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数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3-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
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大
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数控”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大族数
控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134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00 万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76.56 元/股,并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37,800 万股变更
为 42,00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出具《关于所持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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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8 月 28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公司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公司在锁定或减持
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七、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2、大族激光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出具《关于所持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将确保大族激光履行
其出具的锁定承诺,确保大族激光在该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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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8 月 28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公司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公司在锁定或减持
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七、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出具《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相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保持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将确保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履行其出具
的锁定承诺,确保其在该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大族激光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自愿自动适用更
新后的监管规则及要求。
三、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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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
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4、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朝辉、张建群、周辉强和杜永刚、间接持
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小东、翟学涛、黎勇军、寇炼、佘蓉出具《关于所
持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
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下同)。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三、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8 月 28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五、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
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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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
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上市,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76.56 元/股,触发前述股
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及其控股股东大族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延长锁定期后到
股东名称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期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万股) (万股)
大族激光 35,586.81 - 84.731% - 2025 年 2 月 27 日 2025 年 8 月 27 日
大族控股 323.19 - 0.770% - 2025 年 2 月 27 日 2025 年 8 月 27 日
杨朝辉 258.62 - 0.616% - 2023 年 12 月 6 日 2024 年 6 月 6 日
张建群 28.42 - 0.068% - 2023 年 12 月 6 日 2024 年 6 月 6 日
周辉强 28.42 - 0.068% - 2023 年 12 月 6 日 2024 年 6 月 6 日
杜永刚 17.46 - 0.042% - 2023 年 12 月 6 日 2024 年 6 月 6 日
周小东 - 12.24 - 0.029% 2023 年 12 月 6 日 2024 年 6 月 6 日
翟学涛 - 22.29 - 0.053% 2023 年 12 月 6 日 2024 年 6 月 6 日
黎勇军 - 21.86 - 0.052% 2023 年 12 月 6 日 2024 年 6 月 6 日
寇炼 - 20.00 - 0.048% 2023 年 12 月 6 日 2024 年 6 月 6 日
佘蓉 - 19.92 - 0.047% 2023 年 12 月 6 日 2024 年 6 月 6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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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族数控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大族数控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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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 斌 熊科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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