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尼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7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奥尼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事前审
查,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状况以及独立性等做了事前审核,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很好地完
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唐安 徐树公 范丛明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