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奥尼电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21-12-2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与北京市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本所受
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发行人
的本次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实、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1
       3、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其他法域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4、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
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
所律师依赖发行人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确认、声明与承诺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书。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本次上市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2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及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相关决议。


    2020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本次发行及上市决议及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批准并做出决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决
议持续有效。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2021 年 7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38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38 次审
议会议审议认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
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82 号),同意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取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审议通过,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
复,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3
    二、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一家于 2005 年 8 月 9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奥尼
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8761628J)。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根 据 发 行 人 现 行 有 效 的 《 公 司 章 程 》 及 深 圳 信 用 网
(https://www.szcredit.com.cn/)公示,发行人的营业期限为“永久经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三年以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38 次会议结果公告、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82 号)、《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564
号),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的审议通过以及中国
证监会的注册同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8,489.6465 万元,根据《深圳奥尼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立信会计师
出具的《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1,489.6465 万元,


                                    4
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结果公告》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数为 3,0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 11,489.6465 万股,公开
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362 号),
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第 2.1.2 条第(一)项标准。


    (五)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经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兴证券”)担任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上市规
则》第 3.1.1 的规定。


    经核查,东兴证券已指定王刚、陈炘锴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
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的规定。


                                    5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
的主体资格,本次上市已取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委审议通过,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发行人本次上市符
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条件;
就本次上市事宜,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高丹丹




                                          二〇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