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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观想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3-18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观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
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的
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其他相
关人士的利益。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及授权
     第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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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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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若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免除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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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公司上述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或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规定还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活动所需的授权按公司内部各项控制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上述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决定或经董
事长授权后由总经理决定。上述董事会职权范围外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
授权由董事长决定,并可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授予总经理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组织董事会秘书、经理层制定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属于公
司基本制度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其中涉及股东大会职权的还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组成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
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一节 董 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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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
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止。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能有足够的了解。
     所披露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 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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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股东大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
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
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按公司会议通知及时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并按
规定行使表决权、接受监事会或股东的质询或提问。
     公司董事应按公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接受培训、参加调
研。
     第十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公
司或董事会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行为不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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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
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对因其擅自
离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离
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
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及相关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节 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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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批准或授权总经理批准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外的交易事项;
     (五)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授权,批准或授权总经理批准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
     (六)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公司内部相关控制制度规定的授权,将由其行使的部分职权授
予总经理行使。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设立战略与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一名召集人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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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制度;
     (六) 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集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 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
提交董事会批准;
     (八) 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
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
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制度和方案等;
     (二)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 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办法;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负责向股东解释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面的问题;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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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制订上述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并对其职权、工
作程序和议事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按董事会制订的各专
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组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负责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运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交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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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
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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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
任免程序、工作规范。董事会秘书依《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开展工
作。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形式为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节 会议召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九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要求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理由及相关议题。

                             第二节 会议提案
     第五十条 在发布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通知前,董事长可向公司董事、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征集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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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符合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或单位、董事会下属的各专
门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会议提案。提案应先提交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总、分类整理后提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
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对于未列入
会议议程且未说明理由的,提案人可以向监事会反映。
     提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前条所述书面提议或有关材料后,应
当于当日转交或告知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且是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提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四)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五十三条 书面提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 明确、具体的提案内容;
     (四)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与提案有关的背景资料、信息数据等材料应由提案人一并提交。

                             第三节 会议通知
     第五十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拟订会议通知包括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等
内容后报董事长决定。董事会秘书按照董事长指令筹备召开会议、准备会议资料,
并报董事长审阅。
     第五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分别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和三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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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五十六条 情况紧急时,会议通知可以不受上述时间、方式限制,但需要在
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相应说明,
并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 会议日期、地点、期限、发出通知的时间;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八条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需要同时告知紧急情况的说明。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三日前
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资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事先获得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十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
加会议。以电话、口头方式通知的,在会议召开前还需取得通知对象的确认回执。
     第六十一条 在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或者至少在董事会会议召开 3 日前,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应向全体董事及其他与会人员提交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资料、
信息和数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以保证董事在会前对审议事项有充分的研
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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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拟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节 会议召开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公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十五条 董事签署的委托书应当在开会前送达董事会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开始前将董事受托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由会
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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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以及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实际收到以传真、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表决的董事、
或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均应计入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按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准时召开。现场召开的
董事会会议设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
受托董事可在签到簿上列明受托情况。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材料一并存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
不能按预定时间开会时,主持人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并说明原因。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首先由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召集或提议、会议通知发布
与送达、出席或列席的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董事授权委托等事项。主持人确
认后,按会议议程组织召开会议。
     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作主
题中心发言,说明议题的主要内容、背景信息、提案人的主导意见。
     第七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可以就关联事项向董事会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但不得以不正当方
式影响董事决定。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
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
     每项议案由报告人宣读或说明后,主持人应就审议的议案提请每位与会董事
发表明确的意见并保证每位董事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董事发言应与审议的议
案相关,不受其他干扰。
     董事、其他与会人员阻止会议正常进行的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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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七十五条 非董事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回答董事的提问或质询。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
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审议。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
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监事可以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
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
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节 会议决议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表决由主持人组织,采用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
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与会董事过半数要求采用书面表决的,则应以书
面投票方式表决。
     第七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所有与会董事须对审议的每项议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与会董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该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与会董事以视频、电话、电邮等方式参加会
议并表决的须于会议结束后将书面表决票提交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书面表决票
应与其视频、电话、电邮表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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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
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书面表决票或清点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
董事的监督下进行计票,计票结果、举手表决的清点结果由董事会秘书向主持人
报告。
     第八十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召
开的会议,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限结束后一个工作
日内向全体董事、与会人员通告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
     第八十二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节 会议记录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
须于事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
记录上,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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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录音资料与会议资料一并保存。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得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或视频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决议公告
     第九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必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公
告事宜。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长负责组织执行,须由董事会执行的事项由董
事长交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须由经理层执行的事
项由董事长监督总经理落实、布署。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情形时,可要求和督促各专门委员会、董事、
董事会秘书或总经理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提请董事会追究执行人的责任。
     监事会可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根据执行情况,在必要时可提请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追究执行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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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在董事会决议时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执行
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
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或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
出质询。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修订
情况及时修改本规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低于”、“多于”、“过半”、“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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