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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亦科技: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02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八月修订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2〕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中亦
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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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
             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
             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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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
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
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
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
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
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有权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
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
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
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
组成。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
              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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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   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   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领导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
(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
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
金、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
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
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
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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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
             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
             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
             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
             回避投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决策、审核、
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制定及
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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