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亦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2-10-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亦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中亦科技本次增加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16,666,7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6.06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76,766.8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007.72万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7
月1日出具《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2BJAA11267号)
。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全国IT基础架构运维市场拓展和服务体
1 35,328.39 35,328.39
系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678.77 10,678.77
3 智能化运维平台升级项目 6,878.18 6,878.18
4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合计 60,885.34 60,88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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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整体规划布局和业务经营需求,为更好地整合公司资源,加快募投项
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中亦图灵数字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亦图灵”)为募投项目“智能化运维平台升级项目”的实施
主体,并增加上海为募投项目“智能化运维平台升级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涉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智能化运维平台升级项目”,
除此之外,上述募投项目不存在其他变更,其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
等均不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内容 增加前 增加后
实施主体 公司 公司、中亦图灵
智能化运维平台升级项目
实施地点 北京 北京、上海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中亦图灵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增加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
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
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公司与中亦图灵之间将通过增资或借款等方式实施募
投项目。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
施进度、提高募投项目建设效率,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投资总额等的变更,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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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中亦图灵为募投
项目“智能化运维平台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上海为募投项目“智能化运维
平台升级项目”的实施地点。本事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建设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的事宜。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优化资
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
发展战略,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
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经核查,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本次增加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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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或是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
实施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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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宇辰 关 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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