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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亦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02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零二二年八月修订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
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
              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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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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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的,对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
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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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
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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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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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
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     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
             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
             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
             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调查研究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
              寄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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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
              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
              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    投资者咨询电话: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如
              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
              畅通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
              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    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及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
              者咨询;

     (八)    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危机处理:对投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制订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在
              危机发生时及时根据预案处理;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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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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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
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
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
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
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
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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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
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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