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尼电子: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301189 证券简称:奥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3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尼电子”)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
司深圳市阿斯盾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盾”)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品牌建设及营销渠道升级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82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尼电子”)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为 66.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85,4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184,883,351.5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800,516,648.5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564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将
其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
中山汇海鑫+奥
1 智能视频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29,045.32 29,045.32
尼视讯
中山汇海鑫+奥
2 智能音频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17,903.12 17,903.12
尼智能
3 PCBA 生产车间智能化改造项目 2,146.25 2,146.25 奥尼电子
4 智能音视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2,678.29 12,678.29 奥尼电子
5 品牌建设及营销渠道升级项目 14,101.29 14,101.29 奥尼电子
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 5,000.00 奥尼电子
合计 80,874.27 80,874.27
注:中山汇海鑫为中山汇海鑫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奥尼视讯为奥尼视讯科技(中山)
有限公司的简称;奥尼智能为奥尼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简称。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
度,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阿斯盾云科技有限公司为“品牌建设及营销渠
道升级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间通过内部
往来的方式具体划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
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前)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后)
奥尼电子
品牌建设及营销渠道升级项目 奥尼电子
阿斯盾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也不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将为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开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
专储管理。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四、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阿斯盾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6523X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承辉
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8 日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8 区留仙三路 2 号鸿辉工业区 5 号
厂房 7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软硬件技术开发;电子电器产
品、智能硬件产品的技术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摄像及视
频制作服务;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元器件批
发;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光电子器件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
销售;家用电器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家居用品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人工智能
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电子办公设备销售;模具销售;
显示器件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可
穿戴智能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
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用应
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物联网
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户外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
日用杂品销售;体育用品设备出租;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物联网技术
研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品牌管理;照明器具销
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
影视录放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
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
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
数字家庭产品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
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办公设备耗材制造;电子电器产品、智能硬件产品的
生产。
五、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
也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实施主体的业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
理成本,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纳入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为本
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开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授
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
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
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品牌建设及营销渠道升级项目”实施主体。为进一步加快公司品牌建
设和营销渠道升级,把握市场发展,更好推进“品牌建设及营销渠道升级项目”
的实施,公司增加阿斯盾为项目实施主体,并通过内部往来的方式具体划转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
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提高募集资金和运营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
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尼电子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旨在促进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有效实施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已经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宜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