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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尼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1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事项是公司根据公司发展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和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实施研发及运营中心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唐安先生、范丛明先生的意见

    独立董事唐安先生、范丛明先生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募
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实施研发及运营中心项目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有利
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尽快完善公司的发展战略布局,增强上市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
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实施研发及运营中心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徐树公先生的意见

    独立董事徐树公先生对本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反对,其理由为:未来全球大势
不乐观,慎重房产固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唐安                     徐树公                    范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