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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兰疫苗: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03-30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
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
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
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
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
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
    第四条 除现金管理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且投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
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
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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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委托理财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
得的收益。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4、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低
于 50%,同时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在 5,000 万元以下;
    3、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同时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在 5,000 万元以下;
    4、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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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低于 50%,同时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且在 500 万元以下。
    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
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
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证券部必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   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经
办。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
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
的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进行委托理财时,应与金融机构签署协议,明确投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协议前应会同
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
手续。由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金额和理
财期限,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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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月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
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   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
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
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
能选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其中,资金来源为闲置募集资
金(含超募资金)的,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公司财务部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
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并按季度上报董事会委
托理财进展情况和异常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
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
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
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理
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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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
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
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
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
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
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
行,修改时亦同。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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