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亦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2022-08-02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二零二二年八月修订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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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
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逐项如
实更正、补充或修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八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
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进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
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董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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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 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法律的,
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
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
对其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
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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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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