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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亦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02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二年八月修订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 3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6

第六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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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监事会
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有关
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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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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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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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主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有权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的人士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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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负责清点;会议主
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及协助其完成监事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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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席的监事姓名和人数统计、
              缺席的理由等);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及协助其完成监事会工作的工
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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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议事规则修
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少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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