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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族数控: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31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二年三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监事职责 ...................................................................................................... 1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 3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 3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 4
第六章   议事规则 ...................................................................................................... 5
第七章   监事会记录 .................................................................................................. 6
第八章   附     则 .......................................................................................................... 7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
         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阻
         挠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
         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六条   公司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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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应当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八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
           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
           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
           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
           具体原因。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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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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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

           (五)    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
                     权范围内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六)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监事会会
           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
           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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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会议通知载明
             的联系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
             投票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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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
             组进一步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出席监事会的无关联
             监人数不足 2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6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
             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
             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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