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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族数控: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3-31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二年三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 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 1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权 ....................................................................................................... 5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 6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 11
第七章   附     则 ................................................................................................................. 12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
         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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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拟订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津贴标准及奖励;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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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含对外捐赠,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不含 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以上 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本议事规则条款另有约定外,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包含下列
         交易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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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活动的。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应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
应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交易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计
算。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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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计算标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
           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
           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超过本议事规则第十条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适用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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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
           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
           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日应向全
           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
           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
           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 5 日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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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四)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本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
             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
             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
             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
             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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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
             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

             (三)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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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
             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两名监事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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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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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负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涉及其
             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公告。

             董事会决议涉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重大事
             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
             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
             事项公告。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及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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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须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在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
             “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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