TV 外置摄像头和蓝牙耳机等,该等主营业务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 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奥信通、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
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3-3-2-23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
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和人员,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4、 根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备案文件,拟投
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二) 发行人资产的独立


    1、 根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就发行人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宜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1164 号),截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奥尼电子(筹)以奥尼有限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后
的净资产 46,741,726.92 元为基准,折合成股份 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超出
部分 6,741,726.92 元计入资本公积。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
在以资产、权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土
地、房屋、商标、专利、域名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资产由发行人独立
拥有或使用,不存在被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
人说明,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情形外,发行人合法
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3-3-2-24
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产生。


    2、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亦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兼职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与员工签署劳动
合同,拥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离。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确认、《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
务决策。


    2、发行人设有财务部,系独立的财务部门,具备独立的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财务人员,所有财务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任职。


    3、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均独立开设了银
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或被
其控制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进行有效的税
务登记,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3-3-2-25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完整的组织管理
及生产经营机构: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
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
了研发中心、采购部、生产部门、物流部、品管部、销售部门、计划物控部、IT
部门、质量中心、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该等机构依据发行
人的公司章程及其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
管理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
形。


    2、发行人上述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存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其设置和存续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3、发行人上述各内部组织机构独立履行其职能,独立负责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活动,其职能的履行不受控股股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并且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六)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走访发行人生产经营场及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签署的各类业务合同及《审计报告》等,发行人通过其自身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
已设立了研发中心、采购部、物流部、品管部、质量中心、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完整的生产、销售、
采购、研发、品质管理等系统,能够独立开展采购、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具
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七)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3-2-2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职能部门介绍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
经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
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
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开展业务服务。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2、 发行人与经营有关的资产完整、独立。


    3、 发行人的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


    4、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5、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及股东


    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6 名发起人,包括吴世杰、吴斌、吴承辉等 3 名自然人
股东、奥信通 1 名法人股东,以及汇鑫投资和富兴投资 2 名合伙企业股东,均为
境内股东。发行人设立后经历次增资和股份转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奥信通                   49,400,000         58.19%

   2             汇鑫投资                  15,200,000         17.90%

                                3-3-2-27
   3               富兴投资                    5,320,000            6.27%

   4                   黄旭盛                  4,180,000            4.92%

   5               中航南山                    2,358,233            2.78%

   6               中航坪山                    2,358,232            2.78%

   7               深圳凯东                    2,280,000            2.69%

   8                   吴世杰                  1,938,000            2.28%

   9                    吴斌                   1,140,000            1.34%

   10                  吴承辉                   722,000             0.85%

                合计                           84,896,465           100%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一)公司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
章程等文件,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吴世杰


    吴世杰,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 35262219670902****,地址为广
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德福花园德福广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吴斌


    吴斌,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 35262219641130****,地址为广东
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湖路圣淘沙骏园,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吴斌为吴世杰的哥
哥。


    3、吴承辉


    吴承辉,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 35262219630829****,地址为广

                                    3-3-2-28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湖路圣淘沙骏园,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奥信通


       根据奥信通的《营业执照》、《深圳奥信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奥信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奥信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9WGE0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世杰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 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住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66 年 4 月 1 日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均不含
                      限制项目);股权投资;电子产品及其周边配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经营范围
                      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奥信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世杰                            510                   51%

   2                吴斌                             300                   30%

   3               吴承辉                            190                   19%

             合计                                    1,000                 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奥信通持有发行人 4,940 万股股份,占发行

                                          3-3-2-29
人股本总额的 58.19%,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5、富兴投资


    根据富兴投资的《营业执照》、《深圳前海中泰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富兴投
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前海中泰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90580X5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世杰

出资金额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15 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主要经营场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自 2016 年 1 月 15 日至 2066 年 1 月 15 日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
                        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经营范围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富兴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世杰                普通合伙人                510            51%

2               吴斌                 有限合伙人                300            30%



                                             3-3-2-30
3              吴承辉              有限合伙人                 190           19%

           合计                        -                     1,000         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富兴投资持有发行人 532 万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6.27%。


    6、汇鑫投资


    根据汇鑫投资的《营业执照》、《深圳前海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鑫投资的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前海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793393K

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世杰

出资金额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25 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主要经营场所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66 年 1 月 18 日

                        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
                        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
                        进出口业务。(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
经营范围                金融、证券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
                        后方可经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经核查,汇鑫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发行人确认,为有效调动


                                             3-3-2-31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发行人
核心竞争力以及促进发行人长期发展,发行人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汇鑫投资,使
员工能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汇鑫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出资额(万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的任职
号                               元)

1      吴世杰     普通合伙人    32.1418      6.43%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阿斯盾国际品牌事
2      吴文华     有限合伙人    76.8269     15.37%
                                                             业部总经理
                                                       监事会主席、汽车电子事
3      王燕燕     有限合伙人    52.1769     10.44%
                                                           业部副总经理

4      吴文健     有限合伙人    38.4615      7.69%     云摄像头事业部总经理

5      廖木程     有限合伙人    36.5385      7.31%      音频研发部项目总监

6      黄文玲     有限合伙人    31.6192      6.32%     监事、音频事业部总经理

                                                       PC/TV 摄像头事业部副
7      吴玉旺     有限合伙人       26.45     5.29%
                                                             总经理

8      廖锋程     有限合伙人    25.9615      5.19%        产品部产品总监

9       吴斌      有限合伙人     18.907      3.78%        董事、副总经理

10     赖锦荣     有限合伙人       12.5      2.50%           财务人员

11     吴承辉     有限合伙人    11.9744      2.39%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
12      叶勇      有限合伙人        10       2.00%
                                                               秘书

13      李剑      有限合伙人     9.6154      1.92%      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

14      门琳      有限合伙人     9.6154      1.92%      产品企划部产品总监

15     聂相川     有限合伙人     9.6154      1.92%      硬件研发部研发经理

                                                       大客户品牌事业部部门
16     谢正强     有限合伙人     9.6154      1.92%
                                                               经理

                                                       云摄像头事业部研发部
17     吴南南     有限合伙人       8.125     1.63%
                                                             软件经理

                                                       汽车电子事业部软件部
18     丁宝宝     有限合伙人     7.2115      1.44%
                                                           门软件经理


                                3-3-2-32
19     王英华       有限合伙人      7.2115      1.44%     软件研发一部软件经理

20     张春英       有限合伙人       6.25       1.25%           财务经理

21     潘昌鹏       有限合伙人       6.25       1.25%         注塑部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副总经理
22     蔡金初       有限合伙人       6.25       1.25%
                                                            助理、科美精工经理

23     周文彬       有限合伙人       6.25       1.25%     音频研发部结构部经理

                                                          云摄像头事业部研发部
24      张静        有限合伙人         5        1.00%
                                                            嵌入式软件经理

25     魏贤华       有限合伙人         5        1.00%       质量中心副总经理

26     徐卫东       有限合伙人      4.8077      0.96%     软件研发三部软件经理

                                                          云摄像头事业部研发部
27     钟永建       有限合伙人       3.125      0.63%
                                                                资深组长

28     曾连凤       有限合伙人        2.5       0.50%         副总经理助理

29     于宝胜       有限合伙人        2.5       0.50%        渠道部销售经理

30     孙海燕       有限合伙人        2.5       0.50%           采购经理

31     于婷婷       有限合伙人        2.5       0.50%          人事部总监

32     林远生       有限合伙人        2.5       0.50%       物流部计划部经理

33    吴贵水生      有限合伙人        2.5       0.50%        注塑部采购经理

34     艾元桥       有限合伙人        2.5       0.50%     SMT 贴片车间副总经理

35     舒方来       有限合伙人        2.5       0.50%         人事行政经理

36     钟和俊       有限合伙人       1.25       0.25%        注塑部生产经理

37     马跃华       有限合伙人       1.25       0.25%        注塑部 PMC 经理

      合计               -            500       100%                -
注:吴文华系吴世杰之子,吴文健系吴斌之子,廖木程为吴斌配偶的兄弟,吴玉旺系吴承辉
    之兄弟,赖锦荣系吴世杰配偶的兄弟,林远生系吴世杰、吴斌姐妹吴金秀的配偶。



     根据公司确认,在确定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时,其人员确定标准主要
考量了相关员工在公司的工作职级、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尽职程度、员工的个


                                    3-3-2-33
人意愿及其历史贡献等因素。


    自设立至今,汇鑫投资发生过两次权益变动。2016 年 1 月,吴世杰、吴斌、
吴承辉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汇鑫投资;2016 年 9 月,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分别
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王燕燕、黄文玲、廖锋程等 14 名员工,转让价格为 2.08 元
/1 元出资额;2017 年 6 月,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再次分别转让部分合伙份额
给黄文玲、廖木程、吴玉旺、王燕燕等 24 名员工(黄文玲、廖木程、吴玉旺和
王燕燕 4 名员工参与了两次转让),转让价格为 4 元/1 元出资额。除前述两次权
益变动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汇鑫投资的合伙人未再发生其他变化。


    根据汇鑫投资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汇鑫投资由普通合伙人吴世杰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
事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涉及汇鑫投资日常经营管理的事项授权执行合伙事
务人做出决定,其他合伙人放弃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就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做
出决策;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
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员;代表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就奥尼电子相关事务行使表决权;就日常经营管理事
项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法律文件、协议。汇鑫投资的合伙期限为 50 年。汇鑫
投资存续期间,合伙人的权益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合伙协议等的约定转让。


    经核查,汇鑫投资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其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
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二)除发起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3-3-2-34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有 10 名股东中,除 6 名发起人之外,还有
其他 4 名股东系在股份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或股份转让方式成为公司股东,该等
4 名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黄旭盛


    男,中国国籍,身份号码为 44522119761223****,住址为广东省揭东县锡
场镇东仓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中航南山


    根据中航南山的《营业执照》、《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航南山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RF663H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宋兵)

出资金额           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8 日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兴隆街 1 号华侨城汉唐大厦 12 层

营业期限           2016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均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
                   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
经营范围           目);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航南山的出资结构如下:


                                         3-3-2-35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
 1                                           普通合伙人              500          1%
                    有限公司

 2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

 3           中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500           19%

 4       深圳前海南山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000           18%

 5          东莞市奕东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           12%

 6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500            9%

 7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500            9%

 8                  吴经胜                   有限合伙人          2,500            5%

 9          深圳市经石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500            5%

10       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2%

                  合计                             -             50,000         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航南山的普通合伙人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中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330              33%

 2       深圳南山合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              30%

 3                深圳市经石科技有限公司                       220              22%

 4           东莞乾元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100              10%

 5              深圳市普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0               5%

                         合计                                 1,000            100%



       中航南山系一家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中航南
山已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CP750。中航




                                        3-3-2-36
南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7693。


     3、中航坪山


       根据中航坪山的《营业执照》、《深圳中航坪山集成电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航
坪山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中航坪山集成电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0WLU77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晨)

出资金额             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25 日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223

营业期限             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
                     业管理服务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工商
                     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航坪山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
 1                                            普通合伙人          500          1%
                 圳)有限公司

 2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500        25%

 3        佛山市乐华宏润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

 4       深圳市坪山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


                                           3-3-2-37
                     公司


 5           中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500        19%

 6                  冯章茂                  有限合伙人          5,000        10%

 7         安徽长安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500         5%

                 合计                             -             50,000       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航坪山的普通合伙人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中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330           33%

 2       深圳南山合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           30%

 3                 深圳市经石科技有限公司                     220           22%

 4           东莞乾元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100           10%

 5              深圳市普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0            5%

                        合计                                 1,000         100%



       中航坪山系一家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中航坪
山已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JP965。中航坪
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7693。


     4、深圳凯东


       根据深圳凯东的《营业执照》、《深圳市凯东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凯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凯东创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898582H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3-3-2-38
法定代表人          许丹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14 日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 41 层 41A

营业期限            长期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数码产品、五金配备、塑胶
                    产品的购销;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经营范围            品);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
                    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凯东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郑加莎                               300             60%

  2                 曾煜荣                               200             40%

                 合计                                    500             100%



       5、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


       截至本律师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凯东、中航坪山和中航南山系发行人最近一
年新增的股东,该等新增股东具体出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
股本及演变”之“(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经核查,新增股东的
有关股权变动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持股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中航南山
和中航坪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为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
理宋兵系发行人的董事,除前述外,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
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增股东具备法

                                         3-3-2-39
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吴世杰和吴斌为兄弟关系,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存在一致行动。奥信通为
吴世杰、吴斌、吴承辉的持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吴世杰持股 51%。富
兴投资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吴世杰出资 51%
且担任普通合伙人。汇鑫投资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吴世杰系普通合伙人并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吴文华系吴世杰之子,吴文健系吴斌
之子,廖木程为吴斌配偶的兄弟,吴玉旺系吴承辉的兄弟,赖锦荣系吴世杰配偶
的兄弟,林远生系吴斌、吴世杰的姐妹吴金秀的配偶。


    中航南山、中航坪山系均为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管
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具有关联关系。


    (四)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2016 年 9 月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均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发起人奥信通、汇鑫投资、富兴投
资均为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依据
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均具备作为股份公司发
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登记在册的直接股东共有 10 名,其
中有 4 名自然人股东和 6 名非自然人股东,奥信通、富兴投资是实际控制人的持
股平台,汇鑫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凯东为法人股东,需穿透至最终持股的


                                3-3-2-40
自然人计算股东人数;中航南山、中航坪山均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根
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作为合格投资者按照一名股
东计算,该 10 名股东均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
股东”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人数穿透计算为 42 人,不存在股东人数超
过二百人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自然人股东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和黄旭盛
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非自然人股东奥信通、
汇鑫投资、富兴投资、中航南山、中航坪山和深圳凯东均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解散、破产、歇业等其他影响其有效存续的情形。
公司股东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公司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发行人的股东中航南山、中航坪山为私募投资基金,均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
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已经依法注
册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发起人投入公司资产的合法性


    鉴于发行人系由奥尼有限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各自对奥
尼有限的权益对应的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发行人合法继承了奥尼有限的全部
资产与权益。2016 年 8 月 24 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
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1164 号),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奥尼电子
(筹)以奥尼有限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46,741,726.92 元为
基准,折合成股份 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超出部分 6,741,726.92 元计入资
本公积。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
立时,发起人已将全部相关资产及权益投入公司,且该等资产及权益产权清晰。




                                  3-3-2-41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奥信通持有发行人 4,940 万股股份,持股比
例为 58.19%,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三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公司的具体持股情况
如下:




    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通过直接持股以及在奥信通、富兴投资的间接持股,
合计持有公司 71.19%的股份;奥信通和富兴投资系三位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平台,
吴世杰系汇鑫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合计控制公
司 86.83%表决权。


    吴世杰和吴斌为兄弟关系,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吴世
杰、吴斌和吴承辉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及股东”之“(一)
公司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至今,吴世杰一直担任公司的
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吴斌和吴承辉均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对
公司战略决策及经营方针等具有决策权。


    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于 2016 年 9 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自该协议签署


                                 3-3-2-42
之日起,三人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奥尼电子的股东权利,在奥尼电子召开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工作会议时,三位股东均应充分沟通,采取一致行动及
一致的表决意见以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在各方意见存在不统一情形时,应以吴世
杰的表决意见为准)。


    为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的相关事项,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于 2019 年 1 月
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其作为奥尼电子之股东
(或其持股的企业作为奥尼电子的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章程修改、对外投资、与其他方的合资及合作、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及监事、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切事项(以下统称为“经
营事项”)的决策上,各方应采取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统一表决意见,再根据协
商确定的统一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一直保持在各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上的提案、表决及投票的一致行动(各方形成的意见不一致时,以
吴世杰的意见为准进行表决)。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奥尼电子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且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要求的股份锁定
期届满之日止,各方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该协议,且该协议自签署之日
起取代各方于 2016 年 9 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综上所述,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三人存在一致行动,可以通过其直接及间
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控制公司 86.83%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及董
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对发行人的战略决策、商业
决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三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


    2、最近两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以来,奥信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吴世杰、
吴斌和吴承辉三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报告期内


                                 3-3-2-43
的股权变化情况如下:
序                                        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直接、间接控制股权的
         日期          股权变动情况
号                                                        变动情况

                                          奥信通、汇鑫投资和富兴投资分别持股 65%、
 1    2017 年 1 月           -            20%、10%,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分别持股
                                                    2.55%、1.5%、0.95%

                                             奥信通、汇鑫投资和富兴投资分别持股
                     新三板向黄平如、黄
 2    2017 年 8 月                        61.61%、18.96%、9.48%,吴世杰、吴斌和吴
                         旭盛定向增发
                                               承辉分别持股 2.42%、1.42%、0.9%

                                             奥信通、汇鑫投资和富兴投资分别持股
                     黄平如向黄旭盛转让
 3    2018 年 7 月                        61.61%、18.96%、9.48%,吴世杰、吴斌和吴
                           股权
                                               承辉分别持股 2.42%、1.42%、0.9%

                                             奥信通、汇鑫投资和富兴投资分别持股
                     富兴投资向深圳凯东
 4   2019 年 12 月                        61.61%、18.96%、6.64%,吴世杰、吴斌和吴
                         转让股权
                                               承辉分别持股 2.42%、1.42%、0.9%

                                             奥信通、汇鑫投资和富兴投资分别持股
                     中航南山、中航坪山
 5    2020 年 4 月                        58.19%、17.90%和 6.27%,吴世杰、吴斌和吴
                         向发行人增资
                                              承辉分别持股 2.28%、1.34%和 0.85%

                                             奥信通、汇鑫投资和富兴投资分别持股
 6    2020 年 6 月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58.19%、17.90%和 6.27%,吴世杰、吴斌和吴
                                              承辉分别持股 2.28%、1.34%和 0.85%
注:奥信通和富兴投资均为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三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汇鑫投资自设
    立至今,吴世杰一直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报告期内,奥信通一直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直接持股以及控制公司股东
奥信通、富兴投资和汇鑫投资,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三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
比例一直保持在80%以上。


     此外,自股份公司2016年9月设立至今,吴世杰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和
总经理,吴斌和吴承辉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吴世杰、吴斌和吴承
辉能够对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及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事任免等产生重
要的影响。


     综上所述,最近两年,奥信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吴世杰、吴斌和吴承


                                      3-3-2-44
辉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未发生变化。


    (七)结论意见


    1、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的发起人均具备作
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
产产权清晰,将相关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公司的股本已全部缴足。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现有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均有
效存续,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现有股东具
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不存在股东人数
超过二百人的情况,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股权基金已履行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3、奥信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为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4、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
股,或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公司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质押给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或纠纷。


    5、经核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履行了相应的
法律程序。奥尼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依法由奥尼电子承继,不存在影响
发行人对上述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3-3-2-45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是以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人设立时,奥尼有
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整体变更方案及变更后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发起人签署
了《发起人协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审计、评估和验资,
召开了创立大会,并完成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奥信通            2,600                  2,600          65%

 2         汇鑫投资           800                     800           20%

 3         富兴投资           400                     400           10%

 4          吴世杰            102                     102          2.55%

 5           吴斌              60                     60           1.5%

 6          吴承辉             38                     38           0.95%

         合计                 4,000                  4,0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
确认不存在潜在纠纷及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设立前的历次股权变动


     发行人的前身系林远生和吴斌两位自然人股东于 2005 年 8 月共同投资设立
的深圳市奥尼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1、2005 年 8 月,奥尼有限设立


     2005 年 5 月 10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深圳市)名称预核内字[2005]第 0665264 号(宝安)),同意核准“深圳市奥
尼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名称。


                                      3-3-2-46
       2005 年 7 月 27 日,林远生、吴斌签署《深圳市奥尼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奥尼有限注册资本 1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林远生认缴 70%,吴斌认
缴 30%。


       2005 年 8 月 3 日,深圳郭玉杰会计师事务所于出具《验资报告》(深郭验字
(2005)第 A303 号),经审验,“截止 2005 年 8 月 3 日止,贵公司(筹)已收
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元)。各股东
均以货币出资。”


       2005 年 8 月 9 日,奥尼有限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218491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奥尼有限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奥尼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301218491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远生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9 日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工业区北区华佳工业园厂房三楼

营业期限         自 2005 年 8 月 9 日至 2015 年 8 月 9 日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应用产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国内
经营范围         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

登记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奥尼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3-3-2-47
  1               林远生                       70                 70%

  2                吴斌                        30                 30%

               合计                            100                100%



      2、2007 年 6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6 月 19 日,奥尼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林远生将持有的公司 60%
股权以 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世杰,将其持有的公司 10%的股权以 1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吴承辉,股东吴斌将其持有的公司 10%的股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吴承辉。


      2007 年 6 月 19 日,林远生、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就上述股权转让分别签
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007 年 6 月 19 日,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签署了新的《深圳市奥尼电子工
业有限公司章程》。


      2007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尼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奥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世杰                       60                 60%

  2                吴斌                        20                 20%

  3               吴承辉                       20                 20%

               合计                            100                100%



      3、2008 年 6 月,第一次增资




                                    3-3-2-48
      2008 年 5 月 12 日,奥尼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
加至 300 万元,其中吴世杰以货币形式增资 120 万元,吴斌以货币形式增资 40
万元,吴承辉以货币形式增资 40 万元。


      2008 年 6 月 3 日,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签署了新的《深圳市奥尼电子工
业有限公司章程》。


      2008 年 6 月 5 日,深圳华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华勤验字[2008]
A018 号),经审验,截至 2008 年 6 月 5 日止,奥尼有限已收到吴世杰、吴斌和
吴承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6 月 24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尼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奥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世杰                       180                 60%

  2                吴斌                        60                  20%

  3               吴承辉                       60                  20%

               合计                            300                100%



      4、2009 年 3 月,第二次增资


      2008 年 10 月 18 日,奥尼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 万元
增加至 500 万元,其中吴世杰以货币形式增资 120 万元,吴斌以货币形式增资
40 万元,吴承辉以货币形式增资 40 万元。


      2008 年 11 月 20 日,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签署了新的《深圳市奥尼电子
工业有限公司章程》。


                                    3-3-2-49
      2009 年 2 月 12 日,深圳华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华勤验字
[2009]001 号),经审验,截至 2009 年 2 月 12 日止,奥尼有限已收到吴世杰、
吴斌和吴承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9 年 3 月 17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尼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奥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世杰                        300               60%

  2               吴斌                         100               20%

  3              吴承辉                        100               20%

               合计                            500               100%



      5、2011 年 5 月,第三次增资


      2011 年 5 月 3 日,奥尼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
加至 1,800 万元,其中吴世杰以货币形式增资 672 万元,吴斌以货币形式增资 242
万元,吴承辉以货币形式增资 206 万元,吴超杰以货币形式增资 180 万元。


      2011 年 5 月 9 日,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和吴超杰签署了新的《深圳市奥
尼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章程》。


      2011 年 5 月 11 日,深圳永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深
永安验字[2011]18 号),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5 月 9 日止,奥尼有限已收到
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和吴超杰缴纳的货币出资合计 1,375 万元,其中注册资本
1,300 万元,资本公积 75 万元。




                                    3-3-2-50
      2011 年 5 月 1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奥尼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奥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世杰                      972                 54%

  2               吴斌                       342                 19%

  3              吴承辉                      306                 17%

  4              吴超杰                      180                 10%

               合计                          1,800              100%



      6、2013 年 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1 月 15 日,奥尼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吴超杰将其持有的 10%股权
全部转出,其中 3%股权以 5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世杰,5%股权以 9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吴斌,2%股权以 3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承辉。


      2013 年 1 月 15 日,吴超杰与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3 年 1 月 29 日,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签署了新的《深圳市奥尼电子工
业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奥尼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奥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世杰                      1,026               57%



                                  3-3-2-51
  2                吴斌                        432                  24%

  3               吴承辉                       342                  19%

               合计                            1,800               100%



      7、2016 年 4 月,第四次增资


      2016 年 4 月 5 日,奥尼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注
册资本的决议,同意将公司未分配利润 2,20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
由 1,800 万元增加至 4,000 万元,增资额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即吴世杰增
资 1,254 万元,吴斌增资 528 万元,吴承辉增资 418 万元。


      2016 年 4 月 12 日,奥尼有限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深圳市奥尼电子工业有限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6 年 8 月 8 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验
资报告》(中准深验字[2016]0011 号),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4 月 5 日止,奥尼
有限已将未分配利润 2,200 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2017]第 84196712 号),
确认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对奥尼电子的上述变更予以核准。


      2016 年 4 月 15 日,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签署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
案表》,对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中的股东个人所得税拟分期缴纳,并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取得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新安税务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
知书》(深地税宝受执(20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第一
税务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代扣代缴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因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缴纳
的全部所得税合计 440 万元。




                                    3-3-2-52
      本次变更完成后,奥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世杰                       2,280                57%

  2                吴斌                        960                  24%

  3               吴承辉                       760                  19%

               合计                            4,000               100%



      8、2016 年 4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4 月 18 日,奥尼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吴世杰将其持有的 6%股权
(对应 240 万元出资额)以 2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斌。


      2016 年 4 月 20 日,吴世杰与吴斌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吴世杰
将其持有公司 6%的股权(对应 240 万元出资额)以 2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斌。


      2016 年 4 月 21 日,奥尼有限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深圳市奥尼电子工业有限
公司章程修正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2017]第 84240331 号),
确认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对奥尼电子的上述变更予以核准。


      本次变更完成后,奥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世杰                       2,040                51%

  2                吴斌                        1,200                30%

  3               吴承辉                       760                  19%

               合计                            4,000               100%




                                    3-3-2-53
      9、2016 年 4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4 月 22 日,奥尼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1)吴世杰将其持有的 33.15%
股权转让给奥信通,10.2%股权转让给汇鑫投资,5.1%股权转让给富兴投资;(2)
吴斌将其持有的 19.5%股权转让给奥信通,6%股权转让给汇鑫投资,3%股权转
让给富兴投资;(3)吴承辉将其持有的 12.35%股权转让给奥信通,3.8%股权转
让给汇鑫投资,1.9%股权转让给富兴投资。


      2016 年 4 月 25 日,转让方吴世杰、吴斌、吴承辉与受让方奥信通、汇鑫投
资和富兴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1)吴世杰将其持有的 33.15%公司股权
以 1,32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奥信通,10.2%股权以 40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汇鑫投
资,5.1%股权以 20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富兴投资;(2)吴斌将其持有的 19.5%公
司股权以 7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奥信通,6%股权以 2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汇鑫
投资,3%股权以 120 万元的转让给富兴投资;(3)吴承辉将其持有的 12.35%公
司股权以 49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奥信通,3.8%股权以 15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汇鑫
投资,1.9%股权以 7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富兴投资。


      2016 年 4 月 26 日,奥尼有限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深圳市奥尼电子工业有限
公司章程修正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2017]第 84259337 号),
确认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对奥尼电子的上述变更予以核准。


      本次变更完成后,奥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奥信通                       2,600                65%

  2              汇鑫投资                      800                  20%

  3              富兴投资                      400                  10%

  4               吴世杰                       102                 2.55%



                                    3-3-2-54
  5               吴斌                         60                1.5%

  6              吴承辉                        38                0.95%

               合计                           4,000              100%



      10、2016 年 9 月,奥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奥尼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及合法性,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三) 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1、在新三板挂牌及挂牌期间的股份变动情况


      (1)2017 年 1 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2016 年 9 月 2 日,奥尼电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采取协议转让的股票转让方式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和登记托管有关的一切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审议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后适用)的议案》等议案。


      2016 年 9 月 17 日,奥尼电子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采取协议转让的股票转
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股份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和登记托管有关的一切事宜的议案》和《关
于审议<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3-3-2-55
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授权董
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2016 年 12 月 29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9857 号),同
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2017 年 1 月 19 日,奥尼电子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证券代码为
870575,证券简称为“奥尼电子”。


    (2)2017 年 8 月,第五次增资


    2017 年 7 月 3 日,黄平如、黄旭盛分别与奥尼电子签署《股份认购合同》,
约定公司以 4 元/股的价格向黄平如发行股份 120 万股,以 4 元/股的价格向黄旭
盛发行股份 100 万股,黄平如、黄旭盛以现金支付认购款。


    2017 年 7 月 24 日,奥尼电子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以人民币 4 元/股的价
格向黄平如、黄旭盛发行不超过 220 万股(含 220 万股)的股票,预计股票发行
募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80 万元(含 880 万元),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2017 年 7 月 24 日,奥尼电子全体股东签署新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2017 年 8 月 15 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增资事宜出
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7]1088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
奥尼电子已收到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合计 880 万元,其中股本 220 万元,余款
66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3-3-2-5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21700654416 号),确
认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对奥尼电子的上述变更予以核准。


      本次增资完成后,奥尼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奥信通                          2,600          61.61%

  2             汇鑫投资                         800            18.96%

  3             富兴投资                         400             9.48%

  4              黄平如                          120             2.84%

  5              吴世杰                          102             2.42%

  6              黄旭盛                          100             2.37%

  7               吴斌                            60             1.42%

  8              吴承辉                           38             0.90%

               合计                              4,220           100%



      2、在新三板摘牌的相关事项及在新三板摘牌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1)2018 年 4 月,新三板摘牌


      2018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
公司申请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2018 年 3 月 28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3-3-2-57
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1163 号)。
2018 年 4 月 3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
挂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2)2018 年 8 月,新三板摘牌后的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8 年 7 月 27 日,黄平如与黄旭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黄平如
将其持有的 120 万股公司股份以 4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黄旭盛,价款合计 480 万
元。


      2018 年 8 月 3 日,黄旭盛向黄平如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480 万元,双方完成
股份交割。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奥信通                      2,600             61.61%

  2             汇鑫投资                     800               18.96%

  3             富兴投资                     400                9.48%

  4              黄旭盛                      220                5.21%

  5              吴世杰                      102                2.42%

  6               吴斌                        60                1.42%

  7              吴承辉                       38                0.90%

               合计                          4,220              100%



      (3)2020 年 1 月,新三板摘牌后的第二次股份转让


      因看好消费电子智能终端硬件行业前景,以及公司经营团队的能力,深圳凯
东入股奥尼电子。2019 年 12 月 31 日,富兴投资与深圳凯东签署《关于深圳奥
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富兴投资将公司 120 万股股份以


                                  3-3-2-58
2,418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深圳凯东,转让价格为 20.15 元/股,定价综合考虑了公
司现有业绩、行业和公司发展前景,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2020 年 1 月 20 日,深圳凯东向富兴投资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418 万元,双
方完成股份交割。


      本次转让后,奥尼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奥信通                          2,600          61.61%

  2              汇鑫投资                        800            18.96%

  3              富兴投资                        280             6.64%

  4              黄旭盛                          220             5.21%

  5              深圳凯东                        120             2.84%

  6              吴世杰                          102             2.42%

  7                吴斌                           60             1.42%

  8              吴承辉                           38             0.90%

               合计                              4,220           100%



      经核查,深圳凯东系发行人引入的外部投资机构,上述股权转让系各方真实
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4)2020 年 4 月,第六次增资


      因看好消费电子智能终端硬件行业前景及发行人在该领域的经验和实力,中
航南山和中航坪山决定以增资方式入股奥尼电子,增资价格为 20.1422 元/股,定
价综合考虑了公司现有业绩、行业和公司发展前景,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中航南山与奥尼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了《深圳奥
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航南山向奥尼电子投资 2,500 万元现


                                      3-3-2-59
金,其中 124.117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375.882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航坪山与奥尼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了《深圳奥
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航坪山向奥尼电子投资 2,500 万元现
金,其中 124.117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375.882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0 年 1 月 2 日,奥尼电子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同意:
公司注册资本由 4,220 万元增加至 4,468.235 万元,新股东中航南山、中航坪山
各自以 2,50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24.1175 万元,即 248.235 万元计入注册资
本,其余 4,751.76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奥尼电子法定代表人吴世杰签署新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22004227900 号),确
认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对奥尼电子的上述变更予以核准。


      2020 年 4 月 9 日,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就上述增资事宜出
具《验资报告》(深旭泰验字[2020]001 号),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
奥尼电子已收到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合计 5,000 万元,其中股本 248.235 万元,
余款 4,751.76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奥尼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奥信通                        2,600             58.19%

  2              汇鑫投资                        800              17.90%

  3              富兴投资                        280              6.27%

  4               黄旭盛                         220              4.92%

  5              中航南山                      124.1175           2.78%



                                    3-3-2-60
  6              中航坪山                        124.1175         2.78%

  7              深圳凯东                          120            2.69%

  8               吴世杰                           102            2.28%

  9                吴斌                             60            1.34%

 10               吴承辉                            38            0.85%

               合计                              4,468.235         100%



      经核查,中航南山和中航坪山均为发行人引入的外部投资机构,上述股权转让
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5)2020 年 6 月,第七次增资


      2020 年 6 月 2 日,奥尼电子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同意,
以公司总股本 44,682,350 股为基础,按每 10 股转增 9 股,以资本公积 40,214,115
元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 40,214,115 股,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8,489.6465 万
元,股份总数为 8,489.6465 万股。


      同日,奥尼电子全体股东签署经修订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22004556088),确认
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对奥尼电子的上述变更予以核准。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奥信通                          4,940           58.19%

  2              汇鑫投资                         1,520           17.90%

  3              富兴投资                          532            6.27%

  4               黄旭盛                           418            4.92%

  5              中航南山                        235.8233         2.78%


                                      3-3-2-61
  6             中航坪山                    235.8232          2.78%

  7             深圳凯东                       228            2.69%

  8              吴世杰                       193.8           2.28%

  9               吴斌                         114            1.34%

 10              吴承辉                        72.2           0.85%

               合计                         8,489.6465        100%



      (四)发行人的历次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
本及演变”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五)截至本律师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凯东、中航坪山、中航南山系发行人
最近一年新增的股东。经核查,新增股东的有关股权变动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所持股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中航南山和中航坪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
基金管理人均为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航南山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宋兵系发行人的董事,除前述外,
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
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
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增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六)根据公司及各股东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所持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3-3-2-6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
项目是:汽车电子产品、智能网络摄像机、云技术、云视频技术、云计算摄像头、
智能安防监控、智能家居产品、智能门铃、智能音视频产品、耳机音响、计算机
电子产品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网络科技领域软硬件、文化创意产品、电子电器产
品、无线数据终端、智能语言交互设备、4G/5G 通信产品的技术研发、设计和销
售;工业设计;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汽车电
子产品、智能网络摄像机、云计算摄像头、智能安防监控、智能家居产品、智能
门铃、智能音视频产品、耳机音响、计算机电子产品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网络科
技领域软硬件、文化创意产品、电子电器产品、无线数据终端、智能语言交互设
备、4G/5G 通信产品的生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物联网智能终端硬件产品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智能网络摄像机、行车记录仪、PC/TV 外置摄
像头和蓝牙耳机等,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
围。


    2、 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拥有十一家全资子公司或
全资附属公司,即科美精工、深圳网蚁云、奥尼贝尔、深圳阿斯盾、泰丰源、中
山奥尼控股、奥尼智能、奥尼视讯、科美视通、华海润达和中山汇海鑫。根据发
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各境内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
所载经营范围。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之“(一)对外股权投资”。


    3、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和许可




                                3-3-2-6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以下与经营活动相
关的主要资质和许可:


     (1)奥尼电子

序                                                                               有效期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号                                                                               截止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020 年 7 月
 1                          04997620                                               -
          案登记表                        登记(深圳宝安)           6日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4403160C0                              2016 年 9 月
 2                                                深圳海关                        长期
          登记证书             H                                     14 日



     (2)深圳阿斯盾

序                                                                               有效期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号                                                                               截止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                                             2020 年 1 月 17
1                         04933808        备案登记(深圳宝                         -
      者备案登记表                                                  日
                                                安)

                         海关编码:
      海关进出口货
                         440316729X                            2020 年 1 月 4
2     物收发货人备                            福中海关                            长期
                     检验检疫备案号:                               日
        案回执
                         470011080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备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
经营资质,符合国家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行政许可、
备案、注册等,且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
期无法延续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经营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设有 1 家有效存
续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3-3-2-64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地区

                           奥尼电子持股       数码电子、电器产品及耗材的   中国香
  1        香港阿斯盾
                               100%                   进出口贸易             港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
对外股权投资”。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确认,香港阿斯盾从事其经营范围内容的业
务并不违反其章程及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2017 年 1 月,奥尼电子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汽车电子产品、智能
网络摄像机、云技术、云视频技术、云计算摄像头、智能安防监控、智能家居产
品、智能门铃、智能音视频产品、耳机音响、计算机电子产品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网络科技领域软硬件、文化创意产品、电子电器产品的技术研发、设计和销售;
工业设计;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汽车电子产品、
智能网络摄像机、云计算摄像头、智能安防监控、智能家居产品、智能门铃、智
能音视频产品、耳机音响、计算机电子产品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网络科技领域软
硬件、文化创意产品、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


      2018 年 11 月 20 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奥尼电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汽车电子产品、智能网络摄像
机、云技术、云视频技术、云计算摄像头、智能安防监控、智能家居产品、智能
门铃、智能音视频产品、耳机音响、计算机电子产品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网络科
技领域软硬件、文化创意产品、电子电器产品、无线数据终端、智能语言交互设
备、4G/5G 通信产品的技术研发、设计和销售;工业设计;自有物业租赁;国内
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汽车电子产品、智能网络摄像机、云计算摄像

                                   3-3-2-65
头、智能安防监控、智能家居产品、智能门铃、智能音视频产品、耳机音响、计
算机电子产品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网络科技领域软硬件、文化创意产品、电子电
器产品、无线数据终端、智能语言交互设备、4G/5G 通信产品的生产。本次经营
范围变更后,增加了无线数据终端、智能语言交互设备、4G/5G 通信产品的生产、
技术研发、设计和销售。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经营范围
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0,445.64 万元、29,548.46 万元、52,750.43 万元和 31,025.64
万元,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主要营业收
入分别为 29,803.22 万元、28,714.56 万元、51,524.61 万元和 30,479.10 万元,公
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的占比均超过 9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
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 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注
册情况、销售金额和占比等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3-3-2-66
该等主要客户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
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名称、
采购金额和占比等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
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奥信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8.19%的股份;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奥信通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公司的控股股东不
持有其他企业的权益;除奥信通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 2 家,均为发
行人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3-3-2-67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备注

                       实际控制人吴世杰担任执行事务合     持有发行人 17.90%的股份,是
 1        汇鑫投资
                                 伙人的企业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共
 2        富兴投资     同设立的有限合伙,吴世杰担任执行     持有发行人 6.27%的股份
                                 事务合伙人



       (1)汇鑫投资


       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汇鑫投资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汇鑫投资基本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六、发起人及股东”之“(一)公司发起人的
基本情况”。


       (2)富兴投资


       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富兴投资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富兴投资基本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六、发起人及股东”之“(一)公司发起人的
基本情况”。


       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直接或者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奥信通持有公司 58.19%的股份,汇鑫投资
持有公司 17.90%的股份,富兴投资持有发行人 6.27%的股份;中航南山和中航
坪山系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分别持有公司 2.78%股份,合计持
有公司 5.56%股份。汇鑫投资、富兴投资、中航南山和中航坪山的基本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六、发起人及股东”。除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外,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3-2-68
   4、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
要兼职情况(不包括在发行人子公司的任职)如下:

         在发行人的                                               兼职单位与发行
 姓名                         兼职单位              担任职务
           担任职务                                                 人的关联关系

                               奥信通               执行董事       发行人的股东

                                                   执行事务合
         董事长、总           富兴投资                             发行人的股东
吴世杰                                               伙人
           经理
                                                   执行事务合
                              汇鑫投资                             发行人的股东
                                                     伙人

         董事、副总
 吴斌                          奥信通                 监事         发行人的股东
           经理

         董事、副总
吴承辉                           无                     /               /
           经理

         董事、阿斯
         盾国际品牌
吴文华                           无                     /               /
         事业部总经
             理

         董事、董事
 叶勇    会秘书、财              无                     -               -
           务总监

                                                                  股东中航南山和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董事、总经理   中航坪山的执行
                          (深圳)有限公司
                                                                    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冠恒新材料科技有限
                                                      董事              无
                                公司

                                                   执行事务合
 宋兵       董事      深圳中航宝安新材料天使创
                                                   伙人委派代           无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表

                      凯晟共赢(深圳)创业投资合   执行事务合
                                                                        无
                          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人

                      武汉中航高投股权投资基金
                                                      董事              无
                            管理有限公司


                                      3-3-2-69
         在发行人的                                               兼职单位与发行
姓名                          兼职单位              担任职务
           担任职务                                                 人的关联关系

                                                   执行事务合
                      凯晟共赢壹号(深圳)创业投
                                                   伙人委派代           无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表

                           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无

                      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     执行事务合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人委派代       发行人股东
                                伙)                   表

                      芯思杰技术(深圳)股份有限
                                                      监事              无
                                公司

                                                   执行董事、
                      深圳华安网力科技有限公司                          无
                                                     总经理

                      深圳华安太科技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无

                      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园有限
                                                   董事、总经理         无
                                公司

                      深圳天谷人工智能孵化器有
                                                   董事、总经理         无
                              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
                       苏州华必达科技有限公司                           无
范丛明    独立董事                                     经理

                                                   执行董事、总
                      深圳鹏城会展传媒有限公司                          无
                                                       经理

                      锋睿领创(珠海)科技有限公
                                                      监事              无
                                  司

                      锋聚睿(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无

                      深圳前元运立机器人智能科
                                                      监事              无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协会       执行会长            无

                                                   执行事务合
                      深圳长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
                                                   伙人、主任会         无
                                合伙)
 唐安     独立董事                                     计师

                      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
                                                      董事              无
                              限公司



                                    3-3-2-70
         在发行人的                                              兼职单位与发行
 姓名                          兼职单位             担任职务
           担任职务                                                人的关联关系

                      深圳市鹏华财税管理咨询有
                                                      监事             无
                              限公司

                      深圳市君临科技开发有限公
                                                      监事             无
                                司

                         SUNRISE SHARES
                      HOLDING LTD(新加坡上市       独立董事           无
                              公司)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

                               上海大学               教授             无

                      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     会士/院士           无
徐树公    独立董事
                      上海先进通信与数据科学研
                                                      院长             无
                                究院

         监事、副总
蔡金初                            无                    /              /
         经理助理
         监事会主
         席、汽车电
王燕燕                            无                    /              /
         子事业部副
           总经理
         监事、音频
黄文玲   事业部总经               无                    /              /
             理
注:上表所述“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指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
权关系。吴世杰系吴斌的弟弟,吴文华系吴世杰之子。



    5、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吴世杰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奥信通的执行董事,吴斌担任监事,赖华英担任
总经理。赖华英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世杰的配偶。


    6、 其他关联自然人



                                       3-3-2-71
       公司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与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控股股东奥信
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7、 其他关联法人或组织


       除前述已披露外,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现
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
等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桂林市君人庆网络信息有限公
 1                                   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的哥哥吴喜隆控制的公司
        司(吊销)

                                     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的弟弟吴荣府的配偶林金
 2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吴荣府餐厅
                                     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的弟弟吴荣府经营的个体
 3      新罗区吴琦保健馆
                                     工商户

        深圳前海万福投资控股有限公   实际控制人吴世杰配偶赖华英的弟弟赖锦荣控股、
 4
        司                           吴斌的儿子吴文斌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5      蓬江区承栩奶茶店             实际控制人吴斌的儿子吴承栩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实际控制人吴斌的儿子吴文斌配偶的父亲涂桥水经
 6      长汀县桥水建材商行
                                     营的个体工商户


 7      南昌奥睿贸易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吴承辉的弟弟吴马红控制的公司


 8      南昌奥鸿贸易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吴承辉的弟弟吴马红控制的公司




                                      3-3-2-72
9    西湖区汇海电子经营部            实际控制人吴承辉的弟弟吴马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实际控制人吴承辉妹妹廖梅梅的配偶刘方义持股
10   江西宏峙汇科技有限公司
                                     8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11   成都同兴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叶勇的姐姐叶晓霞及
                                     其配偶罗海滨控制的公司
12   成都同兴成喷印设备有限公司

     凯晟共赢(深圳)创业投资合
13                                   董事宋兵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出资 50%的企业
     伙企业(有限合伙)

     凯晟共赢壹号(深圳)创业投
14                                   董事宋兵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中航宝安新材料天使创业
15                                   董事宋兵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中航高投股权投资基金管
16                                   董事宋兵担任董事的公司
     理有限公司
     中 航南 山股权 投资 基金管 理
17                                   董事宋兵担任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18                                   董事宋兵担任董事的公司
     司
     深圳长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      独立董事唐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
19
     合伙)                          企业
     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
20                                   独立董事唐安担任董事的公司
     公司

     深圳市鹏华财税管理咨询有限      独立董事唐安的配偶持股 70%,独立董事唐安持股
21
     公司                            30%的公司

                                     独立董事范丛明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持股 66%
22   深圳华安网力科技有限公司
                                     的公司

                                     独立董事范丛明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持股 66%
23   苏州华必达科技有限公司
                                     的公司

24   深圳华安太科技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丛明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园有限公
25                                   独立董事范丛明担任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司
     深圳天谷人工智能孵化器有限
26                                   独立董事范丛明担任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公司

27   深圳鹏城会展传媒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丛明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3-3-2-73
       8、 其他关联方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七项情形的,亦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
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过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2020 年 6 月离
 1      廖木程
                                       职

                                       过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2020 年 5 月离
 2      舒方来
                                       职

        深圳市宝安区鸿顺通达五金贸     吴承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20 年 3 月 25 日完成
 3
        易行                           注销

                                       吴世杰姐姐的配偶林远生控股的公司,2020 年 2 月
 4      福建奥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7 日完成注销(吴世杰、吴斌、吴承辉曾控制的公
                                       司,三人于 2017 年 3 月转出股权)

                                       吴承辉妹妹的配偶刘方义曾控制的公司,已于 2018
 5      江西天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年 9 月 30 日转出全部持股

        中航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深圳) 董事宋兵曾担任董事、总经理的公司,于 2020 年 9
 6
        有限公司                     月离职

        深圳市中林企业财务顾问有限     独立董事唐安曾担任董事长的公司,于 2019 年 11
 7
        公司                           月离职

        东莞市艺美纳斯瓦电子科技有     董事吴文华配偶的姐姐的配偶曾伟伟持股 100%的
 8
        限公司                         公司,2020 年 9 月 18 日完成注销



       9、 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及基本情况

        Whales Technology (USA) Inc.(鲸鱼    发行人的三级全资附属公司,股东为香港阿
 1
        科技(美国)有限公司)                斯盾,2020 年 2 月完成注销

        Dolphins Tech, Inc.(海豚科技有限公
 2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2020 年 3 月完成注销
        司)



                                        3-3-2-74
 3      深圳市奥尼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2020 年 5 月完成注销



       (1)鲸鱼科技


       鲸鱼科技是发行人的三级全资附属公司,股东为香港阿斯盾,2020 年 2 月
完成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Whales Technology (USA) Inc. 鲸鱼科技(美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 年 5 月 4 日

注销日期          2020 年 2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50,000 股

注册地址          375 6th Avenue, City of Industry, CA 91746

股权结构          香港阿斯盾持股 100%



       根据发行人确认,鲸鱼科技原拟从事跨境电商仓储业务,报告期内基本无业
务经营;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一),鲸鱼科技存续期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处罚的情形;其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合法合规。


       (2)海豚科技


       海豚科技是发行人在美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20 年 3 月完成注销,具体
情况如下:
名称              Dolphins Tech Inc. 海豚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8 月 14 日

注销日期          2020 年 3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000,000 股

注册地址          2600 NIichelson]Drive.Suite 1 700 1rvine、CA 92612

股权结构          奥尼电子持股 100%



       根据发行人确认,海豚科技原拟从事跨境电商仓储业务,报告期内无业务经
营;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二),海豚科技存续期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3-3-2-75
处罚的情形;其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合法合规。


       (3)深圳奥尼视讯


       深圳奥尼视讯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2020 年 5 月完成注销,具体情况如
下:

名称                 深圳市奥尼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853959649

成立时间             2009 年 3 月 16 日

注销日期             2020 年 5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 5#厂房 1 楼

股权结构             奥尼电子持股 100%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应用产品、摄像头、视频产
                     品、新型电子原器件、路由器、移动存储设备、数字存储卡、数字
                     多功能电话、数字电视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安防监控产品、塑胶
                     模具、精密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机械设备的租赁;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经营范围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经营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
                     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应用产品、摄像头、视频产品、
                     新型电子原器件、路由器、移动存储设备、数字存储卡、数字多功
                     能电话、数字电视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安防监控产品、塑胶模具、
                     精密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数码产品的生产。



       2020 年 4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出具《清税证明》(深宝税
税企清[2020]54604 号),确认深圳奥尼视讯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20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
确认深圳奥尼视讯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在该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020 年 7 月 27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深
市监信证[2020]003630 号),确认深圳奥尼视讯(注销日期 2020 年 05 月 20 日)
从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注销之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
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3-3-2-76
    2020 年 10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违法记
录证明》(深税违证[2020]40580 号),确认暂未发现深圳奥尼视讯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奥尼视讯原从事视频产品制造业务,
报告期内无业务经营,遂予注销,其存续期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
资产、人员、债务处置合法合规。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东莞市艺美纳     销售耳机、
斯瓦电子科技   PC/TV 外置摄像                        679.90       10.45
  有限公司         头等产品

                 销售耳机、
南昌奥睿贸易
               PC/TV 外置摄像             61.32
  有限公司
                   头产品
注:东莞市艺美纳斯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董事吴文华配偶的姐姐的配偶曾伟伟持股 100%
    的公司,2020 年 9 月 18 日完成注销。南昌奥睿贸易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吴承辉的弟
    弟吴马红控制的公司。



    ①关于公司与东莞市艺美纳斯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


    公司始终坚持自有品牌的推广与销售,并探索从传统分销渠道向 B2C 电商


                                     3-3-2-77
(境内电商、跨境电商)转型。2016 年 5 月,公司投资设立香港阿斯盾专门从
事跨境电商业务,并开始在速卖通平台从事自有品牌推广,但因专业人才短缺、
运营经验不足导致速卖通店铺销售增长缓慢。


    鉴于东莞市艺美纳斯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艺美”)有多年
的电商平台运营经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自有品牌在速卖通平台的影响力,2018
年下半年至 2019 年,公司与东莞市艺进行合作,授权东莞艺美使用公司的速卖
通店铺。在此期间,公司以买断式经销的方式向东莞艺美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东
莞艺美于速卖通店铺上利用其丰富的电商运营经验进行市场推广并获得销售差
价。2019 年末,鉴于公司通过运营亚马逊店铺已积累了较扎实的经验和人才储
备,且为结束关联交易事项,经与东莞艺美协商,公司收回上述速卖通店铺的使
用授权,并终止与东莞艺美的商品买卖交易。



    2018-2019 年,公司向东莞艺美销售的产品主要为蓝牙耳机、PC/TV 外置摄
像头,两类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分别为 10.44 万元和 671.57 万元,总体占该交易总
额比达到 99%;除此之外,公司还销售数台音箱、行车记录仪、智能网络摄像机
及零星 3C 类产品,总体金额较小。双方交易按照市场协商定价,产品销售价格
公允、合理,不存在输送利益的情形。


    ②关于公司与南昌奥睿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


    南昌奥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奥睿”)主要在南昌商贸城经营个
人电脑周边、各类电子产品和工程配件等。在新冠疫情影响下,2020 年初电脑
摄像头异常紧俏,南昌奥睿遂向公司采购了 8 千多台套 PC/TV 外置摄像头,采
购额 61.32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为 0.20%,占比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
成重大影响。公司销售给南昌奥睿的摄像头产品按照市场协商定价,与向同类客
户销售同类型产品的无关联第三方的价格差异较小,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3-3-2-78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江西天都科技
                采购办公电脑                                               14.83
发展有限公司
注:江西天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吴承辉妹妹的配偶刘方义曾经持股并担任总经
    理的公司。



    2017 年,为了应对经营规模增长、人员扩充带来办公设备的需求,公司向
江西天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了 30 多套台式电脑/显示器,支付采购款 14.83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为 0.06%,占比较小;双方根据同期市场价定价,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且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2、 关联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正在
履行的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合同如下:


    (1)2013 年 6 月 24 日,吴世杰、赖华英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建安支行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3 年小宝字第 1213806177-01
号、2013 年小宝字第 1213806177-02 号),约定吴世杰、赖华英分别为奥尼电子
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13 年小宝字第 1213860177 号)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权有效期为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 日。


    (2)2018 年 3 月 26 日,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编号:D/SZ/HP/R/040/18-2),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
为奥尼电子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D/SZ/HP/R/040/18)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2019 年 12 月 5 日,吴世杰、赖华英、吴承辉、涂七妹、吴斌、廖二
连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SZ38(高保)20190013-11),吴世杰等 6 人为奥尼电子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

                                    3-3-2-79
同》(SZ38(融资)20190013)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4000 万
元,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19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4 日。


    (4)2019 年 12 月 5 日,吴世杰、赖华英、吴承辉、涂七妹和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SZ38(高抵)
20190013-21),吴世杰和赖华英以房屋(深房地字第 5000272561 号)、吴承辉
和涂七妹以其房屋(深房地字第 5000272483 号)为奥尼电子签署的《最高额融
资合同》(SZ38(融资)20190013)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4000 万
元,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19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4 日。


    (5)2020 年 3 月 17 日,吴世杰、赖华英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D7923202000000001),吴世杰、
赖华英以房屋(深房地字第 5000344426 号)为奥尼电子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
(编号:BC2020031100001495)提供连抵押担保。


    (6)2020 年 3 月 17 日,吴斌、廖二连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D7923202000000002),吴斌、廖
二连以房屋(深房地字第 5000344870 号)为奥尼电子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
(编号:BC2020031100001495)提供连抵押担保。


    (7)2020 年 3 月 17 日,吴承辉、涂七妹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D7923202000000003),吴承辉、
涂七妹以房屋(深房地字第 5000344865 号)为奥尼电子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
(编号:BC2020031100001495)提供连抵押担保。


    (8)2020 年 3 月 17 日,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923202000000004),
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为奥尼电子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BC202003110000149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


                                  3-3-2-80
两年。


     (9)2020 年 8 月 18 日,吴世杰、吴承辉和吴斌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行 签 署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 编 号 : GB78232007003-1 、
GB78232007003-2、GB78232007003-3),约定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分别为奥
尼电子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ZH78232007003)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拆借金额(万元)          利息(万元)         起始日          还款日        说明

   吴世杰               440.00                9.30           2018.08.16     2018.11.19      拆入

   吴世杰               400.00                5.70           2018.11.26     2019.01.29      拆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


     4、关联方资金往来


     (1)关联方 Payoneer 账户代收亚马逊平台货款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委托赖锦荣使用其 Payoneer 账户代收货款的情形,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币种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吴承辉         美元                             -                -               -       221.79


     2016 年 5 月,公司投资设立香港阿斯盾专门从事跨境电商业务,香港阿斯
盾 2016 年 8 月起开始通过亚马逊平台从事跨境电商业务。


                                            3-3-2-81
    香港阿斯盾注册于香港、开户银行为香港本地银行,按亚马逊平台规则,香
港阿斯盾在亚马逊欧洲店铺的货款需按亚马逊指定的汇率折算为港币后提款至
香港阿斯盾银行账户,这将导致香港阿斯盾存在汇兑损失。因此,报告期初,香
港阿斯盾存在委托赖锦荣使用其 Payoneer 账户(全球跨境贸易收款工具之一)
代收亚马逊欧洲店铺货款的情况,赖锦荣 Payoneer 账户收到欧元后全额转账给
香港阿斯盾。因经营策略调整,2017 年 6 月香港阿斯盾已停止该欧洲店铺的运
营,并结束了委托赖锦荣以 Payoneer 账户代收货款事项。


    2018 年至今,发行人未再发生类似情形,报告期初赖锦荣 Payoneer 账户代
收货款的金额较小且已足额收回,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运营未造成重大影响。



    (2)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垫付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垫付资金的具体金额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币种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吴世杰、吴
                  人民币                            5.45          70.79        204.84
斌、吴承辉


    2017-2019 年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为公司垫付了相
关无票费用,垫付额分别为 204.84 万元、70.79 万元、5.45 万元。公司已将上述
垫付的无票费用计入当期利润表,实际控制人已出具说明上述垫付资金不需要公
司进行归还,并视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处理。



    (3)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为发行人承担报告期外的补缴税金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为发行人承担报告期外的补缴税金的金额
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币种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3-3-2-82
吴世杰、吴斌、吴承辉     人民币                                                 144.80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已披露:“(1)根据《关于生产
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 号)的规定,公司应将经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纳入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2)公司对法规理解不足导致 2014 年、
2015 年未计提缴纳前述税费,但已于 2016 年 1 月起按规定全额计提缴纳,为此,
吴世杰、吴斌、吴承辉承诺:‘若公司因上述税款引起税务主管部门的追缴、处
罚或任何其他风险,本人愿无条件地以自有资金全额承担’。(3)根据深圳市宝
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和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
岗税务分局和龙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9 月分别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报告期内(注:2014 年至 2016 年 5 月),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亦不存在因偷税、漏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2017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为履行关于 2014 年、2015
年公司未按规定计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承诺,主动将公
司需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合计 144.80 万元汇入公司账户,由公司完成补缴。



    上述公司未按规定计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事项发生
在报告其外,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处罚的情形,
因此,上述事项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4)向关联方收回销售货款


    江西天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吴承辉妹妹的配偶刘方义曾经持
股并担任总经理的公司。公司历史上曾向其销售货物并形成应收账款,已于 2017
年收回。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币种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3-3-2-83
江西天都科技发
                 人民币                                            4.70
  展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历次会议文件、新三板的相关信息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已严格遵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规
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为配合本次发行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决策程序等事项按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关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上半年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
期内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
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均符合公允定价的要求;公司没有对关联方构成重
大依赖,关联交易没有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该等关联交易
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在审
议该议案的过程中,采取了回避表决制度,保证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的规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等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无实质影响,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构成影响
本次发行的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
亦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 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股份公司设立后,奥尼电子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
健全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并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确认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交易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全体股东认为
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3-2-8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明确、详细地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经核查,上述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已切实履
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
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
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
议无效,重新表决。”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也对关
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决策及回避表决程序进行了规定。


                                  3-3-2-85
    3、 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后实施的公
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均对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决策及回避表决程序
作出规定,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可以有效的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 5%股份以上的股东减少与规范关联交
易的具体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奥信通作为奥尼电子的控股股东,吴
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作为奥尼电子的实际控制人,汇鑫投资、富兴投资、中航坪
山和中航南山作为奥尼电子的股东,均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的企业,下同)/本单位(含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
重发行人(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
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发行人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
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2、本人/本单位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
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
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
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3-3-2-86
    3、本人/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涉及本人/本单位及
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五) 同业竞争


    经实际控制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共同控制富兴投资、汇鑫投资。除前述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以及控股股东奥信通没有控制的其他企
业。


    经核查,奥信通、富兴投资和汇鑫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
务。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
相似业务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
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奥信通出具《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承诺“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
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
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未以任
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
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在作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
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
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
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3、本企业承诺,本
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
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
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4、如因未履行上述承


                                 3-3-2-87
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
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企业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偿予发行人。”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确认“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形
式在中国境内、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
近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
务或活动;未在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
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
他机构、组织;2、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
形式从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
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
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
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3、本人承诺,不在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近似的或对发
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4、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
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
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
户信息等商业秘密;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
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人同意将所得
收益全额补偿予发行人。”


    综上所述,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股东利益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已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


    (六) 关于《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披露




                                3-3-2-88
       发行人已在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且不存在重
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


       (一) 对外股权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泰丰源、科美精工、深圳阿斯盾、
奥尼贝尔、深圳网蚁云、中山奥尼控股和香港阿斯盾等 12 家全资附属公司。


       1、 深圳网蚁云


       深圳网蚁云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
深圳网蚁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网蚁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0027846U

法定代表人          吴承辉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 5#厂房 8 楼的 1/2 层东面
住所
                    (办公场所)

                    一般经营项目是:云视频技术的开发,网络科技领域软硬件的技术开
                    发,电脑动画设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品牌策划;从
                    事广告业务;动漫设计;企业形象策划;网络智能摄像机、云计算摄
经营范围            像头、汽车电子产品、安防监控产品、计算机电子产品软件及辅助设
                    备的研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
                    项目是:动漫制作;互联网信息服务。



                                     3-3-2-89
成立日期              2011 年 3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2、 科美精工


       科美精工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科
美精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科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8521117G

法定代表人            吴斌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五栋 4、5 层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国内贸易;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
                      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汽车技术、电子
经营范围
                      产品的技术开发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及
                      其周边配件的生产。

成立日期              2014 年 1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3、 深圳阿斯盾


       深圳阿斯盾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
深圳阿斯盾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阿斯盾云科技有限公司

                                           3-3-2-9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826523XG

法定代表人          吴承辉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8 区留仙三路 2 号鸿辉工业区 5 号
住所
                    厂房 701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软硬件技术开发;电子电器产品、
                    智能硬件产品的技术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投
经营范围
                    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电器产品、
                    智能硬件产品的生产。

成立日期            2014 年 2 月 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4、 泰丰源


       泰丰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泰丰
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849230

法定代表人          吴斌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 5#厂房 1 楼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模具及配件
                    的设计、销售;橡塑制品的购销;模具、塑料制品的销售;国内贸易;
                    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
经营范围            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注塑模具及配
                    件、模塑制品、五金制品、冷作钣金制造、加工;生产加工模具、五
                    金件、冲压件。



                                        3-3-2-91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5、 奥尼贝尔


       奥尼贝尔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奥
尼贝尔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东莞奥尼贝尔声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1F2KQ42

法定代表人            吴承辉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东新路 11 号

                      研发、产销:声学产品、通信产品、模具、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
经营范围              智能音视频产品;软件开发、云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6、 华海润达


       华海润达是奥尼电子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
华海润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华海润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EQ0C6J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3-3-2-92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9 区洪浪北二路 26 号信义领御研
住所
                     发中心 8 栋 1702

                     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
                     件后方可经营);软硬件技术开发;电子电器产品、智能硬件产品
经营范围
                     的技术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投资兴办实业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7、 中山奥尼控股


       中山奥尼控股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
中山奥尼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山奥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4P0QK5H

法定代表人           吴世杰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中山市小榄镇绩西社区广源南路 40 号一期二楼 210 室

                     投资办实业;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研发、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通信产品、无线音视频电子产品、无线数据终端设备、智能
                     语音交互设备;互联网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
经营范围
                     批事项);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
                     技术进出口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5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5 月 20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2-93
登记状态               在营



       8、 奥尼智能


       奥尼智能是中山奥尼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
示,奥尼智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奥尼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4R38Q9D

法定代表人            吴世杰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中 45 号 A 栋三层 A 区

                      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音
                      频视频设备、摄影摄像器械、音响设备、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电器、
                      智能安防设备、智能家居产品、网络科技领域软硬件、无线数据终端、
                      智能语言交互设备;物联网、云技术、计算机、5G 应用软件、通讯
经营范围              电子设备、互联网软件信息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工业产品设计;国内贸易(不含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货
                      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6 月 2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6 月 2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9、 奥尼视讯


       奥尼视讯是中山奥尼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
示,奥尼视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奥尼视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51ATU3F



                                          3-3-2-94
法定代表人             吴斌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工业大道中 45 号 A 栋一楼(住所申报)

                       研发、生产、销售:音频视频设备、摄影摄像器械、音响设备、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电器、
                       智能安防设备、智能家居产品、网络科技领域软硬件、无线数据终端、
                       智能语言交互设备;物联网、云技术、计算机、5G 应用软件、通讯
经营范围               电子设备、互联网软件信息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工业产品设计;国内贸易(不含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货
                       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7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10、 科美视通


       科美视通是中山奥尼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
示,科美视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山科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55J6J3D

法定代表人             吴斌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中 45 号 A 栋二楼

                       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音
                       频视频设备、摄影摄像器械、音响设备、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电器、
                       智能安防设备、智能家居产品、网络科技领域软硬件、无线数据终端、
经营范围
                       智能语言交互设备;物联网、云技术、计算机、5G 应用软件、通讯
                       电子设备、互联网软件信息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工业产品设计;国内贸易(不含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依

                                            3-3-2-95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11、 中山汇海鑫


       中山汇海鑫是中山奥尼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显示,中山汇海鑫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山汇海鑫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4WRPN5A

法定代表人          吴世杰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中山市小榄镇新华中路 118 号 3 楼 318 室(住所申报)

                    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4G/5G 通信产品、智能音视频电
                    子产品、无线数据终端设备、智能语音交互设备;云技术服务;互联
经营范围            网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投资办实业;
                    工业园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6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在业


       中山汇海鑫系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系镇属集体企业。


       经中山市小榄镇政府批准,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拟对外转出中山汇海鑫
公司 100%股权(对应 5000 万元注册资本)。2020 年 9 月 25 日,中山汇海鑫 100%


                                         3-3-2-96
股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ZHAEEC20-054C)于网上挂牌转让,交易方式为网
络竞价,交易底价为 5000 万元。根据广东中正信德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
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信评报字[2020]第 1006 号),以 2020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中山汇海鑫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4998.62 万元。


    发行人的子公司中山奥尼控股参与了中山汇海鑫 100%股权转让项目竞拍。
2020 年 11 月 5 日,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山奥尼控股出具《中标
通知书》(ZHAEEC20-336CZ),确认中山汇海鑫 100%股权转让项目由中山奥尼
控股中标,中标价格 5000 万元。同日,中山奥尼控股与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
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项目编号:ZHAEEC20-054C),双方约定,中山奥尼
控股以 5000 万元的价格受让中山汇海鑫 100%的股权。2020 年 11 月 11 日,中
山奥尼控股付清了前述股权收购的价款。2020 年 11 月 13 日,珠海产权交易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山奥尼控股出具《企业产权转让鉴证书》,确认中山汇海鑫
100%股权转让项目,交易各方交易行为符合程序。


    2020 年 11 月 15 日,中山汇海鑫的原股东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和新股
东中山奥尼控股共同作出股东决定,同意:(1)中山汇海鑫的股东变更为中山奥
尼控股;(2)将中山汇海鑫 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山奥尼控股;(3)同意免
去原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职务,任命吴世杰为执行董事、经理,吴承辉为监
事;(4)中山汇海鑫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世杰。同意就上述事项相应修改公司
章程。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并向中山汇海鑫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持有不动产权证为粤(2020)中山市不动
产权第 0276514 号的不动产外,中山汇海鑫没有其他重大资产,未开展其他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收购中山汇海鑫 100%股权后,拟以其拥有的土地开展
募投业务。




                                 3-3-2-97
       12、 香港阿斯盾


       香港阿斯盾是深圳阿斯盾的全资子公司。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阿斯盾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AUSDM(HONGKONG)CO.,LIMTED(阿斯盾(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379004

成立时间         2016 年 5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10,000 港元

公司董事         吴斌

住所             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 339 号恒生青山道大厦 1102 室

业务范围         数码电子、电器产品及耗材的进出口贸易



       2016 年 5 月 11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深圳阿斯盾核发了《企
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600509 号)。


       2020 年 7 月 8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深圳阿斯盾核发了《境外投
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20]241 号)。


       2020 年 8 月 2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向深圳阿斯盾核发
了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如下:
       土地                                                                     是否
序             不动产权证                   面积     规划                权利
       使用                    土地座落                     使用期限至          存在
号                 号                     (㎡)     用途                性质
       权人                                                                     抵押

        中山   粤(2020)      中山市小
                                                     工业
1       汇海   中山市不动      榄镇联丰   44625.2           2048.07.17   出让    否
                                                     用地
        鑫       产权第        乐丰南路

                                          3-3-2-98
             0276514 号    138 号



     (三) 房屋所有权


     1、 发行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房产的情况如下:
序   房屋所有权                                              建筑面积              是否存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                       用途
号       人                                                  (㎡)                在抵押

                  粤(2020)中山市不       中山市小榄镇联
 1   中山汇海鑫                                              13730.96      工业      否
                  动产权第0276514号        丰乐丰南路138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产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未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情况如下:
序    购买                                                       建筑面积
                                    坐落                                           用途
号      人                                                         ㎡

      奥尼   深圳市宝安区宝城 26 区裕安二路与公园路交汇处中
 1                                                                 44.95          人才住房
      电子   洲华府 2902


      奥尼   深圳市宝安区宝城 26 区裕安二路与公园路交汇处中
 2                                                                 37.31          人才住房
      电子   洲华府 1606


      奥尼   深圳市宝安区宝城 26 区裕安二路与公园路交汇处中
 3                                                                 32.00          人才住房
      电子   洲华府 1816


      奥尼   深圳市宝安区宝城 26 区裕安二路与公园路交汇处中
 4                                                                 32.23          人才住房
      电子   洲华府 3016




                                       3-3-2-99
      奥尼   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与松白路交汇处中闽苑
 5                                                              119.68    人才住房
      电子   1C15A


      奥尼   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与松白路交汇处中闽苑
 6                                                              90.78     人才住房
      电子   1B11C


      奥尼   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与松白路交汇处中闽苑
 7                                                              93.06     人才住房
      电子   2D5A


      奥尼   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与松白路交汇处中闽苑
 8                                                              92.77     人才住房
      电子   2E22A

      奥尼
 9           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 1 号厂房 A 单元 06 层 A601      432.59      厂房
      电子

      奥尼
10           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 1 号厂房 A 单元 06 层 A602      453.41      厂房
      电子

      奥尼
11           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 1 号厂房 A 单元 06 层 A603      370.20      厂房
      电子

      奥尼
12           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 1 号厂房 A 单元 06 层 A604      249.27      厂房
      电子

      奥尼
13           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 1 号厂房 B 单元 06 层 B601      422.78      厂房
      电子

      奥尼
14           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 1 号厂房 B 单元 06 层 B602      405.07      厂房
      电子

      奥尼
15           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 1 号厂房 B 单元 06 层 B603      367.62      厂房
      电子

      奥尼
16           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 1 号厂房 B 单元 06 层 B604      342.61      厂房
      电子
注:上述 9-14 项房产目前出租给深圳市本利空间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至 2021
    年 10 月。



     (1)关 1-8 项房产


     2014 年,奥尼电子与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签署《宝安区企业人才公共租赁
住房买卖合同》(深宝企字(2014)),约定奥尼电子向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购买
中洲华府 4 套房屋以及中闽苑 4 套房屋。奥尼电子购买该等住房后仅享有有限产
权,不得自行转让、对外出租、抵押,并按照《宝安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细则》

                                     3-3-2-100
进行管理;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将企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
登记至企业名下的,宝安区住宅局应当协助奥尼电子办理《房产证》(绿本)。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人才住房尚未办理房产证。鉴于奥尼电子已按
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上述人 8 套才住房尚未办理有限产权的房产证,不
影响奥尼电子按照合同约定对其享有相应的使用权。



    (2)关于 9-16 项房产


    为配合深圳市龙岗区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新城有限
公司(下称“天安公司”)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政府的要求提供部分自有物业作为
区政府的创新型产业保障性用房,由天安公司销售给经龙岗区经济促进局核准的
创新性企业。


    2013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新城有限公司(“天安
公司”)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天安公司
购买位于龙岗天安数码城创业园 1 号厂房 A601-604、B601-604 的 8 套房屋,并
选择按揭方式付款。该等房产仅可用于深圳市龙岗区产业部门批准的项目,非经
有关部门书面批准,发行人不得擅自转让该等房产的产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上述房屋产权证书所载的权利人仍为天安公司,并载明“用于公共服
务平台以及提供园区配套设施并限自用”。


    天安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出具《确认函》,“奥尼电子从本公司处购买了
位于龙岗天安数码城创业园 1 号厂房 A601、A602、A603、A604、B601、B602、
B603、B604 的 8 套创新产业保障性用房。截至目前,奥尼电子已经按时付清相
关房款,并将前述房屋部分用于对外出租,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本公司确
认,奥尼电子可依法占有并按照现状使用其购买的天安数码城 1 号楼上述创新产
业保障性用房,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我公司与奥尼电子之间尚无任何纠纷争
议发生。在具备办证条件时,本公司将尽力配合奥尼电子取得相关产权证书。”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说明函》,“本单位认
                                 3-3-2-101
为奥尼电子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不违反相关规定。在具备办证条件时,本单位可
协助敦促天安公司为奥尼电子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了全
部购房款项,上述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影响奥尼电子按照合同约定对其
享有相应的使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或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房屋的相应产权,取得方式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约束范围内享有相应权
利。


     (四) 租赁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附属公司向第三方租赁使用房屋的情况如下: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用途

                                                      分段计租:2019
                                                      年 12 月-2020 年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11 月,127922 元
       奥尼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内 5                                           2016.12.01-
1                                          3583.25    /月;2020 年 12    厂房
       电子   理有限公   号厂房 3 层、9                                         2021.11.30
                                                      月 -2021 年 11
                司             层
                                                      月,135446 元/
                                                      月

                                                      分段计租:2019
                         深圳宝安区鸿                 年 12 月-2020 年
              深圳市柏
                         辉工业园内 5                 11 月,223834 元
       奥尼   霖资产管                                                          2016.12.01-
2                        号厂房 2 层、6    6269.84    /月;2020 年 12    办公
       电子   理有限公                                                          2021.11.30
                         层、7 层、8 层               月 -2021 年 11
                司
                             西半层                   月,237001 元/
                                                      月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分段计租:2019
       科美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内 5                 年 12 月-2020 年          2016.12.01-
3                                          3582.92                       厂房
       精工   理有限公   号厂房 4 层、5               11 月,127910 元          2021.11.30
                司             层                     /月;2020 年 12


                                          3-3-2-102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用途
                                                     月 -2021 年 11
                                                     月,135435 元/
                                                     月

                                                     分段计租: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深圳市柏                                 2020 年 11 月 30
                       深圳宝安区鸿
     泰丰   霖资产管                                 日,63974 元/月;         2016.12.01-
4                      辉工业园 5 栋        1792                       厂房
       源   理有限公                                 2020 年 12 月 1           2021.11.30
                         厂房 1 层
              司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67738
                                                     元/月

                                                     分段计租:2019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年 12 月-2020 年
     深圳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内 5                  11 月,31987 元/          2016.12.01-
5    网蚁                                   896                         办公
            理有限公   号厂房 8 层东                 月;2020 年 12            2021.11.30
       云
              司           半层                      月 -2021 年 11
                                                     月,33868 元/月

                                                     分段计租:第一
                                                     年 81591 元/月;
                                                     第二年 86486 元/
            深圳市柏
     深圳              深圳宝安区鸿                  月;第三年 91672
            霖资产管                                                           2020.06.01-
6    阿斯              辉工业园内 4       1813.13    元/月;第四年      厂房
            理有限公                                                           2026.11.30
       盾              号厂房第 4 层                 97166 元/月;第
              司
                                                     五年 103004 元/
                                                     月 ; 第 六 年
                                                     109187 元/月

                                                     分段计租:2019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年 12 月-2020 年
     奥尼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宿舍                  11 月,58571 元/          2016.12.01-
7                                       1965.48                         宿舍
     电子   理有限公   2 栋 2 层、 层、              月;2020 年 12            2021.11.30
              司           911-918                   月 -2021 年 11
                                                     月,62109 元/月

                                                     分段计租:2019
            深圳市柏                                 年 12 月-2020 年
                       深圳宝安区鸿
     奥尼   霖资产管                                 11 月,1800 元/           2019.11.16-
8                      辉工业园宿舍         44.67                       宿舍
     电子   理有限公                                 月;2020 年 12            2021.11.30
                       2 栋第 8 层 818
              司                                     月 -2021 年 11
                                                     月,1908 元/月



                                         3-3-2-103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用途

                                                     分段计租:2019
            深圳市柏                                 年 12 月-2020 年
                       深圳宝安区鸿
     科美   霖资产管                                 11 月,71883 元/           2016.12.01-
9                      辉工业园宿舍       2412.18                        宿舍
     精工   理有限公                                 月;2020 年 12             2021.11.30
                       2 栋 3、4、6 层
              司                                     月 -2021 年 11
                                                     月,76255 元/月

                                                     分段计租:2019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年 12 月-2020 年
     泰丰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宿舍                  11 月,23961 元/           2016.12.01-
10                                         804.06                        宿舍
       源   理有限公   2 栋 5 层的 18                月;2020 年 12             2021.11.30
              司             间                      月 -2021 年 11
                                                     月,25408 元/月

                                                     分段计租:2019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年 12 月-2020 年
     奥尼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 1 号                 11 月,12208 元/           2016.12.01-
11                                          510.8                        宿舍
     电子   理有限公   宿舍第 1 层                   月;2020 年 12             2021.11.30
              司         108-118                     月 -2021 年 11
                                                     月,12923 元/月

                                                     分段计租:2019
                       深圳宝安区鸿
            深圳市柏                                 年 12 月-2020 年
                       辉工业园 2 号
     科美   霖资产管                                 11 月,6656 元/            2016.11.01-
12                         宿舍            223.35                        宿舍
     精工   理有限公                                 月;2020 年 12             2021.11.30
                       1012-1015、
              司                                     月 -2021 年 11
                           1306
                                                     月,7058 元/月

                                                     分段计租:2019
            深圳市柏                                 年 12 月-2020 年
                       深圳宝安区鸿
     科美   霖资产管                                 11 月,1426 元/            2017.11.16-
13                     辉工业园 1 号        42.3                         宿舍
     精工   理有限公                                 月;2020 年 12             2021.11.30
                         宿舍 714
              司                                     月 -2021 年 11
                                                     月,1510 元/月

                                                     分段计租:2018
                                                     年 5 月-2021 年 4
                                                                         厂
                       东莞市桥头镇                  月,157500 元/
                                                                         房、
            东莞市南   大洲社区东新                  月;2021 年 5 月
     奥尼                                                                宿     2018.03.16-
14          艺装饰有   路 11 号(含厂       8750     -2014 年 4 月,
     贝尔                                                                舍、   2028.03.15
            限公司     房、宿舍、办                  173250 元/月;
                                                                         办公
                           公楼)                    2024 年 5 月
                                                                         楼
                                                     -2017 年 4 月,
                                                     190575 元/月;

                                         3-3-2-104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用途
                                                    2027 年 5 月
                                                    -2028 年 3 月,
                                                    209650 元/月

                                                    分段计租: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8 月,97552 元/
            东莞市南   东莞市桥头镇                 月;2023 年 9 月
     奥尼                                                                     2020.09.01-
15          艺装饰有   大洲社区东新        6097     至 2026 年 8 月, 厂房
     贝尔                                                                     2028.03.15
            限公司     路 11 号(厂房)             107307 元/月;
                                                    2026 年 9 月至
                                                    2028 年 3 月,
                                                    118038 元/月

                                                    分段计租: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0 月 ,
                       深圳宝安区新
            深圳市稻                                27727.48 元/月;
     深圳              安街道留仙一
            兴物业顾                                2021 年 10 月至           2020.10.20-
16   阿斯              路 6 号稻兴环      177.97                       办公
            问管理有                                2022 年 10 月,           2023.04.19
       盾              球科创中心 B
            限公司                                  29113.85 元/月;
                       座 17 层 01 号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4 月,
                                                    30571.24 元/月

                                                    分段计租: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0 月 ,
                       深圳宝安区新
            深圳市稻                                18485.26 元/月;
                       安街道留仙一
     奥尼   兴物业顾                                2021 年 10 月至           2020.10.20-
17                     路 6 号稻兴环      141.56                       办公
     电子   问管理有                                2022 年 10 月,           2023.04.19
                       球科创中心 B
            限公司                                  19409.52 元/月;
                       座 17 层 02 号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4 月,
                                                    20381.13 元/月

            深圳市宝                                                   人才
                       深圳市宝安区
     奥尼   安产投置                                                   房     2020.04.01-
18                     前海新纪元          50.87    4703.44 元/季度
     电子   业开发有                                                   (宿   2023.03.31
                           H607
            限公司                                                     舍)

            深圳市宝   深圳市宝安区                                    人才
     奥尼                                                                     2020.04.07-
19          安人才安   中粮紫云大厦       117.16    3702.4 元/月       房
     电子                                                                     2023.04.06
            居有限公   人一栋 714、                                    (宿


                                        3-3-2-105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用途
               司            1421                                        舍)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宝                                                    人才
                         前海新纪元
     奥尼    安产投置                                 19742.98 元 / 季   房     2020.10.01-
20                         (二期)   213.57
     电子    业开发有                                 度                 (宿   2023.09.30
                        D2305、D601、
             限公司                                                      舍)
                             D701

             深圳市星   深圳市宝安区                                     人才
     奥尼    顺房地产   沙井路 116 号                                    房     2020.10.30-
21                                          804.73    22986.75 元/月
     电子    开发有限   星河荣御一期                                     (宿   2023.10.29
               公司       2栋C座                                         舍)

             中山市城
                        小榄工业大道                                     生
     奥尼    然房地产                                                           2020.11.01-
22                      中 45 号 A 栋 1      2257     45140 元/月        产、
     视讯    投资有限                                                           2023.08.07
                          楼东 1-5 垮                                    办公
               公司

             中山市城
                        小榄工业大道                                     生
     奥尼    然房地产                                                           2020.11.01-
23                      中 45 号 A 栋 3      1354     18956 元/月        产、
     智能    投资有限                                                           2023.08.07
                          楼四分之一                                     办公
               公司

             中山市城   小榄工业大道
                                                                         生
     科美    然房地产   中 45 号 A 栋 2                                         2020.11.01-
24                                           9478     130824 元/月       产、
     视通    投资有限   楼整层和 3 楼                                           2023.08.07
                                                                         办公
               公司        四分之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前述 5-13、15-24 项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部分房屋租赁未经相关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并不影响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
租赁房屋。


     鉴于,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
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对合同双方


                                          3-3-2-106
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因租赁物业而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政
府部门的调查或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代发行人承
担或有损失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租赁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不构成
重大法律风险,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五) 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


       1、 商标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书》、
《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共 72 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权利期限至   取得方式

 1        奥尼电子                  7464585    9       2031.01.20   受让取得


 2        奥尼电子                  7110695    9       2030.11.27   原始取得

 3        奥尼电子                  6849403    9       2030.11.06   受让取得

 4        奥尼电子                  7110696    9       2030.10.13   原始取得


 5        奥尼电子                  7460509    25      2030.10.13   原始取得


 6        奥尼电子                  6614374    9       2030.09.27   受让取得


 7        奥尼电子                  6833800    9       2030.07.13   受让取得

 8        奥尼电子                  5827050    9       2029.11.27   受让取得

 9        奥尼电子                 34744144    9       2029.07.13   原始取得

 10       奥尼电子                 34744143    9       2029.07.13   原始取得



                                  3-3-2-107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权利期限至   取得方式

11     奥尼电子           34744142    9     2029.07.13   原始取得

12     奥尼电子            5473744    9     2029.06.27   受让取得

13     奥尼电子            5314872    9     2029.05.13   受让取得

14     奥尼电子           22402030    9     2028.02.06   原始取得

15     奥尼电子           17981685    35    2027.02.06   原始取得

16     奥尼电子            4007397    9     2027.01.06   受让取得

17     奥尼电子           17981418    9     2027.01.06   原始取得

18     奥尼电子           17981419    41    2027.01.06   原始取得

19     奥尼电子           16735803    9     2026.06.06   原始取得

20     奥尼电子           14406691    9     2025.10.06   原始取得

21     奥尼电子           12825143    9     2025.03.27   原始取得

22     奥尼电子           13721505    9     2025.03.13   原始取得

23     奥尼电子            3651543    9     2025.02.27   受让取得

24     奥尼电子           13246174    9     2025.02.20   原始取得

25     奥尼电子           13363995    9     2025.02.06   原始取得

26     奥尼电子           13269767    9     2025.01.20   原始取得

27     奥尼电子           13394359    9     2025.01.20   原始取得

28     奥尼电子           13304469    9     2025.01.13   原始取得

29     奥尼电子           13066768    9     2025.01.06   原始取得

30     奥尼电子            3586378    9     2025.01.06   受让取得

31     奥尼电子           13170662    9     2024.12.27   原始取得

32     奥尼电子           13170661    9     2024.12.20   原始取得

33     奥尼电子           12277038    9     2024.08.20   原始取得

34     奥尼电子           12277037    9     2024.08.20   原始取得

35     奥尼电子           12170110    9     2024.07.27   原始取得

36     奥尼电子           10479484    9     2024.06.13   原始取得

37     奥尼电子            9780683    25    2024.03.13   原始取得



                         3-3-2-108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权利期限至   取得方式

38     奥尼电子            9785783    9     2023.10.27   原始取得

39     奥尼电子            7460422    9     2023.02.27   原始取得

40     奥尼电子            9019365    9     2022.12.06   原始取得

41     奥尼电子            9814423    9     2022.10.13   原始取得

42     奥尼电子            9204966    9     2022.10.06   原始取得

43     奥尼电子            9780684    9     2022.09.27   原始取得

44     奥尼电子            6576491    9     2022.08.13   受让取得

45     奥尼电子            9204965    18    2022.05.27   原始取得

46     奥尼电子            7110694    9     2022.05.20   原始取得

47     奥尼电子            9022948    9     2022.04.20   原始取得

48     奥尼电子            7110692    18    2022.04.06   原始取得

49     奥尼电子            9019400    9     2022.03.27   原始取得

50     奥尼电子            7110697    9     2022.03.20   原始取得

51     奥尼电子            9070607    9     2022.02.20   原始取得

52     奥尼电子            9019505    21    2022.02.06   原始取得

53     奥尼电子            7532577    9     2022.01.20   原始取得

54     奥尼电子            9019523    21    2022.01.13   原始取得

55     奥尼电子            9019427    18    2022.01.13   原始取得

56     奥尼电子            8765474    9     2021.11.27   原始取得

57     奥尼电子            7720139    9     2021.11.20   原始取得

58     奥尼电子            7532587    9     2021.10.27   原始取得

59     奥尼电子            7460456    9     2021.10.06   原始取得

60     奥尼电子            8132866    9     2021.09.20   原始取得

61     奥尼电子            7464587    9     2021.08.27   受让取得



                         3-3-2-109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权利期限至      取得方式

 62       奥尼电子                       7784881          9   2021.08.20      原始取得


 63       奥尼电子                       8075407          9   2021.06.20      受让取得

 64       奥尼电子                       7781024          9   2021.06.13      原始取得

 65       奥尼电子                       7909209          9   2021.03.27      原始取得

 66       奥尼电子                       8113654          9   2021.03.27      原始取得

 67       奥尼电子                       7907847          9   2021.02.20      原始取得

 68       奥尼电子                       7460487          9   2021.02.20      原始取得

 69       奥尼电子                       7484728          9   2021.01.27      原始取得

 70       奥尼电子                       7484774          9   2021.01.27      原始取得

 71       奥尼电子                       7484788          9   2021.01.27      原始取得

 72      深圳网蚁云                      20746728         9   2027.09.13      原始取得




       (2)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境内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中国境内申
请注册的商标共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申请人           申请号       类别          申请日


  1                          奥尼电子         39656464         9           2019.07.15


  2                          奥尼电子         30713167         9           2018.05.07

注:上表第 1 项商标被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目前尚处于商标注册主管
    部门审理过程中。上表第 2 项商标被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知
    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作出《第 30713167 号“网蚁 WEBANT”商标准予注册的
    决定》((2020)商标异字第 0000101723 号),决定奥尼电子第 30713167 号“网蚁
    WEBANT”准予商标注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尚待核发商标注册证。



      (3)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境外注册的商标


                                     3-3-2-110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境外商标情况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已取得的境外注册商标如下:
序    权利                       类   专有权期限                             取得
             商标     注册号                           注册国家/地区
号      人                       别       至                                 方式
                                                    WIPO(欧盟、白俄罗斯、
      奥尼                                                                   原始
1                     1105206    9     2021.11.07   俄罗斯、乌克兰、澳大
      电子                                                                   取得
                                                    利亚、韩国、土耳其)

      奥尼                                                                   原始
2                    904267474   9     2024.12.30           巴西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3                    302879308   9     2024.01.25         中国香港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4                    01659466    9     2024.08.15         中国台湾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5                    907297560   9     2026.10.04           巴西
      电子                                                                   取得

                                                    WIPO(德国、乌克兰、
                                                    韩国、土耳其、印度、
      奥尼                                          俄罗斯、以色列、英国、 原始
6                     1201771    9     2024.02.07
      电子                                          美国、哈萨克斯坦、澳     取得
                                                    大利亚、白俄罗斯、墨
                                                        西哥、欧盟)

      奥尼                                          WIPO(德国、俄罗斯、     原始
7                     1271434    9     2025.07.08
      电子                                              美国、欧盟)         取得


      奥尼                                                                   原始
8                    303643371   9     2025.12.28         中国香港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9                    01791129    9     2026.09.15         中国台湾
      电子                                                                   取得

                                                    WIPO(德国、乌克兰、
                                                    韩国、土耳其、俄罗斯、
      奥尼                                          以色列、英国、美国、     原始
10                    1319793    9     2026.06.20
      电子                                          哈萨克斯坦、澳大利亚、 取得
                                                    白俄罗斯、墨西哥、欧
                                                         盟、日本)




                                 3-3-2-111
     奥尼                                                           原始
11          01791191    9     2026.09.15         中国台湾
     电子                                                           取得

                                           WIPO(德国、乌克兰、
                                           韩国、土耳其、印度、
     奥尼                                  俄罗斯、以色列、英国、 原始
12          1317368     9     2026.04.26
     电子                                  美国、哈萨克斯坦、澳     取得
                                           大利亚、白俄罗斯、墨
                                            西哥、欧盟、日本)

     奥尼                                                           原始
13          303678526   9     2026.02.02         中国香港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14          914523376   9     2029.05.07           巴西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15          910918392   9     2028.05.02           巴西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16          303775843   9     2026.05.15         中国香港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17          01807040    9     2026.11.30         中国台湾
     电子                                                           取得

                                           WIPO(乌克兰、韩国、
                                           土耳其、印度、以色列、
     奥尼                                                           原始
18          1335495     9     2026.11.14   英国、哈萨克斯坦、澳
     电子                                                           取得
                                           大利亚、白俄罗斯、墨
                                               西哥、日本)

     奥尼                                                           原始
19          911133119   9     2028.05.08           巴西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20          017135765   9     2027.08.21           欧盟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21          017135781   9     2027.08.21           欧盟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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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尼                                                           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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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112
     奥尼                                                           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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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尼                                                           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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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尼                                                           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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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尼   TMA1,018,1                                              原始
28                        9     2034.03.26          加拿大
     电子       35                                                  取得

     奥尼   TMA1,018,1                                              原始
29                        9     2034.03.26          加拿大
     电子       36                                                  取得
     奥尼                                                           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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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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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                                                           取得

     奥尼                                                           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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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尼                                                           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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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尼                                                           原始
34           1311233      9     2029.12.02           智利
     电子                                                           取得
                                             WIPO(非洲知识产权组
                                             织、澳大利亚、白俄罗
     奥尼                                    斯、俄罗斯、菲律宾、   原始
35           1484101      9     2029.07.08
     电子                                    挪威、乌克兰、新加坡、 取得
                                             印度、英国、越南、埃
                                                 及、肯尼亚)
                                             WIPO(非洲知识产权组
                                             织、日本、澳大利亚、
     奥尼                                    白俄罗斯、俄罗斯、挪   原始
36           1484130      9     2029.07.08
     电子                                    威、乌克兰、新加坡、   取得
                                             印度、英国、越南、埃
                                                 及、肯尼亚)
     奥尼                                                           受让
37          2016-041164   9     2026.10.07           日本
     电子                                                           取得



                          3-3-2-113
                                                              WIPO(德国、韩国、土
                                                              耳其、印度、以色列、
      深圳
                                                              英国、哈萨克斯坦、澳         原始
38    网蚁              1341726         9       2026.12.05
                                                              大利亚、白俄罗斯、墨         取得
       云
                                                              西哥、欧盟、捷克、波
                                                                   兰、新加坡)
      深圳
                                                                                           原始
39    网蚁              912040602       9       2028.08.14               巴西
                                                                                           取得
       云
      深圳
                    IV/8845/201                                                            原始
40    网蚁                              9       2021.08.21               缅甸
                           8                                                               取得
       云



     (4)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正在申请的境外商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境外商标情况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如下:
序                                                   类
     申请人      商标                申请号                  申请日期       注册国家/地区
号                                                   别

1    奥尼电子                       273019-01         9      2019.4.11           巴拿马

2    奥尼电子                       2019/11334        9      2019.4.23            南非

3    奥尼电子                       2019/11333        9      2019.4.23            南非

4    奥尼电子                       2019/11332        9      2019.4.23            南非

5    奥尼电子                     2019015069          9      2019.4.24          马来西亚

6    奥尼电子                     2019015071          9      2019.4.24          马来西亚

7    奥尼电子                     2019015073          9      2019.4.24          马来西亚

                                                                          WIPO(韩国、日本、
                                                                          以色列、印度、印度
                                                                          尼西亚、新加坡、越
8    奥尼电子                        1484868          9      2019.7.8
                                                                          南、菲律宾、泰国、
                                                                          英国、土耳其、俄罗
                                                                          斯、乌克兰、白俄罗


                                       3-3-2-114
                                                                    斯、挪威、埃及、肯
                                                                    尼亚、非洲知识产权
                                                                    组织、墨西哥、新西
                                                                      兰、澳大利亚)
     深圳网蚁
9                              4-2018-009403      9    2018.06.04           菲律宾
       云
     深圳网蚁
10                            DID2018028711       9    2018.06.08         印度尼西亚
       云
     深圳网蚁
11                              2018007038        9    2018.06.14          马来西亚
       云
     深圳网蚁
12                             4-2018-20395       9    2018.06.21            越南
       云



     2、专利


     (1)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取得的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国家知识产
权局授权的有效专利 70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有效      取得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期      方式


     深圳阿斯   ZL201910686   行车记录仪及行车                                        原始
1                                                     发明   2019.07.29     20 年
       盾          835.X      记录仪的控制方法                                        取得


                              一种汽车乘坐信息
                ZL201710399                                                           原始
2    奥尼电子                 的记录方法及行车        发明   2017.05.31     20 年
                   370.0                                                              取得
                                  记录仪

                ZL201610654   WIFI 异常自动重连                                       原始
3    奥尼电子                                         发明   2016.08.10     20 年
                   788.7      装置、系统及方法                                        取得

                ZL201610654   安防监控系统及安                                        原始
4    奥尼电子                                         发明   2016.08.10     20 年
                   787.2        防监控方法                                            取得

                              一种充电器自动侦
                ZL201210144                                                           原始
5    奥尼电子                 测和分配电流的方        发明   2012.05.11     20 年
                   729.7                                                              取得
                                    法

                ZL201110225   一种车载多媒体设                                        原始
6    奥尼电子                                         发明   2011.08.05     20 年
                   965.7        备固定用支架                                          取得


                                    3-3-2-115
     深圳阿斯   ZL202020321                        实用                        原始
7                               体温监测耳机              2020.03.13   10 年
       盾          648.X                           新型                        取得

     深圳阿斯   ZL201921210                        实用                        原始
8                                行车记录仪               2019.07.29   10 年
       盾          466.9                           新型                        取得

                ZL201920036   具有温控功能的双     实用                        原始
9    奥尼电子                                             2019.01.09   10 年
                   840.1      摄像头装置及系统     新型                        取得

     深圳阿斯   ZL201821212   一种头戴式耳机的     实用                        原始
10                                                        2018.12.18   10 年
       盾          155.1          降噪结构         新型                        取得


     深圳阿斯   ZL201821721   头戴式耳机主动降     实用                        原始
11                                                        2018.10.23   10 年
       盾          340.3        噪喇叭组件         新型                        取得


     深圳阿斯   ZL201821235   标准化电声结构组     实用                        原始
12                                                        2018.08.02   10 年
       盾          498.X      件及其头戴式耳机     新型                        取得

                ZL201821014   电子设备支架连接     实用                        原始
13   奥尼电子                                             2018.06.28   10 年
                   122.6            机构           新型                        取得

                ZL201821017   多功能驾驶辅助装     实用                        原始
14   奥尼电子                                             2018.06.28   10 年
                   641.8            置             新型                        取得

                ZL201821014                        实用                        原始
15   奥尼电子                   驾驶辅助装置              2018.06.28   10 年
                   237.5                           新型                        取得

                ZL201821010                        实用                        原始
16   奥尼电子                    行车记录仪               2018.06.28   10 年
                   217.0                           新型                        取得

                              遥控器件、行车记录
                ZL201821008                        实用                        原始
17   奥尼电子                 仪及两者组成的控            2018.06.28   10 年
                   708.1                           新型                        取得
                                    制系统

                ZL201820923   一种镜头可 360°转   实用                        原始
18   奥尼电子                                             2018.06.14   10 年
                   855.5        动的行车记录仪     新型                        取得

                ZL201820922   一种镜头可旋转的     实用                        原始
19   奥尼电子                                             2018.06.14   10 年
                   876.5        行车记录仪         新型                        取得

                              一种具有海拔高度
                ZL201820924                        实用                        原始
20   奥尼电子                 检测功能的行车记            2018.06.14   10 年
                   625.0                           新型                        取得
                                    录仪

                ZL201820924   一种行车记录仪线     实用                        原始
21   奥尼电子                                             2018.06.14   10 年
                   626.5      卡及行车记录仪       新型                        取得



                                    3-3-2-116
                ZL201720605   车载记录仪吸盘挂      实用                        原始
22   奥尼电子                                              2017.05.27   10 年
                   675.8          扣结构            新型                        取得

                ZL201620557   用于耳机耳塞的 3D     实用                        原始
23   奥尼电子                                              2016.06.12   10 年
                   224.7        音效处理电路        新型                        取得

                ZL201620123   无线供电型行车记      实用                        原始
24   奥尼电子                                              2016.02.17   10 年
                   692.3          录仪支架          新型                        取得

                              一种磁性连接结构
                ZL201521053                         实用                        原始
25   奥尼电子                 和磁性连接的行车             2015.12.17   10 年
                   352.X                            新型                        取得
                                  记录仪

                ZL202030256     摄像头(奥尼        外观                        原始
26   奥尼电子                                              2020.05.28   10 年
                   003.8          -A561-A)         设计                        取得

                ZL202030205                         外观                        原始
27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A560)          2020.05.09   10 年
                   264.7                            设计                        取得

                ZL202030099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观                        原始
28   奥尼电子                                              2020.03.23   10 年
                   380.5          -E95A)           设计                        取得

                ZL202030099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观                        原始
29   奥尼电子                                              2020.03.23   10 年
                   461.5          -E96F)           设计                        取得

                ZL202030001                         外观                        原始
30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A542)          2020.01.03   10 年
                   947.0                            设计                        取得

                ZL202030001                         外观                        原始
31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050A)           2020.01.03   10 年
                   946.6                            设计                        取得


                ZL202030002   智能语音眼镜(奥尼    外观                        原始
32   奥尼电子                                              2020.01.03   10 年
                   267.0            -B240)         设计                        取得


                ZL202030001                         外观                        原始
33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539)           2020.01.02   10 年
                   103.6                            设计                        取得

                ZL202030001                         外观                        原始
34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A232)          2020.01.02   10 年
                   097.4                            设计                        取得

                ZL202030001     摄像头(奥尼        外观                        原始
35   奥尼电子                                              2020.01.02   10 年
                   667.X          -A539-1)         设计                        取得

                ZL202030001                         外观                        原始
36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A550)          2020.01.02   10 年
                   666.5                            设计                        取得




                                    3-3-2-117
                ZL201930682                         外观                        原始
37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187)           2019.12.07   10 年
                   910.6                            设计                        取得

                ZL201930682                         外观                        原始
38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C31)           2019.12.07   10 年
                   955.3                            设计                        取得

                ZL201930682   摄像头底座(奥尼      外观                        原始
39   奥尼电子                                              2019.12.07   10 年
                   920.X          -A547)           设计                        取得

                ZL201930682   行车记录仪(奥尼      外观                        原始
40   奥尼电子                                              2019.12.07   10 年
                   916.3          -D156)           设计                        取得

                ZL201930233                         外观                        原始
41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217)            2019.05.15   10 年
                   855.2                            设计                        取得

                ZL201830760   行车记录仪(奥尼      外观                        原始
42   奥尼电子                                              2018.12.27   10 年
                   771.X            -153)          设计                        取得

                ZL201830760   行车记录仪(奥尼      外观                        原始
43   奥尼电子                                              2018.12.27   10 年
                   354.5          -D143)           设计                        取得

                ZL201830678   行车记录仪(奥尼      外观                        原始
44   奥尼电子                                              2018.11.28   10 年
                   986.7          -D147)           设计                        取得

                ZL201830635                         外观                        原始
45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521)           2018.11.10   10 年
                   944.5                            设计                        取得

                ZL201830635     摄像头(奥尼        外观                        原始
46   奥尼电子                                              2018.11.10   10 年
                   943.0          -A502-B)         设计                        取得

                ZL201830635                         外观                        原始
47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A511)          2018.11.10   10 年
                   948.3                            设计                        取得

                ZL201830635                         外观                        原始
48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A532)          2018.11.10   10 年
                   947.9                            设计                        取得

                ZL201830611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观                        原始
49   奥尼电子                                              2018.10.31   10 年
                   043.2          -96D)            设计                        取得

                ZL201830611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观                        原始
50   奥尼电子                                              2018.10.31   10 年
                   170.2            -978)          设计                        取得

                ZL201830465                         外观                        原始
51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047)            2018.08.22   10 年
                   595.7                            设计                        取得

                ZL201830465                         外观                        原始
52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048)            2018.08.22   10 年
                   594.2                            设计                        取得



                                    3-3-2-118
                ZL201830118                        外观                        原始
53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030)           2018.03.28   10 年
                   235.X                           设计                        取得

                ZL201830110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观                        原始
54   奥尼电子                                             2018.03.23   10 年
                   592.1          -E963)          设计                        取得

                ZL201830110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观                        原始
55   奥尼电子                                             2018.03.23   10 年
                   591.7          -E976)          设计                        取得

                ZL201830065   行车记录仪(奥尼     外观                        原始
56   奥尼电子                                             2018.02.10   10 年
                   135.5          -D115)          设计                        取得

                ZL201830065   行车记录仪(奥尼     外观                        原始
57   奥尼电子                                             2018.02.10   10 年
                   138.9          -D138)          设计                        取得

                ZL201830065   行车记录仪(奥尼     外观                        原始
58   奥尼电子                                             2018.02.10   10 年
                   139.3          -D145)          设计                        取得

                ZL201730141                        外观                        原始
59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021)           2017.04.25   10 年
                   992.4                           设计                        取得

                ZL201730141                        外观                        原始
60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025)           2017.04.25   10 年
                   950.0                           设计                        取得

                ZL201730141                        外观                        原始
61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031)           2017.04.25   10 年
                   991.X                           设计                        取得

                ZL201730141                        外观                        原始
62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032)           2017.04.25   10 年
                   983.5                           设计                        取得

                ZL201730141                        外观                        原始
63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033)           2017.04.25   10 年
                   981.6                           设计                        取得

                ZL201730141                        外观                        原始
64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040)           2017.04.25   10 年
                   979.9                           设计                        取得

                ZL201730101                        外观                        原始
65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488)          2017.03.31   10 年
                   960.1                           设计                        取得

                ZL201730101                        外观                        原始
66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499)          2017.03.31   10 年
                   946.1                           设计                        取得

                ZL201730100                        外观                        原始
67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229)          2017.03.30   10 年
                   832.5                           设计                        取得

                ZL201730100                        外观                        原始
68   奥尼电子                 摄像头(奥尼-502)          2017.03.30   10 年
                   238.6                           设计                        取得



                                    3-3-2-119
                  ZL201530351    行车记录仪(奥尼     外观                          原始
69   奥尼电子                                                  2015.09.12   10 年
                     152.1           -D102)          设计                          取得

                  ZL201530349    车载吸盘底(奥尼     外观                          原始
70   奥尼电子                                                  2015.09.11   10 年
                     600.4             -273)         设计                          取得



     (2)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正在申请的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正在申请的专利 17 项,具体
情况如下:
序                                                                   专利
        申请人                  名称                  申请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用于耳机耳塞的 3D 音效处
 1     奥尼电子                                    201610405976.6    发明    2016.06.12
                      理电路及其处理方法

                    一种网约车乘坐信息的存储
 2     奥尼电子                                    201710399369.8    发明    2017.05.31
                        方法及行车记录仪

                    行车记录仪的控制方法、控
 3     奥尼电子     制信息处理方法、装置及系       201810686085.1    发明    2018.06.28
                                统

                    夜视方法、行车记录仪及存
 4     奥尼电子                                    201810686090.2    发明    2018.06.28
                            储介质

                    驾驶辅助方法、驾驶辅助装
 5     奥尼电子                                    201810686185.4    发明    2018.06.28
                          置及存储介质

                    多功能驾驶辅助方法、多功
 6     奥尼电子                                    201810686742.2    发明    2018.06.28
                    能驾驶辅助装置及存储介质

                    标准化电声结构组件及其头
 7    深圳阿斯盾                                   201810868769.3    发明    2018.08.02
                            戴式耳机

                    具有温控功能的双摄像头装
 8     奥尼电子                                    201910020752.7    发明    2019.01.09
                        置、系统及控制方法

                    智能跟拍系统及智能跟拍控
 9     奥尼电子                                    201910686744.6    发明    2019.07.29
                            制方法

                    行车记录仪及行车图像数据
10    深圳阿斯盾                                   201910686734.2    发明    2019.07.29
                            处理方法

11     奥尼电子      智能安防报警方法及系统        201910700476.9    发明    2019.07.31



                                       3-3-2-120
                    基于耳机的跟拍系统及跟拍
12     奥尼电子                                        202010176042.6   发明    2020.03.13
                            控制方法

13    深圳阿斯盾              行车记录仪               201910686736.1   发明    2019.07.29

                    智能报警耳机及其智能报警
14    深圳阿斯盾                                       202010176049.8   发明    2020.03.13
                              方法

                    体温监测耳机及其体温监测
15    深圳阿斯盾                                       202010176827.3   发明    2020.03.13
                              方法

16    深圳阿斯盾         智能辅助学习设备              202010237898.X   发明    2020.03.30

17    深圳阿斯盾             智能记录耳机              202010237900.3   发明    2020.03.30



     (3)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已取得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深圳国新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分别出具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情况说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已取得的专利如下:
序                                                      国家/   专利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至
号                                                      地区    类型                 方式

                                                                外观                 原始
1    奥尼电子      6632915       耳机(B048)           欧盟            2044.07.18
                                                                设计                 取得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观                 原始
2    奥尼电子      4399566                              欧盟            2042.10.12
                                   -E936)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3    奥尼电子      3937507     耳机(奥尼-B021)        欧盟            2042.05.04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4    奥尼电子      3866136     摄像头(奥尼-502)       欧盟            2042.04.20
                                                                设计                 取得

                  USD77343     耳机(奥尼蓝牙耳机               外观                 原始
5    奥尼有限                                           美国            2030.12.05
                     4S              -886)                     设计                 取得

                  USD83868                                      外观                 原始
6    奥尼电子                  耳机(奥尼-B032)        美国            2034.01.21
                     7S                                         设计                 取得

                  003937507                                     外观                 原始
7    奥尼有限                  耳机(奥尼 B032)        欧盟            2022.05.05
                    -0002                                       设计                 取得



                                           3-3-2-121
        (4)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正在申请的专利


        根据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深圳国新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
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情况说明》,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正在申请专利如下:
序号       申请人          名称          国家/地区      申请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耳机(奥尼
    1     奥尼电子                         美国        29/707,252   外观设计    2019.09.26
                          -B217)



        3、著作权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1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如
下:

序                                                          首次发表日                 取得
        权利人        证书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号                                                              期                     方式

                     软著登字第   摄像头七彩灯触摸控                      2009SR03     原始
1       奥尼有限                                             2009.03.16
                     0159390 号       制软件 V1.0                           2391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奥尼 9158 虚拟视频控                    2010SR04     原始
2       奥尼有限                                             2009.08.03
                     0230715 号       制软件 V1.0                           2442       取得

                     软著登字第                                           2010SR04     原始
3       奥尼有限                  防偷窥语音软件 V1.0        2009.08.06
                     0230714 号                                             2441       取得

                     软著登字第      WIFI Camera 手机用                   2013SR01     原始
4       奥尼有限                                             2011.09.30
                     0523699 号       户应用软件 V1.0                       7937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奥尼移动物联网数据                      2013SR07     原始
5       奥尼有限                                             2011.09.30
                     0581314 号   采集云处理软件 V1.0                       5552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奥尼网蚁云直播软件                      2017SR04     原始
6       奥尼电子                                             2016.05.10
                     1632485 号   (Android 版)V1.0                        7201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奥尼网蚁云直播软件                      2017SR05     原始
7       奥尼电子                                             2016.05.17
                     1635978 号     (ISO 版))V1.0                        0694       取得




                                           3-3-2-122
                  软著登字第    奥尼网蚁云直播软件                     2017SR06   原始
8     奥尼电子                                          2016.05.10
                  1647623 号      (Web 版 V1.0                          2339     取得

                  软著登字第    AONICloud 奥尼 SaaS                    2018SR26   原始
9     奥尼电子                                          2018.01.12
                  2591061 号     云视频平台 V1.3.10                      1966     取得

                                奥尼 papalook 智能摄
                  软著登字第                                           2018SR46   原始
10    奥尼电子                  像机客户端软件(IOS     2018.01.12
                  2798357 号                                             9262     取得
                                    版)V1.2.57

                                奥尼 papalook 智能摄
                  软著登字第                                           2018SR26   原始
11    奥尼电子                    像机客户端软件        2018.01.12
                  2590978 号                                             1883     取得
                                (Android 版)V1.3.21

                                  阿斯盾网络摄像机
      深圳阿斯    软著登字第                                           2014SR11   原始
12                              Android 手机视频监      2014.06.21
        盾        0785033 号                                             5789     取得
                                控管理应用软件 V2.1

                                 阿斯盾网络摄像机
      深圳阿斯    软著登字第                                           2014SR11   原始
13                              Iphone 手机视频监控     2014.05.25
        盾        0785392 号                                             6148     取得
                                 管理应用软件 V2.1

                                 阿斯盾网络摄像机
      深圳阿斯    软著登字第                                           2014SR14   原始
14                              WEB 视频监控管理营      2014.06.03
        盾        0815567 号                                             6327     取得
                                   用软件 V2.1

      深圳阿斯    软著登字第    阿斯盾网络摄像机终                     2014SR14   原始
15                                                      2014.06.01
        盾        0816571 号    端嵌入式软件 V2.1                        7332     取得



      (2)作品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3 项作品著作权,已在国家版权局
办理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具体如下:

 序                                                 作品    创作完成              取得
        权利人      证书号          作品名称                             登记号
 号                                                 类型      日期                方式

                  2011-F-0430                       美术                 No.000   原始
 1     奥尼有限                     aoni 奥尼              2010.11.25
                      90                            作品                 43090    取得

                   国作登字     “孝敬长辈新选
                                                    美术                 No.000   原始
 2     奥尼有限   -2012-F-000   择,送礼就送散步           2012.04.20
                                                    作品                 74444    取得
                     74444        机”系列作品

 3     奥尼有限    国作登字         网蚁直播        美术   2015.10.15    No.002   原始


                                       3-3-2-123
                  -2016-F-002                    作品       91017    取得
                     91017



       4、域名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2 项域名,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域名                到期日期

  1          奥尼电子               aoni.cc             2027.05.09

  2          奥尼电子            ausdom.com             2025.01.05

  3          奥尼电子           mixcder.co.uk           2024.11.25

  4         深圳网蚁云            rayberry.cn           2024.07.22

  5         深圳阿斯盾            ausdom.cn             2024.06.27

  6          奥尼电子            aonitech.com           2024.05.28

  7          奥尼电子           ausdom.com.br           2024.02.11

  8          奥尼电子           p2picamera.com          2024.02.10

  9          奥尼电子           RayBerry.com            2024.01.29

  10         奥尼电子             ausdom.ru             2024.01.22

  11         奥尼电子             ausdom.hk             2023.12.01

  12        深圳阿斯盾            ausdom.de             2023.12.01

  13        深圳阿斯盾            ausdom.us             2023.11.28

  14        深圳阿斯盾            ausdom.net            2023.11.28

  15         奥尼电子             ausdom.uk             2023.11.25

  16         奥尼电子             mixcder.cn            2023.11.21

  17         奥尼电子             mixcder.hk            2023.10.23

  18         奥尼电子            mixcder.com            2023.10.23

  19         奥尼电子             mixcder.us            2023.10.23

  20         奥尼电子             mixcder.de            2023.10.22



                                    3-3-2-124
  21         奥尼电子           51wyzb.cn                2023.08.05

  22         奥尼电子          51wyzb.com                2023.08.04

  23         奥尼电子          webant.com.cn             2022.12.29

  24         奥尼电子           papalook.cn              2022.08.01

  25         奥尼电子          ausdom.co.uk              2022.01.22

  26         奥尼电子            anc.net.cn              2021.11.20

  27         奥尼电子               anc.cn               2021.07.29

  28         奥尼电子          papalook.com              2021.04.18

  29        深圳阿斯盾           ausdom.in               2021.04.17

  30        深圳阿斯盾           ausdom.fr               2021.04.17

  31        深圳阿斯盾           ausdom.it               2021.04.17

  32        深圳阿斯盾          papalook.us              2020.12.28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无形资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无形资产尚处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除上述披露外,上述无
形资产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
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六)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等,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等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909.31 万元、370.82 万元以及
67.98 万元。本所律师抽查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凭证,该等主要生产经营
设备由发行人合法取得,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3-3-2-125
    1、重大业务合同


    (1)重大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采取框架性协议的方式,其中就
订单形式、产品价格确定方式、付款方式等做出约定,然后发行人再就具体采购
需求向主要供应商另行下达采购订单。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与前五大供应商已签订、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①2015 年 4 月 15 日,奥尼电子与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委
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奥尼电子委托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从境外
供应商进口指定货物,并提供进口货物的物流服务、报关等进口代理服务,双方
就具体服务签订的采购订单、买卖合同等与该协议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②2020 年 4 月 19 日,奥尼电子与深圳市特莱斯光学有限公司签署《采购框
架协议》约定:奥尼电子向深圳市特莱斯光学有限公司采购镜头、镜座等生产物
料,具体采购产品以奥尼电子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2 年,协议到
期前双方未就终止该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在协议到期后继续合作的,该协
议自动延期 2 年。


    ③2020 年 7 月 28 日,奥尼电子与深圳市伍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采
购框架协议》约定:奥尼电子向深圳市伍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镜头、镜座
等生产物料,具体采购产品以奥尼电子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2
年。


    ④2020 年 8 月 15 日,奥尼电子与湖北永强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采购
框架协议》约定:奥尼电子向湖北永强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线材等生产物料,
具体采购产品以奥尼电子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2 年,协议到期前
双方未就终止该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议到期后继续合作的,该协议自动延期


                                 3-3-2-126
2 年。


    ⑤2020 年 7 月 25 日,奥尼电子与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签署《采购框架协议》
约定:奥尼电子向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采购马达类等生产物料,具体采购产品以
奥尼电子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2 年。


    (2)重大销售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采取框架性协议的方式,其中就合同期限、
订单形式、付款方式等做出约定,然后主要客户再就具体采购需求向发行人另行
下达采购订单。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已签署、
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①2016 年,奥尼电子与深圳市奇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供应商框架合
同》约定:深圳市奇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奥尼电子采购产品,具体以双方签署
的采购订单为准,该合同有效期为 2016 年 3 月 11 日至 2019 年 3 月 10 日,合同
届满前 30 日内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有效期自动延展 3 年,仅延展 1 次。
2020 年 5 月 3 日,奥尼电子与深圳市奇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前述合同签署《<
供应商框架合同>之补充协议》,就采购的整机产品中核心物料做出补充约定。


    ②2019 年 12 月 20 日,奥尼电子与深圳市邻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采
购框架协议》约定:该协议有效期内,深圳市邻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采购订
单形式向奥尼电子采购产品。协议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将按年自动
延期。


    ③2017 年 6 月 1 日,奥尼电子与圆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契约》,
约定该协议有效期内,圆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奥尼电子采购电脑摄像头产品,
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18 日,双方签署《附约》,同意《采购契约》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展 2


                                  3-3-2-127
     年,并于延展期限届满后自动续约 1 年,往后类推。


            ④ 2018 年 6 月 21 日,奥尼电子与 OWLET BABY CARE INC. 签署
     《Manufacturing and Supply Agreement》,约定协议有效期内,OWLET BABY
     CARE INC.以采购订单形式向奥尼电子采购产品。本协议有效期为 1 年。2019
     年 3 月 19 日,OWLET BABY CARE INC.出具《EXTENSION NOTICE OF
     AGREEMENT》,同意前述协议有效期延长 2 年,其他条款不变。


            ⑤2020 年,奥尼电子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协议》,
     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向奥尼电子采购产品,具体以采
     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2、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证/抵押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授信、
     借款合同如下:

序   贷款                                           金额                                     贷款
              贷款银行       合同名称及编号                    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用途

              招商银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013.07.01   保证(吴世杰、赖
     奥尼     股份有限                                                                       购买
1                           (2013 年小宝字第       1200     -2023.07.0   华英)及房产抵押
     电子     公司深圳                                                                       房产
                              1213860177 号)                    1          (奥尼电子)
              建安支行

              大新银行                                       2018.03.30
     奥尼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抵押(设备)、保   购买
2             (中国)有                           388.88    -2021.03.3
     电子                  (D/SZ/HP/R/040/18)                                 证           设备
                限公司                                           0

                                                                          保证(泰丰源、奥
                                                                          尼贝尔、科美精
                                                                                工)
              华夏银行
                           《最高额融资合同》                2019.12.04   保证(吴世杰、赖
     奥尼     股份有限
3                            (SZ38(融资)         4000     -2022.12.0   华英、吴承辉、涂    /
     电子     公司深圳
                               20190013)                        4        七妹、吴斌、廖二
              沙井支行
                                                                                连)
                                                                          抵押(吴世杰、赖
                                                                          华英、吴承辉、涂

                                              3-3-2-128
                                                                           七妹)

             华夏银行                                                  《最高额融资合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19.12.04
    奥尼     股份有限                                                 同》(SZ38(融资)
4                              合同》          1000      -2020.12.0                      货款
    电子     公司深圳                                                 20190013)项下借
                        (SZ3810120190036)                  4
             沙井支行                                                       款合同

                                                                      保证(深圳阿斯
             上海浦东
                                                                      盾、吴世杰、吴斌、
             发展银行      融资额度协议                  2020.03.11
    奥尼                                                              吴承辉)、抵押(吴
5            股份有限   (BC20200311000014     3000      -2021.03.1                         /
    电子                                                              承辉、涂七妹、吴
             公司深圳          95)                          1
                                                                      世杰、赖华英、吴
               分行
                                                                        斌、廖二连)

                          《综合授信协议》
             中国光大
                        (ZH78232007003)                2020.08.18
    奥尼     银行股份                                                 保证(吴世杰、吴
6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     3000      -2021.08.1                         /
    电子     有限公司                                                   斌、吴承辉)
                              协议》                         8
             深圳分行
                        (MZ78232007003)

             中国光大   《出口融资申请书》                            《贸易融资综合
                                                         2020.10.16
    奥尼     银行股份      及《贷款借据》     40.25 万                   授信协议》
7                                                        -2020.12.2                        货款
    电子     有限公司   (FN39092000026AU      美元                   (MZ7823200700
                                                             2
             深圳分行            I)                                    3)项下借款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上述
    授信/贷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1)2013 年 6 月 24 日,奥尼电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签署《抵押合同》(编号:2013 年小宝字第 1213860177 号)及《抵押合同补充
    协议》约定,奥尼电子以龙岗天安数码城创业园 1 栋 A 单元 6 层 A601、A602、
    A603、A604 号房,B 单元 6 层 B601、B602、B603、B604 号房为奥尼电子签署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13 年小宝字第 1213860177 号)提供抵押担保。


           (2)2018 年 3 月 26 日,奥尼电子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机
    器设备抵押合同》(编号:D/SZ/HP/R/040/18-1),奥尼电子以自动贴片机等机
    器设备为奥尼电子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D/SZ/HP/R/040/18)提供抵押
    担保。


                                         3-3-2-129
    2018 年 3 月 26 日,奥尼电子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金质
押合同》(编号:D/SZ/HP/R/040/18-3),奥尼电子以保证金形式为奥尼电子签
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D/SZ/HP/R/040/18)提供保证。


    (3)2019 年 12 月 5 日,泰丰源、奥尼贝尔、科美精工分别和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SZ38(高保)20190013-12、
SZ38(高保)20190013-13、SZ38(高保)20190013-14),泰丰源、奥尼贝尔、
科美精工分别为奥尼电子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SZ38(融资)20190013)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4000 万元,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19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4 日。


    (4)2020 年 3 月 17 日,深圳阿斯盾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923202000000003),深圳阿斯盾
为奥尼电子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编号:BC2020031100001495)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保荐及承销协议


    根据发行人与东兴证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分别签署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深圳奥
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协议》、《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承销商)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承销协议》,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经核查,上述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该等合同的签订已履行发行人内
部相关程序,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无效、


                                    3-3-2-130
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亦不存在重
大法律风险。如因发行人发生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其违约责任亦不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
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大额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下的账面余
额为 767.66 万元,主要为出口退税款、员工备用金和押金/保证金。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合计 58.53
万元,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和个人往来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交易产生,该等款项真实、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四、发行
人的设立”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
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内容均合法有效,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3-3-2-131
       (二) 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项金额较大的股权收购事项,即中山奥尼控股收购
中山汇海鑫 100%股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
对外股权投资”)。除此外,发行人近三年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剥离、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三) 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目
前无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公司章程的制定


       奥尼有限设立时,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
该章程已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二) 公司近三年章程的修改


       奥尼电子近三年(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变更原因                      变更方式

 1       2018 年 7 月 26 日    新三板摘牌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       2018 年 11 月 12 日   经营范围变更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3        2020 年 1 月 2 日    增加注册资本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4        2020 年 6 月 2 日    增加注册资本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修订均已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


                                      3-3-2-13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最近三年的修订均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起草或修订,且均依法定程序进
行。


    (三)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共十二章、二百条,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四)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首次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核查,按照《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设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公司董事、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


    (二) 经核查,按照《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完
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自股份公司 2016 年 9 月 2 日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3-3-2-133
人共召开 23 次股东大会,33 次董事会及 13 次监事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
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财务总监等)的任职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分别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吴文华、叶勇、
宋兵、范丛明、唐安、徐树公,其中唐安、徐树公、范丛明为独立董事,吴世杰
为董事长;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分别为王燕燕、黄文玲、蔡金初,其中王燕
燕为监事会主席,蔡金初为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吴世
杰,副总经理吴斌、吴承辉,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叶勇。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 董事的变化情况


    2016 年 8 月 25 日,奥尼电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吴世杰、
吴斌、吴承辉、廖木程、叶勇 5 人担任公司董事。2016 年 8 月 25 日,奥尼电子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吴世杰担任公司董事长。




                                 3-3-2-134
    2019 年 12 月 10 日,奥尼电子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世杰、
吴斌、吴承辉、廖木程、叶勇 5 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2019 年 12 月 10
日,奥尼电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吴世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长。


       2020 年 1 月 2 日,奥尼电子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宋兵为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020 年 6 月 2 日,奥尼电子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徐树公、
范丛明、唐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因廖木程辞去董事职务,增选吴文华为公司董
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董事会人员未再发生变更。


       2、 监事的变化情况


       2016 年 8 月 25 日,奥尼电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王燕燕、
黄文玲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舒方来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016 年 8 月 25 日,奥尼电子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燕燕为监事
会主席。


       2019 年 11 月 25 日,奥尼电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舒方来担任奥尼电
子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19 年 12 月 10 日,奥尼电子召开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燕燕、黄文玲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全体监事
一致选举王燕燕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因原职工代表监事舒方来由于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务,2020 年 5 月 12 日,
奥尼电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蔡金初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
期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相同。


                                    3-3-2-13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监事会成员未再发生变更。


    3、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016 年 8 月 25 日,奥尼电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吴世杰为
总经理,吴斌、吴承辉为副总经理,叶勇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12 月 10 日,奥尼电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吴世杰
为总经理,吴斌、吴承辉为副总经理,叶勇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1)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均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公司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占公司监事人数的
1/3),其余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经核查,兼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未超过发行人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3-2-136
保持基本稳定,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目前已经设立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
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及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
率如下:

   序号                    税种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25%、20%、15%

     2                      增值税                        13%、6%、5%、0%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增值税税率 17%的,税率调整为 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
    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增值税税率 16%的,税率调整为 13%。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 号)规定,公司出口产品增值税执行“免抵退”、“免退”税收政策。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奥尼电子适用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税率,泰
丰源适用小型微利企业 20%的所得税税率,科美精工、深圳阿斯盾、奥尼贝尔、
深圳网蚁云、奥尼智能和中山奥尼控股适用 25%的企业所的税税率。


    (2)根据《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和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香港阿斯盾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税率



                                       3-3-2-137
                               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超过 200 万港币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           香港阿斯盾
                               8.25%,超过 200 万港币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 16.5%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发行人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近三年享受国
家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
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获得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
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
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
应期间的税款。2017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GR201744202446),有效期 3 年(2017.10.31-2020.10.31)。因此,报告期内,
发行人按照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申请了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目前尚在审核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7 年 6 月发布的《关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
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9 年 1 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3-3-2-138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期
内,泰丰源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
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0]40156 号、深税违证[2020]40157 号、深税违证
[2020]40158 号、深税违证[2020]40159 号),未发现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
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0]40201 号、深税违证[2020]40204 号、深税违证
[2020]40205 号、深税违证[2020]40206 号),未发现泰丰源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
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0]40189 号、深税违证[2020]40192 号、深税违证
[2020]40193 号、深税违证[2020]40195 号),未发现科美精工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
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0]40165 号、深税违证[2020]40166 号、深税违证
[2020]40167 号、深税违证[2020]40168 号),未发现深圳阿斯盾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

                                 3-3-2-139
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0]40207 号、深税违证[2020]40208 号、深税违证
[2020]40209 号、深税违证[2020]40211 号),未发现深圳网蚁云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9 月 24 日、11
月 10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东税电征信[2020]2038 号、东税电征信
[2020]2040 号、东税电征信[2020]2309 号),未发现奥尼贝尔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电征信[2020]720 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奥尼智能)2020 年 05
月 01 日至 2020 年 06 月 30 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电征信[2020]721 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中山奥尼控股)2020 年
05 月 01 日至 2020 年 06 月 30 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阿斯盾“不存在因
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
取得的单笔超过 50 万元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号      2020 年 1-6 月补助项目   金额(万元)              政策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
 1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65.7655      增长调结构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2017]63 号)

序号        2019 年度补助项目      金额(万元)              政策文件



                                      3-3-2-14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
         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
 1                                    112.4       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
                 资助
                                                            企业的公示

序号        2018 年度补助项目      金额(万元)               政策文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7 年
         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
 1                                    109.8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三批拟资助
                 资助
                                                            企业的公示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关于 2018 年
         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补贴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                                      50
             项目资助经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
                                                          项目资助计划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8 年第
         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补贴
 3                                      60        一批产业资金资助项目拟立项名单公
             项目资助经费
                                                                示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2018 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
 4                                      59        2018 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攻关成
              改革成果资助
                                                      果转化应用资助计划的公示

序号        2017 年度补助项目      金额(万元)               政策文件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关于办理“‘2016 年深圳市工业设计
 1      资助(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       100        中心’认定奖励”文产资金核拨手续
                认定项目)                          的通知(深宝文发[2017]97 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6 年
 2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86.7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企
                                                              业的公示



       经核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府奖励等均取得了相关
部门的批准或确认,该等补贴合法、合规。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股份公司、科美精工、泰丰源和奥尼贝


                                      3-3-2-141
尔从事生产活动,该等主体均已取得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函,具体如
下: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
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 46 家单位环保守法情况的复函》,发行人、深
圳阿斯盾、科美精工、泰丰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全
市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书》,经核查,2018 年 3 月 22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奥尼贝尔无因环境违法
行为被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阿斯盾的产品不涉及任何在香港有关环境保护的
法例或规定;自设立以来不存在环境危害方面的处罚、政府调查或其他行政程序,
亦不存在针对该公司的诉讼或未决索赔、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市场监督及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0]003625 号),发行人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0]003626 号),深圳阿斯盾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3-2-142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0]003627 号),科美精工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0]003629 号),泰丰源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0]003628 号),深圳网蚁云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
结果告知书》(东市监询[2020]675 号),未发现奥尼贝尔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复函》,中山奥尼
控股自 2020 年 5 月 20 日(成立日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奥尼智能自 2020
年 6 月 2 日(成立日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暂未查询到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阿斯盾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产品安全等方面的处罚、
政府调查、或其他行政程序,亦不存在针对该公司的诉讼或未决索赔、调查或其


                                  3-3-2-143
他法律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在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
形。


    (三)安全生产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奥尼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
间,未发现该局对发行人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泰丰
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
间,未发现该局对泰丰源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科美精
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
间,未发现该局对科美精工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证明》,奥尼
贝尔在 2018 年 3 月 22 日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该局的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未发生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3-3-2-144
    (四)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奥
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深圳
阿斯盾、科美精工、深圳网蚁云、泰丰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企业遵守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奥尼贝尔 2018 年 3 月 22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东莞市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7 月 30 日出具
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奥尼电子、深圳阿斯盾、科美精工、泰丰源没
有因违法违规而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奥尼
贝尔在东莞市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阿斯盾自设立以来未在香港雇用任何员工,故此
不涉及任何有关雇佣方面的合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由其对发行人
遭受的处罚及损失等进行补偿。因此,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3-3-2-145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批准及备案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元)

    1           智能视频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29,045.32              29,045.32

    2           智能音频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17,903.12              17,903.12

    3           PCBA 生产车间智能化改造项目                  2,146.25               2,146.25

    4          智能音视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2,678.29              12,678.29

    5           品牌建设及营销渠道升级项目                  14,101.29              14,101.29

    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               5,000.00

                        合计                                80,874.27              80,874.27



        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时间将按照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和项目的进
展情况调整。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
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募投项目的批准及备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况及其投资的立项备案、环保备案情况如下:
序      项目
                     项目用地情况                立项备案                    环保备案
号      名称

        智能      项目拟实施地点位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
        视频      于广东省中山市小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于《智能视频产品生产
1
        产品      榄镇联丰乐丰南路      (2020-442000-39-03-066311)    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生产      138 号,该地块系发                                      报告表的批复》(中


                                            3-3-2-146
序   项目
               项目用地情况                立项备案                   环保备案
号   名称
     线建   行人全资附属公司                                        (榄)环建表
     设项   中山汇海鑫的自有                                       [2020]0056 号)
     目     土地。

     智能   项目拟实施地点位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
     音频   于广东省中山市小
                                                                 于《智能音频产品生产
     产品   榄镇联丰乐丰南路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2    生产   138 号,该地块系发
                                  (2020-442000-39-03-066279)     报告表的批复》(中
     线建   行人全资附属公司
                                                                      (榄)环建表
     设项   中山汇海鑫的自有
                                                                     [2020]0055 号)
     目     土地。

     PCBA
     生产   项目拟在发行人目
     车间   前承租的深圳市宝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告知性备案回执(深环
3    智能   安区鸿辉工业园 5 栋   (深宝安发改备案(2020)0631
                                                                 宝备[2020]1372 号)
     化改   6 层厂房内实施,不                号)
     造项   涉及新增用地。
     目

     智能
     音视
            本项目拟在深圳市
     频产
            宝安区西乡街道的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品研                                                        告知性备案回执(深环
4           厂房内实施,发行人    (深宝安发改备案(2020)0634
     发中                                                        宝备[2020]1427 号)
            拟购买取得所需厂                  号)
     心建
            房。
     设项
     目

     品牌
     建设
     及营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5    销渠            /            (深宝安发改备案(2020)0644            /
     道升                                     号)
     级项
     目

     补充
     流动
6                    /                            /                       /
     资金
     项目



     智能视频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和智能音频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拟实施地点

                                      3-3-2-147
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丰南路 138 号实施,该等土地由发行人全资附属
公司中山汇海鑫持有(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0276514
号),具体土地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智能音视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在深圳市宝安区实施,公司计划通过购
买取得募投项目实施所需房产。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与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固戍城市更新项目部分物业购买意向性协议》,
约定奥尼电子拟购买深圳宝安区航城大道 168 号固戍城市更新项目部分物业,其
中研发中心用房 3000 平方米,最终以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为准。该意向
协议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有效期届满或双方正式签署买卖合同之日(孰早)
失效。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项
目由发行人或其全资附属公司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项目实施后不
会导致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和主管部门备
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募投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用途、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人募集资
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
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相匹配。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成后,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且有助于发行
人解决产能瓶颈、提升研发创新实力、扩展市场营销网络,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
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3-2-148
    (五)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规定发行人通过公开发
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集中管理。本次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发行
人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物联网和智能硬件领域综合服务商,公司将抓住 5G 网
络、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发展机遇,从自身实际出发,持续对接
市场和客户需求,并依托自身的快速响应的供应链体系、优秀的品质管理能力和
强大的研发实力,不断为市场和客户提供设计美观、质量优异、具有创新性的消
费电子产品,为股东创造良好的回报,为社会贡献更多的价值。


    (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 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3-3-2-149
    根据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违法
违规情况,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在《招股说
明书》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
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
关内容进行重点审阅。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上述引用而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吴世杰曾担任董事的华源轩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发行人的影响


    2010 年 8 月,吴世杰等投资人与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华源轩
公司”)的原股东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书》,按照 3.74 元/股的价格向华源轩公司
增资,其中吴世杰以 953.7 万元认购华源轩公司 255 万股股份。


    根据华源轩公司的工商档案,2014 年 7 月 29 日,华源轩公司签署章程修正
案,公司董事由 7 人变更为 5 人;并于同日做出变更决定,聘任吴世杰为公司董
事。


    经查阅吴世杰的辞呈、华源轩公司的董事会决议(2016 年 6 月 23 日召开)、
股东大会(2016 年 7 月 12 日召开)决议,2016 年 6 月 10 日,吴世杰向华源轩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董事职务;2016 年 7 月 12 日华源轩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同意增选赖铭同作为董事。自 2016 年 7 月 12 日起,吴世杰不再作为华源
轩公司董事继续履行相关董事职责。据介绍,就吴世杰辞任董事及增选赖铭同接


                                    3-3-2-150
任董事事宜,华源轩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2017 年 6 月 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华源轩公司破产清
算案件,案号为(2017)粤 03 破 75 号,华源轩公司目前尚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


    经访谈华源轩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溪元,以及接任董事赖铭同,华源
轩公司因申请上市失败,外部投资人撤回投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
营,最终导致公司破产;该等破产清算不涉及吴世杰个人,吴世杰不是诉讼主体
或第三人。吴世杰担任董事期间,仅在董事会层面参与公司决策,从未参与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且华源轩公司 IPO 失败发生在吴世杰担任董事之前,因此,
吴世杰对公司的破产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吴世杰曾在华源轩公司担任董事不属于《公司法》
第一百四六条的规定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
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吴世杰已于 2016 年
6 月辞职,因此,华源轩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不会影响吴世杰在发行人的董事、
高管任职资格。


   (二)关于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对赌安排及解除事宜


    1、中航南山与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安排及解除情况



    2019 年 12 月 27 日,奥尼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中航南山签署《深圳奥尼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中航南山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包括:


    (1)回购:若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奥尼电子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或交
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且投资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奥尼电子;或②截至 2022


                                  3-3-2-151
年 12 月 31 日,奥尼电子未能实现合格上市(指在中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且投资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奥尼电子;或③奥尼电子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
④出现视同清算事件(指现有股东和投资方不能在目标公司中合计持有百分之五
十及以上股份的兼并、收购,或目标公司出售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等情形),则
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2)投资方权利:约定投资方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与随售权(上市前)、
优先认购权(上市前)、反稀释(上市前)等特殊权利。


    2020 年 7 月 24 日,奥尼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中航南山签署《关于<深圳
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之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中航南山补充协议二》”),各
方同意,《中航南山补充协议一》中所有与奥尼电子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约定不一
致的内容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优先认购权、反稀释等)自《中航南山补
充协议二》签署之日起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


    2、中航坪山与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安排及解除情况



    2019 年 12 月 31 日,奥尼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中航坪山签署《深圳奥尼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中航坪山集成电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增
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中航坪山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包括:


    (1)回购:若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奥尼电子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或交
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且投资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奥尼电子;或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奥尼电子未能实现合格上市(指在中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且投资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奥尼电子;或③奥尼电子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
④出现视同清算事件(指现有股东和投资方不能在目标公司中合计持有百分之五
十及以上股份的兼并、收购,或目标公司出售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等情形),则
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2)投资方权利:约定投资方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与随售权(上市前)、


                                 3-3-2-152
优先认购权(上市前)、反稀释(上市前)等特殊权利。


    2020 年 7 月 24 日,奥尼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中航坪山签署《关于<深圳
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中航坪山集成电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中航坪山补充协议二》”),各方同
意,《中航坪山补充协议一》中所有与奥尼电子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的
内容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优先认购权、反稀释等)自《中航坪山补充协
议二》签署之日起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


    3、深圳凯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安排及解除情况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富兴投资、奥尼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深圳凯东签署
《深圳前海中泰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凯东创新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深圳
凯东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包括:


    (1)回购:若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奥尼电子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或交
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且受让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奥尼电子;或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奥尼电子未能实现合格上市(指在中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且受让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奥尼电子;或③奥尼电子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
④出现视同清算事件(指现有股东和受让方不能在目标公司中合计持有百分之五
十及以上股份的兼并、收购,或目标公司出售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等情形),则
受让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2)投资方权利:约定受让方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与随售权(上市前)、
优先认购权(上市前)、反稀释(上市前)等特殊权利。


    2020 年 7 月 24 日,富兴投资、奥尼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深圳凯东签署《深
圳前海中泰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凯东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深


                                 3-3-2-153
圳凯东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深圳凯东补充协议一》中所有与奥尼电子现
行有效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的内容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优先认购权、反
稀释等)自《深圳凯东补充协议二》签署之日起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
争议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2019 年 12 月,发行人与中航南山、中航坪山和深圳凯东签署过
对赌协议,2020 年 7 月该等对赌协议均已解除,该等对赌协议的签署及解除不
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
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或对赌安排。


    (三)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及摘牌情况


    2016 年 12 月 29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9857 号),同
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2017 年 1 月 19 日,奥
尼电子在新三板挂牌。2018 年 3 月 28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奥尼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8]1163 号)。2018 年 4 月 3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终
止挂牌。


    在新三板挂牌期间,除 2017 年 8 月通过定向增发引进两名自然人股东黄平
如、黄旭盛外,公司未发生过其他股权变动,不存在二级市场交易产生的新增股
东。


    经核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摘牌程序合法合规,挂牌期间不存在
被股转公司处罚或处分的情形。《招股说明书》与发行人挂牌期间公开披露文件
的相关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3-3-2-154
    (四)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事宜


    1、股份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
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
应调整发行价。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奥信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
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3-3-2-155
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
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发行人所有。”


    (3)实际控制人吴世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持股平台富兴投资、汇鑫投
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
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
整发行价。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发行人所有。”


    (4)深圳凯东、中航南山、中航坪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
所有。”


    (5)股东黄旭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3-3-2-156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如
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
有。”


    (6)担任董事的实际控制控制人的亲属吴文华作为间接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作为董事,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
整发行价。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7)担任董事、高管的叶勇,担任监事的王燕燕、黄文玲和蔡金初作为间
接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3-3-2-157
    3、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
应调整发行价。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8)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吴文健、廖木程、吴玉旺、赖锦荣和林远生作为间
接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
应调整发行价。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
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奥信通,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以及股东富兴投
资、汇鑫投资,中航南山和中航坪山承诺:




                                3-3-2-158
    “1、对于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
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本人保证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并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其他重要承诺


    (1)为稳定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函。


    (2)为保证发行人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3)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
具了《关于构成欺诈发行时购回股份的承诺》。


    (4)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
具了《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5)为切实履行各自已作出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
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承诺方所作出的承诺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诺内容真实有效。
                               3-3-2-159
       二十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等方面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
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
序;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3-3-2-16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高丹丹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3-3-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