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补充期间的更新事项..................................................................................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8 五、发起人及股东........................................................................................................ 9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七、发行人的业务...................................................................................................... 11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26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 29 十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5 十五、结论意见.......................................................................................................... 35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更新回复............................................................................ 36 一、《问询函》问题 22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36 二、《问询函》问题 25 关于重要合同..................................................................... 39 三、《问询函》问题 27 关于劳务派遣..................................................................... 40 四、《问询函二》问题 2 关于经营模式................................................................... 49 五、《问询函三》问题 6 关于线上销售................................................................... 53 3-3-1-1 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北 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就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财务数据进行补充审计, 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或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3-3-1-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 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3-1-3 第一部分 补充期间的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 第 38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38 次审议会议 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为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深交 所审核同意,尚待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 经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下列实质性 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3-1-4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 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总经理下设若干 职能部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 表(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362 号,以下简称“《2021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份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 低)分别为-43.61 万元、4,538.81 万元、18,925.67 万元和 6,218.61 万元。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2021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4、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3-3-1-5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确认说明,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2、 根据《20210630 审计报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363 号),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 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根据《2021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 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3-3-1-6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 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物联网智能终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包括智能网络摄像机、行车记录仪、PC/TV 外置摄像头和蓝牙耳机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相关公安机 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3-3-1-7 1、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20210630 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 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8,489.6465 万元,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将进一步增加,符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 人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股票,且拟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本 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 项之规定。 4、 根据《20210630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20 年度的营业 收入为 108,404.88 万元,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为 18,925.67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根据东兴证券出具的《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的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二)项规定的市值和财 务指标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 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和 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3-3-1-8 五、发起人及股东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股东汇鑫投资的部 分合伙人任职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 出资额(万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的任职 号 元) 1 吴世杰 普通合伙人 32.1418 6.43%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阿斯盾国际品牌事 2 吴文华 有限合伙人 76.8269 15.37% 业部总经理 监事会主席、汽车电子事 3 王燕燕 有限合伙人 52.1769 10.44% 业部副总经理 4 吴文健 有限合伙人 38.4615 7.69% 云摄像头事业部总经理 5 廖木程 有限合伙人 36.5385 7.31% 音频研发部项目总监 6 黄文玲 有限合伙人 31.6192 6.32% 监事、音频事业部总经理 PC/TV 摄像头事业部副 7 吴玉旺 有限合伙人 26.45 5.29% 总经理 8 廖锋程 有限合伙人 25.9615 5.19% 产品部产品总监 9 吴斌 有限合伙人 18.907 3.78% 董事、副总经理 10 赖锦荣 有限合伙人 12.5 2.50% 财务人员 11 吴承辉 有限合伙人 11.9744 2.39%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 12 叶勇 有限合伙人 10 2.00% 秘书 13 李剑 有限合伙人 9.6154 1.92% 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 14 门琳 有限合伙人 9.6154 1.92% 产品企划部产品总监 15 聂相川 有限合伙人 9.6154 1.92% 硬件研发部研发经理 大客户品牌事业部部门 16 谢正强 有限合伙人 9.6154 1.92% 经理 云摄像头事业部研发部 17 吴南南 有限合伙人 8.125 1.63% 软件经理 汽车电子事业部软件部 18 丁宝宝 有限合伙人 7.2115 1.44% 门软件经理 3-3-1-9 19 王英华 有限合伙人 7.2115 1.44% 软件研发一部软件经理 20 张春英 有限合伙人 6.25 1.25% 财务经理 注塑部总经理、泰丰源总 21 潘昌鹏 有限合伙人 6.25 1.25% 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副总经理 22 蔡金初 有限合伙人 6.25 1.25% 助理、科美精工经理 23 周文彬 有限合伙人 6.25 1.25% 音频研发部结构部经理 云摄像头事业部研发部 24 张静 有限合伙人 5 1.00% 嵌入式软件经理 25 魏贤华 有限合伙人 5 1.00% 质量中心副总经理 26 徐卫东 有限合伙人 4.8077 0.96% 软件研发三部软件经理 云摄像头事业部研发部 27 钟永建 有限合伙人 3.125 0.63% 资深组长 28 曾连凤 有限合伙人 2.5 0.50% 副总经理助理 29 于宝胜 有限合伙人 2.5 0.50% 渠道部销售经理 30 孙海燕 有限合伙人 2.5 0.50% 采购经理 31 于婷婷 有限合伙人 2.5 0.50% 人事部总监 32 林远生 有限合伙人 2.5 0.50% 物流部计划部经理 33 吴贵水生 有限合伙人 2.5 0.50% 注塑部采购经理 34 艾元桥 有限合伙人 2.5 0.50% SMT 贴片车间副总经理 35 舒方来 有限合伙人 2.5 0.50% 人事行政经理 36 钟和俊 有限合伙人 1.25 0.25% 注塑部生产经理 原注塑部 PMC 经理, 37 马跃华 有限合伙人 1.25 0.25% 2021 年 5 月离职 合计 - 500 100%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3-1-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数及股本结 构均未发生变更,公司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给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情形, 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或纠纷。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变更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 变更,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子公司的变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拥有 11 家全资子公司。 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设一家中国境内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恒泰塑胶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泰塑胶”),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中所述的相关内容。 (三)主要业务资质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新 增业务资质。 (四)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 的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3-1-11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新增的任职情况(不包括在发行人子公司的任职)如下: 在发行人的 兼职单位与发行 姓名 兼职单位 担任职务 担任职务 人的关联关系 深圳天谷人工智能众创空间 总经理 无 有限公司 范丛明 独立董事 深圳创视智能视觉技术股份 董事 无 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1、 关联销售、采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 关联方无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单笔金额在 50 万以上或对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或采购合同。 2、 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无新增的、正在履 行的关联担保协议。 (三)同业竞争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股东利益 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已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与发 行人发生同业竞争。 3-3-1-12 (四)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 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且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除以下情形外, 发行人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一)对外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 1、恒泰塑胶 恒泰塑胶为发行人在补充期间内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显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泰塑胶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山市恒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6QJDQ0P 法定代表人 吴斌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中 45 号 A 栋一楼 B 区厂房(住所申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 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专业设计服务;模具制造;模具销售; 经营范围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 钢压延加工。许可项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 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成立日期 2021 年 7 月 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3-3-1-13 2、奥尼视讯 奥尼视讯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补充期间内,其住所信息发生变更。根据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奥尼视讯的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奥尼视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51ATU3F 法定代表人 吴斌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工业大道中 45 号 A 栋一楼(住所申报);(增设 住所 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丰南路 138 号 A 区厂房) 研发、生产、销售:音频视频设备、摄影摄像器械、音响设备、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电器、 智能安防设备、智能家居产品、网络科技领域软硬件、无线数据终端、 智能语言交互设备;物联网、云技术、计算机、5G 应用软件、通讯 经营范围 电子设备、互联网软件信息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工业产品设计;国内贸易(不含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货 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成立日期 2020 年 7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二)租赁房屋 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物业新增及变更情况如下: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用途 分段计租:2021 深圳宝安区鸿 深圳市柏 年 4 月-2022 年 3 辉工业园内 1 奥尼 霖资产管 月,10000 元/月; 2021.04.01- 1 号宿舍楼 07 层 / 宿舍 电子 理有限公 自第 2 个租赁年 2024.03.31 4 间宿舍(703、 司 度起,逐年递增 704、705、708) 5% 2 科美 中山市城 小榄工业大道 110 16350 元/年 厂房 2021.04.01- 3-3-1-14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用途 视通 然房地产 中 45 号 AB 栋 2023.08.07 投资有限 中间通道 公司 分段计租:2021 年 3 月 24 日至 深圳市稻 稻兴环球科创 深圳 2022 年 3 月 24 兴物业顾 中心 B 座 2 层 2021.03.24- 3 阿斯 1146.31 日 , 129533.03 办公 问管理有 01、02、03、 2026.03.23 盾 元/月;自第 2 个 限公司 05 号 4 单元 租赁年度起,逐 年递增 5% 深圳市鸿 前海新纪元三 奥尼 宝电建设 2020.11.24- 4 期 H602/H1602 101.62 2962.22 元/月 宿舍 电子 集团有限 2023.11.23 房 公司 东莞市益 东莞市桥头镇 奥尼 申融环保 大洲社区东新 2020.07.01- 5 / 7800 元/月 宿舍 贝尔 科技有限 路 5 号 5 楼整 2024.07.01 公司 层宿舍(12 间) 广东省中山市 中山孟蓝 小榄镇工业大 奥尼 2020.10.07- 6 酒店管理 道中 45 号 G 栋 2000 26400 元/月 宿舍 视讯 2022.10.31 有限公司 宿舍第 6 层和 第7层 广东省中山市 中山孟蓝 科美 小榄镇工业大 2020.11.01- 7 酒店管理 4000 52800 元/月 宿舍 视通 道中 45 号 G 栋 2022.10.31 有限公司 住宿楼 2-5 层 深圳市星 深圳市宝安区 人才 奥尼 河品阁投 沙井路 116 号 68960.25 元/季 房 2020.10.30- 8 804.73 电子 资有限公 星河荣御一期 度 (宿 2023.10.29 司 2栋C座 舍) 分段计租:2020 深圳市柏 深圳宝安区鸿 年 9 月-2021 年 8 科美 霖资产管 辉工业园 1 号 月,5400 元/月; 2020.09.01- 9 / 宿舍 精工 理有限公 宿舍 805、806 以后每年度在前 2027.11.30 司 和 917 号房 一年基础上递增 6% (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 1、商标 3-3-1-15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取得注册商标及 已有商标续展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权利期限至 取得方式 2031.10.27 1 奥尼电子 7532587 9 原始取得 (续展) 2031.10.06 2 奥尼电子 7460456 9 原始取得 (续展) 2031.09.20 3 奥尼电子 8132866 9 原始取得 (续展) 2031.08.27 4 奥尼电子 7464587 9 受让取得 (续展) 2031.08.20 5 奥尼电子 7784881 9 原始取得 (续展) 2031.06.20 6 奥尼电子 8075407 9 受让取得 (续展) 2031.06.13 7 奥尼电子 7781024 9 原始取得 (续展) 8 奥尼视讯 20746728* 9 2027.09.13 受让取得 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1 年 11 月受理商标第 8 项商标的商标转让申请,2021 年 5 月 20 日核发《商标转让证明》。 (2)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境外商标情况说明》,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取得的境外商标 情况如下: 序 权利 类 专有权期限 取得 商标 注册号 注册国家/地区 号 人 别 至 方式 奥尼 2019/113 原始 1 9 2029.04.23 南非 电子 32 取得 奥尼 2019/113 原始 2 9 2029.04.23 南非 电子 33 取得 奥尼 2019/113 原始 3 9 2029.04.23 南非 电子 34 取得 3-3-1-16 奥尼 273019- 原始 4 9 2029.04.11 巴拿马 电子 01 取得 WIPO(德国;韩国;土 耳其;印度;以色列;英 奥尼 国;哈萨克斯坦;澳大利 受让 5 1341726 9 2026.12.05 视讯 亚;白俄罗斯;墨西哥; 取得 欧盟;捷克;波兰;新加 坡) 注:上表第 5 项商标由网蚁云转让给奥尼视讯。 2、专利 (1)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取得的专利 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取得 30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有效期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用于耳机耳塞的 奥尼 ZL2016104 原始 1 3D 音效处理电路 发明 2016.06.12 20 年 电子 05976.6 取得 及其处理方法 一种网约车乘坐信 奥尼 ZL2017103 原始 2 息的存储方法及行 发明 2017.05.31 20 年 电子 99369.8 取得 车记录仪 驾驶辅助方法、驾 奥尼 ZL2018106 原始 3 驶辅助装置及存储 发明 2018.06.28 20 年 电子 86185.4 取得 介质 奥尼 ZL2020230 实用 原始 4 摄像头组件 2020.12.21 10 年 视讯 94704.X 新型 取得 奥尼 ZL2020228 电源可拆卸式摄像 实用 原始 5 2020.12.02 10 年 电子 58945.0 装置 新型 取得 奥尼 ZL2020215 一种无线耳机充电 实用 原始 6 2020.07.27 10 年 电子 05342.6 式收纳盒 新型 取得 奥尼 ZL2020303 外观 原始 7 耳机(奥尼-B229) 2020.07.18 10 年 电子 96089.4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0305 摄像头 外观 原始 8 2020.09.02 10 年 电子 12957.0 (AUSDOM-651) 设计 取得 3-3-1-17 奥尼 ZL2020305 摄像头 外观 原始 9 2020.09.02 10 年 电子 13404.7 (AUSDOM-652)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0305 摄像头 外观 原始 10 2020.09.11 10 年 电子 37135.8 (AUSDOM-551)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0306 摄像头(奥尼 外观 原始 11 2020.10.24 10 年 电子 36130.0 -562-2D)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0306 摄像头(奥尼 外观 原始 12 2020.10.24 10 年 电子 36137.2 -563-2D)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0307 耳机充电仓(奥尼 外观 原始 13 2020.12.08 10 年 电子 52651.2 -G1)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0307 外观 原始 14 摄像头(奥尼-569) 2020.12.11 10 年 电子 65813.6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0307 外观 原始 15 摄像头(奥尼-565) 2020.12.11 10 年 电子 65812.1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0307 摄像头(奥尼 外观 原始 16 2020.12.11 10 年 电子 64162.9 -A570)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0307 摄像头(奥尼 外观 原始 17 2020.12.11 10 年 电子 64158.2 -A572)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0307 摄像头(奥尼 外观 原始 18 2020.12.11 10 年 电子 64156.3 -A568)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1300 外观 原始 19 摄像头(奥尼-566) 2021.01.16 10 年 电子 31557.2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1300 外观 原始 20 摄像头(奥尼-567) 2021.01.16 10 年 电子 31562.3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1300 外观 原始 21 摄像头(奥尼-571) 2021.01.16 10 年 电子 31555.3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1300 外观 原始 22 摄像头(奥尼-573) 2021.01.16 10 年 电子 31566.1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1300 外观 原始 23 摄像头(奥尼-575) 2021.01.16 10 年 电子 31545.X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1300 外观 原始 24 摄像头(奥尼-576) 2021.01.16 10 年 电子 31556.8 设计 取得 3-3-1-18 奥尼 ZL2021300 外观 原始 25 耳机(B207) 2021.01.27 10 年 电子 59141.1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1300 外观 原始 26 耳机充电盒(B207) 2021.01.27 10 年 电子 59144.5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1300 网络摄像机(奥尼 外观 原始 27 2021.01.30 10 年 电子 69007.X -E93F)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1302 外观 原始 28 摄像头(奥尼-578) 2021.04.10 10 年 电子 00779.2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1302 外观 原始 29 摄像头(奥尼-579) 2021.04.10 10 年 电子 00780.5 设计 取得 奥尼 ZL2021302 外观 原始 30 摄像头(奥尼-582) 2021.04.10 10 年 电子 00781.X 设计 取得 (2)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正在申请的专利 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增正在申请的专利 10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申请人 名称 申请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号 1 奥尼电子 智能安防系统 202110139029.8 发明 2021.02.02 2 奥尼电子 智能门锁 202110137671.2 发明 2021.02.02 3 奥尼电子 智能安防系统 202120284022.0 实用新型 2021.02.01 4 奥尼视讯 安防摄像头 202121139111.2 实用新型 2021.05.25 5 奥尼视讯 安防摄像头 202121139113.1 实用新型 2021.05.25 6 奥尼视讯 车载摄像头 202121132095.4 实用新型 2021.05.25 7 奥尼视讯 车载摄像头 202121139201.1 实用新型 2021.05.25 8 奥尼视讯 车载摄像头 202121130271.0 实用新型 2021.05.25 9 奥尼视讯 行车记录仪 202121156405.6 实用新型 2021.05.27 10 奥尼视讯 车载摄像头 202121156404.1 实用新型 2021.05.27 (3)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境外已取得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深圳国新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奥尼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情况说明》,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在 3-3-1-19 中国境外已取得的专利如下: 序 国家/ 专利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至 号 地区 类型 方式 2046.01.28 耳机充电仓(奥尼— 外观 (保护期 25 原始 1 奥尼电子 8416978 欧盟 G1) 设计 年,每 5 年 取得 续展一次) (4)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境外正在申请的专利 根据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境外专利情况说明》,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在境外正在申请专 利如下: 序 国家/地 申请人 名称 申请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号 区 耳机充电仓(奥尼— 1 奥尼电子 美国 29/769,171 外观设计 2021.02.03 G1) 3、著作权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2 项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 取得 权利人 证书号 作品名称 登记号 号 期 表日期 方式 怡行护驾软 奥尼电 软著登字第 2021SR07 原始 1 件(安卓版) 2021.03.20 未发表 子 7441208 号 18582 取得 V1.0.0 怡行护驾软 奥尼电 软著登字第 2021SR07 原始 2 件(苹果版) 2021.03.20 未发表 子 7441209 号 18583 取得 V1.0.0 4、域名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5 项域名有效期获得续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域名 到期日期 3-3-1-20 1 奥尼电子 anc.cn 2026.07.29 2 奥尼电子 papalook.com 2024.04.18 3 深圳阿斯盾 ausdom.in 2024.04.17 4 深圳阿斯盾 ausdom.fr 2024.04.17 5 深圳阿斯盾 ausdom.it 2024.04.17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等,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等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4,243.73 万元、616.51 万元以及 180.48 万元。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由发行人 合法取得,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业务合同 经核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在履行的对 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补充披露如下: 1、重大采购合同 2020 年 7 月 18 日,奥尼电子与深圳市原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采购框 架协议》约定:奥尼电子向深圳市原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 SENSOR 模组等 生产物料,具体采购产品以奥尼电子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2 年。 2021 年 4 月 9 日,奥尼电子与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采购订单》 约定:奥尼电子向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主控 IC、晶相等生产物料, 分批于 2021 年 4 月 18、19 日交货,合计价款 704.50 万元。 2021 年 6 月 28 日,奥尼电子与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采购订单》 3-3-1-21 约定:奥尼电子向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主控 IC 等生产物料,于 2021 年 7 月 1 日交货,合计价款 456.12 万元。 2、重大销售合同 2019 年 8 月 2 日,D-Link International Pet. Ltd 与奥尼电子签署《采购合约》, D-Link International Pet. Ltd 向奥尼电子采购摄像头等产品,具体以订单为准。合 约有效期为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除书面通知终止外,本合 约到期后自动续期一年;合约期满后双方继续以订单交易的,适用本合约之条款。 2020 年 8 月 31 日,Nexight INC 与奥尼电子签署《Exclusive Sale Agreement》, Nexight INC 向奥尼电子采购视频产品,具体以订单为准,合同有效期 2 年。 2021 年 1 月 15 日,TRUST INTERNATIONAL B.V.与奥尼电子签署《Purchase Order》,TRUST INTERNATIONAL B.V.向奥尼电子采购摄像头产品,采购金额 合计 192.10 万美元。 3、授信合同、借款/承兑合同 (1)根据发行人确认,在补充期间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新增的已签署、 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承兑合同如下: 金额 序 贷款 合同名称及 贷款 贷款银行 (万 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编号 用途 元) 上海浦东 开立银行承 2020.06. 发展银行 兑汇票业务 融资额度协议 奥尼 28- 1 股份有限 协议书 1500 (BC2020122800001851)项下 货款 电子 2021.09. 公司深圳 (CD7923202 合同 29 分行 1800018) 上海浦东 开立银行承 吴世杰、赖华英《最高额抵押 2021.07. 合同》(编号: 发展银行 兑汇票业务 奥尼 21- ZD7923202000000017),吴承 货款 2 股份有限 协议书 1000 电子 2021.10. 辉、涂七妹《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司深圳 (CD7923202 20 (编号: 分行 1800021) ZD7923202000000018),《保证 3-3-1-22 金质押合同》(编号: YZ7923202180002101),吴世 杰、吴斌、吴承辉《最高额保 证合同》(编号: ZB7923202000000025) 吴承辉、涂七妹《最高额抵押 合同》(编号: ZD7923202000000018),吴斌、 上海浦东 开立银行承 廖二连《最高额抵押合同》(编 发展银行 兑汇票业务 2021.08. 奥尼 号:ZD7923202000000019),保 3 股份有限 协议书 1000 03-2021. 货款 电子 11.02 证金质押合同》(编号: 公司深圳 (CD7923202 YZ7923202180002201),吴世 分行 1800022) 杰、吴斌、吴承辉《最高额保 证合同》(编号: ZB7923202000000025) 吴承辉、涂七妹《最高额抵押 合同》(编号: ZD7923202000000018),吴斌、 上海浦东 开立银行承 廖二连《最高额抵押合同》(编 发展银行 兑汇票业务 2021.08. 奥尼 号:ZD7923202000000019),保 4 股份有限 协议书 2100 25-2021. 货款 电子 11.25 证金质押合同》(编号: 公司深圳 (CD7923202 YZ7923202180002601),吴世 分行 1800026) 杰、吴斌、吴承辉《最高额保 证合同》(编号: ZB7923202000000025) (2)根据发行人确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就上述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上述 授信/承兑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2021 年 7 月 21 日,奥尼电子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YZ7923202180002101), 奥尼电子以保证金形式为奥尼电子签署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 (CD79232021800021)提供保证。 2021 年 8 月 3 日,奥尼电子和浦发银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 YZ7923202180002201),奥尼电子以保证金形式为奥尼电子签署的《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CD79232021800022)提供保证。 2021 年 8 月 25 日,奥尼电子和浦发银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 YZ7923202180002601),奥尼电子以保证金形式为奥尼电子签署的《开立银行 3-3-1-23 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CD79232021800026)提供保证。 (3)应收账款保理 根据发行人确认,在补充期间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新增的已签署、正在履 行的保理合同如下: 2021 年 6 月 17 日,奥尼电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以 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网络供应链“e 信通”业务合同》(编 号:RZBH4406600002021003541004208217),甲方将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 4,739,375 元转让给建设银行,保理预付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 2021 年 6 月 17 日,奥尼电子与建设银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网络供应链“e 信通”业务合同》(编号:RZBH4406600002021003541004208689),甲方将对 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 2,241,475.01 元转让给建设银行,保理预付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 2021 年 6 月 17 日,奥尼电子与建设银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网络供应链“e 信通”业务合同》(编号:RZBH4406600002021003541004207568),甲方将对 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 5,218,543.33 元转让给建设银行,保理预付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大额其他应付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大额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均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交易产生,该等款项合法、有效。 3-3-1-24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召开 6 次董事会 会议、4 次监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增召开 6 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主要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 1 2021 年 4 月 28 日 《关于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 十二次会议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对外投资的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 2 2021 年 4 月 30 日 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十三次会议 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 3 2021 年 6 月 16 日 议案》《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二级全资子 十四次会议 公司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 4 2021 年 8 月 11 日 《关于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 十五次会议 《关于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 5 2021 年 8 月 31 日 《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 十六次会议 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 第二届董事会第 6 2021 年 9 月 3 日 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十七次会议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发行人新增召开 4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主要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第 1 2021 年 4 月 28 日 《关于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 七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 《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 2 2021 年 6 月 16 日 八次会议 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第 3 2021 年 8 月 11 日 《关于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 九次会议 4 第二届监事会第 2021 年 8 月 31 日 《关于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 3-3-1-25 十次会议 《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发行人新增召开 2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主要议案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 2020 年年度股东 1 2021 年 3 月 22 日 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大会 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 2021 年第一次临 2 2021 年 5 月 15 日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对外投资的议案》 时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366 号,以下简称“《20210630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在补充期间内,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 税种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25%、20%、15% 2 增值税 13%、6%、5%、0% 注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奥尼电子适用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税率,泰丰源、深 圳阿斯盾、奥尼视讯和科美视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 20%所得税税率,其他境内附属公司适 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注 2:华海润达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适用 3%征收率。 注 3:发行人出口产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规定,执行“免抵退”、“免退”税收政策。 3-3-1-26 注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 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香港梁陈彭律师行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阿斯盾(香 港)有限公司)》和《法律意见书(香港华麦环球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香 港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香港阿斯盾和香港华麦适用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超过 200 万港币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 香港阿斯盾、香港华麦 8.25%,超过 200 万港币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 16.5% (二)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 纳税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深税 违证〔2021〕31596 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奥尼电子)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深税 违证〔2021〕31604 号),“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泰丰源)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深税 违证〔2021〕31605 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科美精工)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深税 违证〔2021〕31598 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深圳阿斯盾) 3-3-1-27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深税 违证〔2021〕31597 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华海润达)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东税 电征信〔2021〕4584 号),奥尼贝尔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 电征信〔2021〕942 号),科美视通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 电征信〔2021〕943 号),奥尼视讯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 电征信〔2021〕946 号),中山汇海鑫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且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 电征信〔2021〕945 号),奥尼智能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 电征信〔2021〕944 号),中山奥尼控股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 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阿斯盾、香港华麦 3-3-1-28 “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四)财政补贴 经核查,2021 年 1-6 月份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单笔超过 50 万元 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 金额 补助项目 补助依据 号 (万元)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 2020 年 1 关于 2020 年度企业研究 84.20 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拟资助和 开发计划项目的资助 第二批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 2021 年度工业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1 年工业企业 2 442.60 扩大产能奖励项目的资 扩大产能奖励项目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 助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1 年工业互联 3 关于 2021 年工业互联网 123.00 网发展扶持计划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发展扶持资助 深圳市商务局 2020 年度 4 外贸优质增长扶持(出口 55.794 / 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矩阵 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 24 家单位环保守法情况的复函》,奥尼 电子、深圳阿斯盾、科美精工、泰丰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在全市均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书》,“经核查,东莞奥尼贝尔声学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3-1-29 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小榄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关于为 中山科美视通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出具无处罚证明的函>的复函》,确认“经核查, 情况如下:1.中山科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环保处罚情况;2.奥尼视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环保处罚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阿斯盾、香港华麦的产品不涉及任何在香港有关 环境保护的法例或规定;自设立以来不存在环境危害方面的处罚、政府调查或其 他行政程序,亦不存在针对该等公司的诉讼或未决索赔、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市场监督及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1〕003864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 查询系统,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从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1〕003865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 查询系统,深圳市阿斯盾云科技有限公司从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1〕003868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 3-3-1-30 查询系统,深圳市华海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从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1〕003866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 查询系统,深圳市科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从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2021〕003867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 查询系统,深圳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从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 结果告知书》(东市监询[2021]531 号),在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奥尼贝尔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 录。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为 奥尼视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复函》,“奥尼视 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为。”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为 奥尼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复函》,“奥尼智 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2 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为。” 3-3-1-31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为 中山奥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复函》,“中山奥尼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为。”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为 中山汇海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复函》,“中山汇海鑫科 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该公司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为。”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为 中山科美视通有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复函》,“中山科美视通有 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 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为。”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阿斯盾、香港华麦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产品安全等 方面的处罚、政府调查、或其他行政程序,亦不存在针对该公司的诉讼或未决索 赔、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在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 形。 (三)安全生产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奥尼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经在‘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处罚信息与黑 名单系统’中查询,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5 日期间,未发现我局有对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录。” 3-3-1-32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泰丰 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经在‘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处罚信息与黑 名单系统’中查询,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我局有 对深圳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科美精 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经在‘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处罚信息与黑 名单系统’中查询,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含企业注册 地址及营业地址位于宝安区外的时段),未发现我局有对深圳科美精工科技有限 公司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实,东莞 奥尼贝尔声学有限公司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7 日期间未因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奥尼视 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1 年 7 月 8 日在我市未有因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中山市 科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7 月 8 日在我市未有因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未发生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奥 3-3-1-33 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一、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市阿斯盾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 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二、深圳市华海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 录。”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企业遵守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东莞奥尼贝尔声学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我市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关 于为中山奥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回复》, 经核查,未发现中山奥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奥尼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中山汇海鑫科技有限公司、中山科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奥尼视讯科技(中山) 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证明》,奥尼电子、深圳阿斯盾、科美精工和泰丰源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 而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奥尼 贝尔在东莞市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缴存住房公积 金证明》,截至该证明开具之日,奥尼视讯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住房公积 金管理机构行政处罚。 3-3-1-34 根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缴存住房公积 金证明》,截至该证明开具之日,科美视通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住房公积 金管理机构行政处罚。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阿斯盾、香港华麦自设立以来未在香港雇用任何 员工,故此不涉及任何有关雇佣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注册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充期间内,发行 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目前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违法违规情况,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等方面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 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待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 程序,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3-3-1-35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更新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 22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原值为 2,434.84 万元,主要系位于 深圳市天安数码创业园的房产。 (2)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所载的权利人为天安公司,载明“用于公共 服务平台以及提供园区配套设施并限自用”。 (3)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说明函》:“本单 位认为奥尼电子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不违反相关规定。在具备办证条件时,本 单位可协助敦促天安公司为奥尼电子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书。” 请发行人: (1)披露前述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间、取得以后的用途、报告期内的租金 收入,前述投资性房地产办证需具备的条件、办理进度,是否存在障碍,预计 可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用途是否符合《房地产证》的要求。 (2)披露龙岗区投资推广署是否为有权主管部门,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是 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的事项,并补充 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披露前述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间、取得以后的用途、报告期内的租 金收入,前述投资性房地产办证需具备的条件、办理进度,是否存在障碍,预 计可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用途是否符合《房地产证》的要求。 2013 年 5 月 16 日,奥尼电子与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新城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安公司”)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奥尼电 子向天安公司购买位于龙岗天安数码城创业园 1 号厂房 A601-604、B601-604 的 3-3-1-36 8 套房屋。发行人已于 2013 年 5 月、 月和 7 月分期付清了购房款 2,434.84 万元。 根据物业交楼验收表,双方于 2013 年 7 月办理了交付手续。 发行人取得上述 8 套房屋之后,因该等房屋所在地区未通地铁,员工上下班 通勤不便,因此实际办公面积需求低于所购买的房产面积,除部分物业作为子公 司深圳阿斯盾的办公经营场所外,发行人还将部分未使用物业对外租赁。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份的相关租金收入分别为 70.87 万元、269.68 万元、189.68 万元和 38.57 万元。 根据对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原机构名称为龙岗区投资推广中心)及天 安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访谈,为加快龙岗区聚集总部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进程, 2012 年龙岗区推出“保障性产业用房”及相关政策,为此,天安公司根据深圳 市龙岗区政府的要求提供部分自有物业作为创新型产业保障性用房,由龙岗区经 济促进局(后更名为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外招商,然后由天安公司将 该部分房产销售给符合资格的入驻企业。2012 年 9 月 24 日,龙岗区投资推广中 心发布《关于天安龙岗数码新城第二批创新产业用房发售的通告》,企业拟购买 天安创新产业用房的,需到龙岗区经济促进局(投资推广中心)处递交申请材料, 并经龙岗区经济促进局(投资推广中心)审核通过,方有资格认购。因此,奥尼 电子按照前述通知要求进行申请,通过资质审核后,从天安公司处购买了上述 8 套房屋。 2014 年 1 月,天安公司取得上述 8 套房产的《房地产证》,载明“该物业用 于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提供园区配套设施并限自用”,用途为“工业”。根据购房合 同约定,“甲方(天安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推动该产权过户的实现, 乙方(奥尼电子)理解并同意在合理期间内取得本房产产权(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根据对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及天安公司相关负 责人的访谈了解,由于上述 8 套房屋系天安公司根据政府政策将自持物业用于出 售,该等房地产办证需政府协调批准及房产登记等多个部门的配合,目前各方还 在协调中,因此发行人尚未取得相关房屋的产权证书。 3-3-1-37 经核查,奥尼电子取得该等房屋后主要用于公司办公和对外出租给第三方办 公。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说明函》及 2021 年 1 月对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确认,奥尼电子购买和使 用前述房屋不违反相关规定。天安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出具《确认函》:“奥 尼电子从本公司处购买了位于龙岗天安数码城创业园 1 号厂房 A601、A602、A603、 A604、B601、B602、B603、B604 的 8 套创新产业保障性用房。截至目前,奥 尼电子已经按时付清相关房款,并将前述房屋部分用于对外出租,但尚未取得房 屋权属证书。本公司确认,奥尼电子可依法占有并按照现状使用其购买的天安数 码城 1 号楼的上述创新产业保障用房,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我公司与奥尼电 子之间尚无任何纠纷争议发生。”综上所述,奥尼电子取得该等房屋后主要用于 办公和对外出租给第三方办公使用,不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奥尼电子于 2013 年 7 月完成了交付手续并取得上述 8 套投资性 房地产,取得该等房屋后主要用于公司办公和对外出租给第三方办公,不违反相 关规定,该等房地产办证需政府协调批准及房产登记等多个部门的配合,目前各 方还在协调中,发行人尚未取得相关房屋的产权证书。 (二)披露龙岗区投资推广署是否为有权主管部门,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的事项,并补 充提示相关风险。 根据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名称为龙岗区经济促进局)的公示信息,龙 岗区投资推广署系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直属机构,其职责包括:“负责统筹 协调全区的投资推广工作;……负责全区产业用地招拍挂相关工作,协助区内企 业拓展产业空间;……承办区政府交办及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 2021 年 1 月对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确认,龙岗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负责创新产业用房的申请企业准入、申报受理、资质审核、房产分配等事宜, 龙岗区投资推广署系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直属机构,直接负责龙岗区产业用 房政策的申报受理、申购企业的资质审核等具体事宜,二者均属于龙岗数码新城 第二批创新产业用房事宜的有权主管部门。 3-3-1-38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说明函》:“本单 位认为奥尼电子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不违反相关规定。”根据对 2021 年 1 月对深 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署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龙岗区投资推广署是发行人购买龙岗区创新创业用房的有权主管 部门,发行人购买和使用前述房屋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问询函》问题 25 关于重要合同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包括奇虎智能科技、邻友 通、AverMedia(圆刚科技)、Owlet Baby、京东。 请发行人披露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其他前五大客户 是否签署框架合同,相关合同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 重大采购合同的披露标准为公司与最近一期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框架合同 或无框架协议的合作方签署的单笔金额前二大的订单,重大销售合同的披露标准 为公司与最近一期前五大客户签署的框架合同或与无框架协议的合作方签署的 单笔金额前二大的订单。 (二)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其他前五大客户是否签署框架合同,相关合同 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签署框架合同的情况如下: 3-3-1-39 是否签 框架合同的有效 目前是否仍 序号 客户名称 署框架 期截止日 在有效期内 合同 1 深圳市奇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是 2022.03.10 是 2 深圳市邻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是 2021.10.22 是 3 AverMedia Technologies, Inc.(圆刚科技) 是 2023.05.31 是 4 Owlet Baby Care Inc. 是 2023.03.18 是 5 Swann Communications Pty Ltd 是 无固定期限 是 6 S2E,INC. 否 - - 7 Binatone Electronics International Ltd 是 无固定期限 是 8 Trust International B.V. 否 - - Toshiba Lifestyle Electronics Trading Co., 9 是 无固定期限 是 Ltd. 10 奇诺光瑞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否 - - 11 Nexight INC 是 2022.08.31 是 12 D-Link 是 无固定期限 是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部分主要客户签署了框架协议,除 S2E,INC.、 Trust International B.V.和诺光瑞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外,发行人签署的其他框 架协议均处于有效期内。 三、《问询函》问题 27 关于劳务派遣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人数占比超过 10%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已就此出具相关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分布、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是否拥有相 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分布 3-3-1-40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相关劳务派遣协议、结算单,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如下: 项目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员工人数(人) 1,386 1,808 999 802 平均劳务派遣人数(人) - - 259 67 用工总数(员工人数+平 1,386 1,808 1,258 869 均劳务派遣人数)(人) 劳务派遣人数占比 0.00% 0.00% 20.59% 7.71% 劳务派遣员工岗位 - - 成品组装 成品组装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主要分布在行车记录仪、摄像头及 耳机产品的成品组装岗位,该等岗位员工人数需求大、操作难度低,简单培训后 可上岗工作。因业务量增长,劳务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发行人招聘的正式员工 数量不足以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因此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弥补用工缺口。 2019 年末起,发行人陆续通过与部分工人签署正式劳动合同进行直接雇佣,以 及将包装、组装、分装环节的辅助工作劳务外包等方式规范用工事宜,并逐步取 消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二)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是否拥有相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的股权 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结算单,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 门的公示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以及部分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确认等,发行人报告期内合作过的劳务派遣单位的 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等具体情况如下: 1、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5366128X2 法定代表人 刘飞龙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3-1-41 住所 东莞市桥头镇田新社区友谊路 353 号 经营范围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 成立日期 2010 年 4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刘斌 50%,刘飞龙 50% 实际控制人 刘飞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1900181494 证》编号 经核查,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其实际控 制人为刘飞龙,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 系。 2、东莞市恒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东莞市恒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57291220P 法定代表人 陈敏珠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东莞市桥头镇桥常路(大洲段)228 号三楼 经营范围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清洁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黄春生 90%,陈敏珠 10% 实际控制人 黄春生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1900140334 证》编号 经核查,东莞市恒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其实际控 制人为黄春生,东莞市恒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 系。 3-3-1-42 3、东莞市勤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东莞市勤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348607723 法定代表人 伍卫华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东环路 275 号 102 室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咨询。 成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伍卫华 100% 实际控制人 伍卫华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1900181692 证》编号 经核查,东莞市勤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其实际控 制人为伍卫华,东莞市勤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 系。 4、东莞市致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东莞市致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6085002X6 法定代表人 康新华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桥东路南七街 402 号 劳务派遣服务、清洁服务、国内婚姻介绍服务(不含涉外婚姻); 经营范围 研发、加工、销售:电子产品、五金制品、玩具。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罗海艳 50%,康新华 50% 实际控制人 康新华 3-3-1-4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1900181609 证》编号 经核查,东莞市致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公开信息 查询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康新华,东莞市致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 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东莞市三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东莞市三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UTDEUXP 法定代表人 胡承侯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东莞市桥头镇岗头村桥东路南七街 11 号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 经营范围 务。 成立日期 2016 年 8 月 3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胡承侯 100% 实际控制人 胡承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1900181289 证》编号 注:经查询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许可行政公示信息 (http://dghrss.dg.gov.cn/),东莞市三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为 2018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1 年 5 月 2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查询到 续期信息。 经核查,公开信息查询显示东莞市三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胡 承侯,东莞市三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6、深圳市众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深圳市众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51530634L 法定代表人 吴云 3-3-1-44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龙环二路 183 号华商国际大厦 住所 909、910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投资管 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 经营范围 建筑劳务分包;汽车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外包;劳务派 遣;接受委托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成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2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22 年 8 月 2 日 登记状态 在营 股权结构 吴云 50%,唐平 50% 实际控制人 吴云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0301143007 证》编号 经核查,深圳市众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其实际控 制人为吴云,深圳市众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7、深圳市华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深圳市华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7894798B 法定代表人 丘金煌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观东路荣群大厦 12 层 1210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家政服务; 经营范围 提供清洁服务;教育培训;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5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3 月 5 日至 2034 年 1 月 8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 深圳市华源劳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丘金煌 10% 实际控制人 丘金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030183022 3-3-1-45 证》编号 经核查,深圳市华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经查询公 开信息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丘金煌,深圳市华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8、深圳市鑫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深圳市鑫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C69G9C 法定代表人 郑粤花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坑梓社区人民路 23 号金田风华苑(东区)1 住所 号楼商务公寓 B 座 402 及 403 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 经营范围 信息;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才培训;人 才信息网络服务。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 黄红梅 51%,康新清 29%,郑粤花 20% 实际控制人 黄红梅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0301182058 证》编号 经核查,深圳市鑫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经查询公 开信息显示其控股股东为黄红梅,深圳市鑫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 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9、深圳市众普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深圳市众普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8684808W 法定代表人 钟举人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3-3-1-46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成路 36 号西万大厦五楼之一 519 室 一般经营项目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投资兴办实业;企业管理 咨询;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劳务外包;电子产品、数码产 经营范围 品、电子元器件、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许可经营项目是:人才 中介服务。劳务派遣。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 李小莉 50%,钟举人 50% 实际控制人 钟举人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0306140082 证》编号 经核查,深圳市众普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经查询 公开信息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钟举人,深圳市众普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10、深圳市大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深圳市大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353050178 法定代表人 黄凯旭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观东路荣群大厦 16 层 1611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个人素质培 训;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经营范围 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 目是:劳务派遣;人才招聘;人才租赁;人才供求信息咨询;中 高级人才寻聘;招聘流程外包;人才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外包;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及咨询。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5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 黄凯旭 100% 3-3-1-47 实际控制人 黄凯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0301163001 证》编号 经核查,深圳市大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经查询公 开信息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黄凯旭,深圳市大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合法合规 如“(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分布”所述,因 2019 年业务量迅速攀升,临 时用工需求急增,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弥补用工缺口,2019 年度曾存在劳 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形,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 条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劳务派遣员工人数比例超标的情形,发行人已根据《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了整改和规范。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20 年 7 月、2021 年 2 月和 2021 年 7 月出具的守法情况的复函,奥尼电子及深圳阿斯盾、科美精工、深圳网蚁云、 泰丰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华海润达自 202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20 年 8 月、2021 年 2 月和 2021 年 7 月出具的证明,奥尼贝尔 2018 年 3 与 22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东莞市 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中山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于分别于 2021 年 1 月、2021 年 2 月和 2021 年 7 月出具的复函,未发现中山奥尼控股、中山汇海鑫、奥尼智能、科美视通及奥尼 视讯自设立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奥信通、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已出具书面承诺: “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本次上市前的用工不合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 用工比例超过 10%等)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其他损失,本公司/本人将无条 3-3-1-48 件地全额补偿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的损失,以确保发行人或 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主要分布在成品组装岗位,劳务派遣单位拥 有相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 发行人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形,不符合《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了整改 和规范,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问询函二》问题 2 关于经营模式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 ODM 模式下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 56.93%、45.79% 和 62.71%,2020 年大幅增长主要是受新冠疫情控制程度的不同,国外对摄像头 的需求高于国内市场。 (2)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有品牌线上销售中外销占比分别为 78.04%、68.36% 和 74.62%,境外电商占比较高,是基于品牌优势差异而在境内、境外市场推广 不同的产品品类,以及不同品类市场规模差异等因素所致。 (3)自有品牌业务不会影响发行人与 ODM 客户的合作稳定性,公司将继 续坚持 ODM 业务和自有品牌业务同步发展。 请发行人: (1)结合行业或可比公司 2020 年相关销售数据,分析并披露国外对摄像 头的需求高于国内市场的合理性。 (2)结合境内外摄像头和耳机品牌商的主要竞争对手及其市场占有率,分 析并披露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发行人自有品牌线上销售中外销占比较高的合 理性。 (3)披露是否存在同类型 ODM 产品与自有产品,相关售价是否存在差异、 3-3-1-49 ODM 产品与自有产品是否在同一销售渠道直接竞争;ODM 客户对公司经营自 有品牌业务是否存在相关限制,发行人生产自有产品是否侵害 ODM 客户相关知 识产权。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事项(1)、(2)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发行 人律师对事项(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披露是否存在同类型 ODM 产品与自有产品,相关售价是否存在差异、 ODM 产品与自有产品是否在同一销售渠道直接竞争 1、是否存在同类型 ODM 产品与自有品牌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务以 ODM 业务为主,兼具自有品牌业务。在 PC/TV 摄像头、蓝牙耳机产品线中,公司积极打造自主品牌,并通过亚马逊、速卖通等 跨境电商,实现“走出去”国际化战略,公司自有品牌业务与部分 ODM 客户具 有同样类型的下游客户,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报告期内,基于自身优劣势及细分市场竞争结构,公司主要在 PC/TV 外置 摄像头、蓝牙耳机推广自有品牌,行车记录仪等产品则以 ODM 为主。公司自主 品牌和 ODM 产品在大类上归于同类,但消费电子细分市场众多、产品差异较大, 且公司产品是非标准、按需定制产品,不同客户定制产品的功能、软件程序、硬 件外观/结构、材料不尽相同,自主品牌系根据自身品牌定位、目标群体而设计,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和 ODM 产品之间不会完全一致。 2、相关售价是否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ODM 产品与自有品牌产品完全一致的情况,但存在 部分核心部件使用相同规格配件的同类型 ODM 产品与自有品牌产品。 3-3-1-50 整体而言,同类型 ODM 产品与自有产品售价一般存在差异,即同类自有品 牌产品的售价一般高于销售给 ODM 客户的价格(ODM 客户会承担品牌推广等 后续销售费用)。以公司 2020 年销量较大的 PC/TV 摄像头产品为例,简要对比 如下: 序号 工厂型号 产品情况描述 销售模式 单价(元/个) 价格差异 200 万像素 ODM 110.92 1 A229 101.57% 自动对焦 自有品牌 223.59 ODM 340.88 2 A488 4K 定焦 68.43% 自有品牌 574.14 200 万像素 ODM 129.84 3 A521 80.83% 自动对焦 自有品牌 234.80 注:“工厂型号”是指一系列产品的基础版原型机,在此基础上,可进行软件、硬件的配置 调整以满足客户的定制化需求。 3、ODM 产品与自有产品是否在同一销售渠道直接竞争 总体而言,消费电子领域的细分市场众多,产品类型多样,市场空间巨大, 单个智能硬件的品牌商市场份额较低;知名智能硬件的品牌商往往产品线极为丰 富,通常不局限于音频、视频类智能终端产品,其产品还包括各类智能硬件周边 及其产品配件,甚至涉足软件领域。在市场空间足够广阔的背景下,智能终端品 牌商更注重对自身的品牌建设,对供应商更为强调质量、成本、交期等生产制造 优势,同时也并未限制公司发展自有品牌业务。公司与 ODM 客户不存在简单意 义上的直接竞争或此消彼长的情况,公司与 ODM 客户保持着良好、稳定的合作 关系。 (1)线上电商渠道、线下商超渠道的简要情况 一般而言,PC/TV 外置摄像头、蓝牙耳机等电子产品,存在两类渠道,包括 京东、亚马逊等线上电商渠道,以及线下零售渠道(包括顺电、Bestbuy 等专业 线下零售渠道,或者沃尔玛等综合商超内设的电子产品专柜等)。除品牌知名度、 电商运营水平等差异外,公司与 ODM 客户在线上电商渠道的优劣势差异较小, 但在线下零售渠道的差异较大,主要体现在是否具有 Bestbuy 等线下商超的供应 3-3-1-51 商资质、是否具有承担线下渠道供货后的应收账款账期的资金实力等。 在 PC/TV 摄像头、耳机领域,公司的部分 ODM 客户在 Bestbuy、沃尔玛等 线下商超渠道具有供应商资质优势,且截至目前公司自有品牌很少直接供应线下 商超渠道,因此,在线下商超渠道上,公司与 ODM 客户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在京东、亚马逊等线上电商渠道上,公司自有品牌产品与 ODM 客户品牌产 品同时面向 C 端消费者进行市场推广,即存在竞争关系。但实际上,消费电子 市场为充分竞争市场,公司已针对性地制定了自有品牌产品差异化的销售策略, 比如通过产品售价、个性化功能差异等而锁定与 ODM 客户不同的目标消费者, 因而公司的自有品牌与 ODM 客户在线上电商渠道上存在广义上的竞争,但产品 定位差异、目标群体差异、销售地域差异等因素导致这种竞争不断被弱化。 (2)公司经营自有品牌,并借助 ODM 客户的渠道和品牌优势扩大总体销 售量 以 PC/TV 摄像头为例,由于 PC/TV 摄像头市场需求一直存在,且在不断产 生新的应用场景需求,PC/TV 摄像头的市场容量不断扩大,单个企业、单个品牌 无法满足所有渠道上全部消费者对于产品性能的个性化需求,亦无法获取全部线 下渠道的供应商资质,因此,公司亦借助 ODM 客户的线下渠道资质优势和线上 品牌优势,以扩大公司产品的最终销售量。 公司以 PC/TV 外置摄像头自有品牌运营起步,随着企业规模的壮大而逐步 在国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但在拓展海外市场时,所面对的竞争对手系罗技等国 际知名品牌,为了尽快打开海外市场,公司亦接受 Avermedia、NexiGO 等知名 品牌客户的定制以树立公司的产品品质、制造能力方面的声誉。因此,在开拓海 外自有品牌市场过程中,公司会将部分国内自有品牌中销售较好的型号用于境外 自有品牌推广销售,亦存在定制化调整后销售给部分 ODM 客户的情形(即前文 公司自有品牌与 ODM 产品基于同一“工厂型号”的情形)。 3-3-1-52 (二)ODM 客户对公司经营自有品牌业务是否存在相关限制,发行人生产 自有产品是否侵害 ODM 客户相关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协议、订单等资料,因音视频领域市场空间巨大, ODM 客户注重对自身的品牌建设,对供应商强调质量、成本、交期等生产制造 优势,并未限制公司发展自有品牌业务。 经核查及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 ODM 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经营自有品牌存在特殊限制的有关约定,发行人生产自有产品未侵害 ODM 客 户相关知识产权;发行人与 ODM 主要客户之间亦不存在关于知识产权限制性层 面的争议事项,亦未收到相关客户的投诉或诉讼。 五、《问询函三》问题 6 关于线上销售 据媒体报道,近期国内部分跨境电商卖家被亚马逊平台封杀,其中包括发 行人主要客户邻友通的母公司泽宝技术。 请发行人: (1)披露泽宝技术被亚马逊平台封杀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业务、业绩的 具体影响。 (2)披露亚马逊平台封杀部分跨境电商卖家是否涉及发行人自有品牌的销 售,如有,请分析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3)披露是否还存在其他被亚马逊平台封杀的客户或产品,如有,请分析 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披露泽宝技术被亚马逊平台封杀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业务、业绩 的具体影响 2021 年 5 月,《亚马逊封杀深圳跨境大卖,出事原因很可能是刷评论》等部 3-3-1-53 分报道称:“亚马逊对傲基,通拓,泽宝,帕拓逊等账号封杀”。2021 年 5 月 20 日,亚马逊公众号发布《致亚马逊全体卖家信》,确认“近期,我们暂停了部分 卖家的销售权限”,但未明确其限制销售权限的具体企业的名单。 深圳市邻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深圳市泽宝科技有限公司(“泽宝技术”) 的全资子公司,泽宝技术是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00464.SZ,“星徽 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泽宝技术及其合并范围内公司统称“邻友通”)。星徽股 份 2021 年 6 月 17 日发布《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1)重大事项的基本 情况: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旗下 RAVPower、Taotronics、VAVA 三个品牌涉及的部分店铺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被 亚马逊平台暂停销售;经查,原因可能是部分产品赠送礼品卡,涉嫌违反亚马逊 平台规则。(2)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已成立应急小组并聘请律师协助与亚马逊平 台进行沟通,积极协调与申诉,争取尽快恢复相关品牌店铺的销售;同时,公司 将充分利用线下渠道及旗下其他品牌,加大推广与投入力度,提升经营业绩,降 低以上事项对公司的整体影响。(3)对公司的影响: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以上受影响的店铺实现营业收入约占公司在亚马逊平台营业收入的 31%,公司精密五金业务正常经营,电商业务旗下其他品牌正常经营、线下渠道 未受影响。” 根据上述公告,邻友通 RAVPower、Taotronics、VAVA 三个品牌涉及的部分 店铺被暂停销售,且前述店铺约占其在亚马逊收入的 31%。2021 年 1-6 月,公 司向邻友通销售中涉及 RAVPower、Taotronics、VAVA 品牌的收入占比为 95.74%。 假设邻友通向发行人采购的产品全部于亚马逊销售,假设 2021 年 7-12 月对 邻友通收入下滑 31%(邻友通受影响店铺的销售收入占比)、50%、71%(在手 订单执行完毕之后不再合作)、100%(在手订单不再执行、未来不再合作)的情 形下,对公司影响预计如下: 2021 年 6 月 2021 年 1-6 月 2021 年 7-12 月 2021 年度 项目 30 日在手订 单 收入 增幅 收入 增幅 收入 增幅 情形 1 2,077.01 3,385.43 19.21% 5,126.12 -31.00% 8,511.55 -17.11% 3-3-1-54 情形 2 2,077.01 3,385.43 19.21% 3,714.58 -50.00% 7,100.01 -30.86% 情形 3 2,077.01 3,385.43 19.21% 2,146.58 -71.11% 5,532.01 -46.13% 情形 4 2,077.01 3,385.43 19.21% - -100% 3,385.43 -67.03% 注 1:情形 1 系假设公司对邻友通 2021 年 7-12 月销售收入较 2020 年 7-12 月下滑 31%(邻 友通受影响店铺的销售收入占比),情形 2 系假设对邻友通销售收入下滑 50%,情形 3 系假 设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手订单执行完毕之后不再合作,情形 4 系假设在手订单不再执行、未 来不再合作。但目前,星徽股份、邻友通已确认在手订单继续执行、在研项目继续推进。 注 2:“增幅”为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 如上表所示,2021 年 1-6 月,公司对邻友通合计实现收入 3,385.43 万元,较 2020 年 1-6 月销售收入上涨 19.21%,公司与邻友通在合作不断加强。 参照星徽股份前述公告,假设公司对邻友通 2021 年 7-12 月收入较上年同期 下滑 31%、50%、71%、100%,则预计 2021 年全年对邻友通收入同比分别减少 1,757.44 万元、3,168.98 万元、4,736.98 万元、6,883.56 万元,该减少金额分别占 公司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1.64%、2.96%、4.43%、6.44%。前述下滑比例为模 拟假设,星徽股份、邻友通已确认在手订单继续执行、在研项目继续推进。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邻友通应收账款余额为 2,127.78 万元(其中 1,219.94 万元已由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进行保理,917.50 万元尚未结算),在 手订单、产成品分别为 2,077.01 万元、230.74 万元,经向星徽股份、邻友通访谈, 对方确认:“(1)我司资金情况良好,未向奥尼电子提出变更信用政策,能及时 向奥尼电子支付货款;(2)我司与奥尼电子为买断式交易,我司自行承担销售相 关的风险,除协议约定的质量瑕疵等情形外,我司不会因本次部分店铺被暂停销 售而向奥尼电子进行大额退货;(3)我司已下达订单有效、会继续采购;(4)我 司与奥尼电子在售型号 8 款、在售型号会继续采购,在研型号 9 款、在研项目将 继续推进并尽快上市销售”。 综上,公司主要客户邻友通部分店铺被亚马逊暂停销售事项,未对公司 2021 年整体营业收入、业绩形成重大影响。 3-3-1-55 (二)披露亚马逊平台封杀部分跨境电商卖家是否涉及发行人自有品牌的 销售,如有,请分析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1、公司自有品牌的销售收入情况 2021 年 1-6 月,公司自有品牌实现销售收入 7,138.37 万元,其中通过亚马逊、 京东等线上平台销售 4,814.27 万元,线下方式销售 2,324.10 万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收入 占比 是否被封杀 1 线上电商销售收入(含亚马逊平台收入) 4,814.27 67.44% 否 2 线下销售收入 2,324.10 32.56% - 2.1 SPEED TECH CORPORATION 522.47 7.32% 否 2.2 Alza.cz.a.s. 177.81 2.49% 否 2.3 深圳腾为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103.98 1.46% 否 2.4 PT INOVASI TEKNOLOGI CEMERLANG 96.82 1.36% 否 2.5 深圳市鸿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75.33 1.06% 否 2.6 其他 1,347.70 18.88% - 自有品牌收入合计 7,138.37 100.00% - 注:上表中“占比”系指该项收入占主营业务自有品牌销售收入的比例。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自有店铺不存在被亚马逊封杀的情况,经向主要客户邮 件函证确认,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前五大自有品牌客户不存在被亚马逊封杀的 情况。 2、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确认情况 根据重要性原则,2021 年 7 月,发行人、本所律所对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 份实现销售收入大于 90 万元的 ODM 客户、实现销售收入大于 10 万元的自有品 牌线下客户进行了邮件函证,了解客户“是否存在于亚马逊平台销售”、“亚马逊 店铺是否存在被亚马逊‘封杀’、‘封号’、‘限制’等类似情况”、“被封杀店铺是 否已恢复正常”等情形。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回函情况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自有品牌收入(万元) 项目 线上 线下 线上 线下 销售收入 4,814.27 43,553.53 4,814.27 2,324.10 3-3-1-56 已发函金额 - 39,664.82 - 1406.57 已回函金额(不含邻友通) - 35,213.98 - 1406.57 已回函金额(邻友通收入) - 3,385.43 - - 发函金额占对应收入项目比 - 91.07% - 60.52% 例 回函金额(不含邻友通)占对 - 80.85% - 60.52% 应收入项目比例 回函金额中邻友通占对应收 - 7.77% - - 入项目比例 未发函或未回函占比 - 11.37% - 39.48% 公司自有品牌线上收入通过自有店铺销售,不存在被亚马逊封杀的情况。 针对自有品牌线下销售收入,回函客户收入占公司 2021 年 1-6 月自有品牌 线下销售收入的 60.52%,回函客户均确认其不存在在亚马逊销售或被亚马逊“封 杀”、“封号”、“限制”的情况,其余未发函或未回函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较 小,对发行人自有品牌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 经公开查询,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除媒体报道疑似名单中的傲基、帕拓 逊、猿人,以及 2021 年 6 月 16 日邻友通部分店铺被亚马逊暂停销售外,公司其 他主要客户不存在媒体报道为亚马逊销售受限的情况。 3、对媒体报道名单的反向核实情况 截至目前,就媒体报道所称可能存在被亚马逊平台封杀的企业(注:亚马逊 未发布官方名单,本表系根据《亚马逊封杀深圳跨境大卖,出事原因很可能是刷 评论》等媒体报道整理),发行人向该等主体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媒体报道 2021 年 2020 2019 2018 自有品牌 是否存在被亚马 名称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或 ODM 逊封杀的情况 蓝思科技 - - - - - 未交易 泽汇 - - - - - 未交易 宝视佳 - - - - - 未交易 公狼 - - - - - 未交易 拣蛋网 - - - - - 未交易 傲基 - 166.85 204.75 293.80 ODM 未发函确认 3-3-1-57 有棵树 - - - - - 未交易 通拓 - - - - - 未交易 赛维 - - - - - 未交易 自有品牌 帕拓逊 - - 0.85 14.26 未发函确认 +ODM 泽宝 3,385.43 10,268.99 9,555.31 2,387.34 ODM 否 洪堡科技 - - - - - 未交易 猿人科技 - - 801.12 362.74 ODM 未发函确认 Austor - - - - - 未交易 OMORC - - - - - 未交易 OKMEE - - - - - 未交易 注:按照客户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2021 年 1-6 月公司未与傲基交易,2020 年公司与傲基 交易金额小于 200 万元;2020 年以来,公司未与帕拓逊、猿人科技交易,因此,根据重要 性原则未对其发函进行确认。 如上表所示,在媒体报道疑似名单内,发行人报告期内曾与邻友通(泽宝)、 帕拓逊、傲基科技、猿人等 4 家客户存在合作,其中向帕拓逊的销售涉及自有品 牌产品,邻友通为 ODM 模式、未销售发行人自有品牌产品。公司与帕拓逊、傲 基、猿人的历史合作金额较小,且 2019 年、2020 年以来已未继续合作。因此, 邻友通、帕拓逊、傲基、猿人的情况对发行人自有品牌收入不构成重大影响。 针对 2021 年 6 月 16 日邻友通部分店铺被亚马逊暂停销售事宜,参考星徽股 份公告的数据测算,假设发行人对邻友通 2021 年 7-12 月收入较上年同期下滑 31% (邻友通受影响店铺的销售收入占比)、50%、71%(在手订单执行完毕之后不 再合作)、100%(在手订单不再执行、未来不再继续合作),则预计 2021 年全年 对邻友通收入同比分别减少 1,757.44 万元、3,168.98 万元、4,736.98 万元、6,883.56 万元,该减少金额分别占公司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1.64%、2.96%、4.43%、 6.44%,对发行人整体收入、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前述下滑比例为模拟假设, 星徽股份、邻友通已确认在手订单继续执行、在研项目继续推进。 (三)披露是否还存在其他被亚马逊平台封杀的客户或产品,如有,请分 析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如前文所述,(1)公司自有品牌线上收入通过自有店铺销售,不存在被亚马 逊限制销售的情况;(2)针对线下销售收入,回函客户(不含邻友通)收入占公 3-3-1-58 司 2021 年 1-6 月线下销售收入的 80.85%,除邻友通外,回函客户均回复其不存 在在亚马逊销售或被亚马逊“封杀”、“封号”、“限制”的情况,其余未发函或未 回函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较小,对发行人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3)邻友通 部分店铺被暂停销售事项未对发行人整体收入、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此外,公司属于消费电子行业,公司于境内外电商平台从事自有品牌 PC/TV 外置摄像头、耳机的销售,公司下游客户最终亦系通过商超渠道、电商平台等渠 道进行销售,在线上销售领域,若公司的自有店铺、下游客户的店铺发生被暂停 销售等类似情形,将对公司自有品牌收入、整体收入形成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5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高丹丹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3-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