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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亦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8月)2022-08-02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二二年八月修订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
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
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中亦安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
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
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
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
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
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
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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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
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一)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
             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移转、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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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
             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超过30万元;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三)    发生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
             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

     (四)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五)    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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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九)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一)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二)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该资产的30%;

     (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十七)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八)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
             大不利变化;

     (十九)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二十)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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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二)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二十三)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五)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六)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七)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八)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九)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三十)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十一)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三十二)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三十三)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
                 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
                 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
                 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
                 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十四) 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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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五)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三十六)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七)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十八)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四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子邮件形式;

     (三)    传真形式;

     (四)    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
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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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
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
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
清。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
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
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