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疫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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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兰疫苗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鹏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晓宁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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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参见“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的措施”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1
1
项目 工作内容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3 年 3 月 28 日
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全面注册制及募集资金
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从全面注册制下持续监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管要求、再融资和重组规则、交易机制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审议、披露要求等方面,并
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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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保荐机构核查发 2022 年 7 月,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使
现,2022 年 4 至 7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部分
月发行人存在超过 已经全部赎回。该事项已于 2022 年 8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董事会授权额度使 月 22 日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补充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
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见,保荐机构已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不适用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2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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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解决措施
1、股份限售及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切实履行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保持业务独立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0、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关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事项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2、接受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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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期内,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
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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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 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项及整改情况如下:
整改情况 2022 年 10 月 31 日,华泰联合证券收
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警示函监管措施,指
出华泰联合证券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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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药业”)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
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倍特药业存在部分业
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
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
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
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
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
全等问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联
合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华泰联合证券对照公司制度进
行了相应的内部问责,要求责任部门对岗
位职责、工作流程、执业质量管理、风险
识别与控制等全面梳理、自查自纠, 杜绝
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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