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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族数控: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2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755)2939-5289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大族数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告》,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深圳市
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据此,贵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三)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4 月 20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四)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
上午 10:00 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大族激光智造中心 3 栋 7 楼一区 A01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朝辉主持。

   (五)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6,910,23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9.740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2 年 4 月 15 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2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1 名,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4,831,08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3%。

    (三) 根据贵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
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3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99.9979%;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0%;



                                     3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5.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01《2022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381,732,9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8%;7,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1%;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5.02《2022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379,146,70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8%;7,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1%;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81,732,9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78%;



                                   4
7,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1%;5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3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0%;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22,6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651%;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327%;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2%。

    10.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5
    1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13.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1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1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1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3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0%;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1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1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1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3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0%;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2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2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81,733,42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79%;7,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9%;
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前述议案5.02、议案9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
10、14-17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建伟




                                             经办律师:

                                                           黄嘉瑜




                                                           成   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