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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疫苗:独立董事对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2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
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华兰
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现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
  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华兰生
  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一贯的绩效管理原则。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了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
  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以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为
  考核年度,设定了各年度的净利润目标值,该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是综合考虑宏
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以上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德新、董关木、杨东升
                                          202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