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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亦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02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八月制定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
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
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二) 委托理财的标的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及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 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 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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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应当同时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
 司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委托理财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
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
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
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
              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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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委托理财完成时,及
              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
              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
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
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
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
 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
 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
 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现金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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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
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
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对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总额度进行审议。额度范围
内的相关业务,在实际开展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
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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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
经理,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监事会如发现违规操作的情况
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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