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远钴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2-03-0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赣州腾
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钴业”、“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
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
文件的规定,针对腾远钴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8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发行上
市的相关议案。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9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发行上
市的相关议案。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1年9月9日,腾远钴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56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赣
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42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 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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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本次
发行的具体方案、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
配售的相关议案。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 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为: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
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工业”)、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一二
三”)、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伟股份”)、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
信建投腾远钴业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保荐机构东兴证券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兴投资”)(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
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若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
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629.7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共有6名战略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7名)。符合《业务
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亿股以下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的规定。
(二) 参与规模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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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及其认购金额上限如下:
认购金额上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限(万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1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28,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2 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 15,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3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4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5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信建投腾远钴业1号战略配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6 7,000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5%,即157.4345万股,
跟投主体为东兴证券资另类投资子公司东兴投资(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
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
的10%,即314.8690万股。
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特别规定》第十八条
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 配售条件及战略配售回拨安排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
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
3
认购的股票数量。
T-6日公布的《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
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T-3日,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战略配售协议》承诺认购规模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向其进行配售,配售
股票数量取初始认购股票数量和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和实际缴纳金额
确定的股票数量之间的孰低值。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和实际缴纳金额
确定的股票数量计算方式如下:股票数量=实际缴纳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向下取整保留至
个位数。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若出现战略配售投资者在T-3日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对应的股份数量大
于或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或者出现战略投资者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情况,但在确定发行
价格后,战略配售投资者在T-3日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对应的股份数量仍大于或等于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将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在足额缴款的战略投资者之间按
照不超过其承诺认购和实际缴款的金额进行配售,而不发生回拨。在该种情形下,战略投资者
之间的调配按照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的原则进行。 如果确定发行价格后,全体战略投资者
实缴股份数量合计低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即629.7380万股)的,则战略投资者实缴股份数
量为最终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在T-2日首先
回拨至网下发行。如果发生上述回拨,则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
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
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
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战略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保留至个位数:战略投
资者实缴股份数量=实际缴纳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四) 限售期限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主体为东兴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
4
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 缴款
战略投资者于T-3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认购金额超过最终
获配金额,多余金额将退还给战略投资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T+4
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方工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北方工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冠杰
成立日期 1981年05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0307G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12号
注册资本 2,602,774万元
特种机械及设备的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经营或代理除国家组织
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
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承办
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补偿贸易和按规定开展易
货贸易;承包本行业国外工程;境内外资工程;上述工程所需的
经营范围 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的各类工程、生产劳务人员。
批发、零售汽车(其中小轿车直接销售到最终用户);进口、易
货项下的黑色、有色金属及材料(稀贵金属除外)、木材的销售;
汽车租赁;经批准的进出口商品及易货项下进口商品的国内销售
(国家有专项专营的除外);与易货贸易有关的对外工程承包和
劳务合作;与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展览
5
展销;主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设计、制作影视、印刷品、
图片广告,代理自制影视、印刷品、图片广告及本公司所经营的
进出口商品的广告发布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设备租赁;保
险兼业代理(代理险种及有效期限以代理许可证为准)。(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北方工业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
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北方工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北方工
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北方工业控股股东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
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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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与北方工业于2022年2月9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未来将在产
品供应、资源保障等重点领域加强合作,包括不限于:
1)自北方工业成为腾远钴业战略投资者的五年内,北方工业积极推动下属子公司,包
括但不限于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同等条件下,每年优先向腾远钴业供应
约2,000-4,000金属吨钴中间品。
2)积极推进资源合作,在矿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钴、镍等)、冶炼厂等方面进行股
权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成立合资公司、互相投资其控股或参股企业等),发挥
双方优势,实现共赢发展。
北方工业隶属于兵器工业集团,兵器工业集团是我军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发
展的骨干,全军毁伤打击的核心支撑,现代化新型陆军体系作战能力科研制造的主体,国
家“一带一路”建设和军民融合发展的主力,属于大型企业。北方工业是我国军贸事业的开
拓者、领先者,是国家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重要团队,是兵器行业国
际化经营主力军,属于大型企业兵器工业集团的下属企业。
同时,根据北方工业出具的《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就本次战略配售事项,
北方工业承诺如下:
1)本公司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
2)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承诺认购的数量缴纳资金;
4)本公司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在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限售期
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
要求执行。本公司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腾远钴业的股份时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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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本公司与腾远钴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
人购回股份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事宜;
8)本公司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承诺均真实、全面、有效、合
法;
9)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和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北方工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北方工业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经核查,北方工业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
资金,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承诺认购的数量缴纳资金。”
(6)限售期限
经核查,北方工业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在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
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限售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腾远钴业股份
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公司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本公司减持腾远钴业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2、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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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根据万向一二三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万向一二三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军
成立日期 2011年7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577307779U
住所 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855号
注册资本 286,000万元人民币
锂离子电池及由动力电池组装的锂离子电池系统的设计、服务及
经营范围 技术升级;锂离子动力电池的制造;本公司生产产品的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万向一二三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
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万向一二三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万向一二三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万向
一二三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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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100.0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务中心
100.00% 1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鲁伟鼎 徐安良 上海冠鼎泽有限公司 肖风
36.5362% 34.6807% 27.1899% 1.5932% 55.00% 45.00% 74.57% 0.43% 20.00% 5.00%
万向集团公司董事局(鲁伟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
鼎实际控制)
100.00% 100.00% 57.1429% 42.8571%
100.00% 100.00%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万向集团公司 普星聚能股份公司
4.293% 81.072% 2.797% 11.189% 0.649%
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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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万向一二三控股股东为万向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鲁伟鼎。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与万向一二三于2022年2月9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未来将在
产品供应、电池回收、股权合作及技术合作等重点领域加强合作,包括不限于:
1)业务合作:积极推动产品或服务供应领域合作:双方作为汽车动力电池领域的上下
游,双方可在遵循法律法规,满足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满足QSTP体系(质量、服
务、技术、价格)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就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领域的相关产品或服
务开展广泛的合作,共同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服务生态,包括但不限于万向一二三
积极推动其产业链上游向腾远钴业采购电池用材料、就生产中产生的电池极片边角
余料及退役电池指定腾远钴业为重要的电池回收合作单位。
2)股权合作:在符合证监会或交易所等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条件下,积
极推动腾远钴业成为万向一二三的战略投资者,并持续加强后续双方的业务合作深
度。
3)技术交流与合作:双方定位产业战略联盟,除业务合作之外,万向一二三将长期与
腾远钴业建立技术研发人员、实验室资源的共享和输出机制,实现双方技术的共同
进步。
万向一二三系大型企业万向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万向集团位列2021年浙江民营企业
百强榜排名第7位。万向一二三是世界领先的锂离子动力电池和储能系统供应商,具备世界
先进的纳米级磷酸铁锂材料技术,强大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启停电池、储能电池研发生
产能力。万向集团公司属于大型企业,万向一二三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同时,根据万向一二三出具的《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就本次战略配售事项,
万向一二三承诺如下:
1)本公司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
2)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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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承诺认购的数量缴纳资金;
4)本公司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在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限售期
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
要求执行。本公司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腾远钴业的股份时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本公司与腾远钴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
人购回股份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事宜;
8)本公司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承诺均真实、全面、有效、合
法;
9)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和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万向一二三作为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万向一二三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经核查,万向一二三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
有资金,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承诺认购的数量缴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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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售期限
经核查,万向一二三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
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在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
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限售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腾远钴业股
份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公司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本公司减持腾远钴业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3、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汽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上汽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虹
成立日期 1984年4月1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60250X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563号1号楼509室
注册资本 1,168,346.1365万元人民币
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整车,机械设备,总成及零
部件的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咨询服务业,以
电子商务方式从事汽车整车,总成及零部件的销售,从事网络科
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
经营范围 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
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汽车租赁及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
期刊出版,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汽集团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
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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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上汽集团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汽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汽集
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100.00%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社会公众股
67.66% 32.34%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上汽集团控股股东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与上汽集团于2022年2月8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计划在资源
保障、产品供应、电池回收、技术研发、资本市场等重点领域加强合作,进一步探讨以下
方面的合作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
1)共同探索海外矿产资源的合作机会
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动力电池上游锂、镍、钴等金属资源的供应
稳定性更加受到重视,国内一些上市公司纷纷斥巨资收购、维护海外优质矿山资源。双方
可利用各自在海外的资源,共同探索海外优质矿产资源的合作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收
购),增强原料供应保障能力、降低原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提高竞争优势。
2)积极推动产品或服务供应领域合作
作为汽车动力电池领域的上下游企业,双方可在遵循法律法规,满足上市公司监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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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满足QSTP体系(质量、服务、技术、价格)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就新能源汽车产业
链领域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开展广泛的合作,共同探索新能源汽车产业服务生态的构建,积
极推动将腾远钻业作为上汽集团海内外电池回收的重要合作商,积极探索双方成立电池回
收合资公司开展电池回收业务。
3)加强研发领域合作
双方可探讨开展汽车动力电池领域相关技术领域的合作,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实
现共同学习,缩短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共同解决汽车动力电池领域面临的技术难题。
4)加强资本运作层面的融合
为进一步强化产业联盟,双方将加强股权层面的合作,最终形成紧密的股权合作纽带:
上汽集团将利用自身行业资源,为腾远钻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并购和产业孵化提供
资源和信息渠道对接,推荐或联合投资/收购合作领域内具有发展潜力的目标企业,以期
促进腾远钻业外延式发展。
上汽集团是目前国内产销规模最大的汽车集团,主要包括整车、零部件、移动出行和
服务、金融、国际经营五大业务板块。2020年,上汽集团实现整车销售560万辆,国内市场
占有率超过20%,实现新能源车销售32万辆,整车出口和海外销售39万辆。上汽集团属于大
型企业。
同时,根据上汽集团出具的《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就本次战略配售事项,
上汽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
2)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承诺认购的数量缴纳资金;
4)本公司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15
起十二个月,在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限售期
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
要求执行。本公司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腾远钴业的股份时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本公司与腾远钴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
人购回股份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事宜;
8)本公司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承诺均真实、全面、有效、合
法;
9)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和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汽集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
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
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上汽集团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经核查,上汽集团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
资金,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承诺认购的数量缴纳资金。”
(6)限售期限
经核查,上汽集团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在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
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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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限售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腾远钴业股份
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公司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本公司减持腾远钴业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伟股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中伟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伟明
成立日期 2014年9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690314383681D
住所 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2号干道与1号干道交汇处
注册资本 60,567.353万元人民币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经营范围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
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新材料、电池及新能源的研发、生
产、加工与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经核查,中伟股份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
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伟股份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中伟股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伟股
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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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中伟股份控股股东为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邓伟明、吴
小歌夫妇。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与中伟股份于2022年2月16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未来的合作
包括但不限于:
1)共同探索国内外矿产资源的合作机会
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动力电池上游锂、镍、钴等金属资源的供应
稳定性更加受到重视,国内一些上市公司纷纷斥巨资收购、维护海外优质矿山资源。双方
可利用各自在国内外的资源,共同探索优质矿产资源的合作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收购),
增强原料供应保障能力、降低原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提高竞争优势。
2)强化产品供应领域合作
双方作为电池领域的上下游,继续巩固良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双方本着战略合作
精神,将在产品供销、加工等方面进行长期稳定合作,力求月度均衡购销,从2022-2025年,
双方预计钴盐的供需总量为10-20万实物吨,年均2.5-5万实物吨。
中伟股份是专业的锂电池新能源材料综合服务商,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新材
料、新能源领域,目前己与国内外数十家知名企业达成战略合作,核心产品成功跻身多家
世界500强企业高端供应链,产品广泛应用于各大3C领域、动力领域、储能领域,具备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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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中伟股份属于大型企业。
同时,根据中伟股份出具的《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就本次战略配售事项,
中伟股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
2)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承诺认购的数量缴纳资金;
4)本公司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在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限售期
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
要求执行。本公司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腾远钴业的股份时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本公司与腾远钴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
人购回股份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事宜;
8)本公司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承诺均真实、全面、有效、合
法;
9)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和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伟股份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
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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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伟股份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伟股份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
资金,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承诺认购的数量缴纳资金。”
(6)限售期限
经核查,中伟股份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在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
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限售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腾远钴业股份
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公司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本公司减持腾远钴业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赣锋锂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赣锋锂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良彬
成立日期 2000年3月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716575125F
住所 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注册资本 143,747.888万元人民币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基
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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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
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池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
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核查,赣锋锂业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
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赣锋锂业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赣锋锂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赣锋锂
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HKSCC
李良彬 NOMINEES 王晓申 社会公众股
LIMITED
18.80% 20.05% 7.02% 54.13%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赣锋锂业不存在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为李良彬家族。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与赣锋锂业于2022年2月8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计划在矿产
资源、产品供应、客户协同等重点领域加强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共同探索国内外矿产资源的合作机会
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动力电池上游锂、镍、钴等金属资源的供应
稳定性更加受到重视,国内一些上市公司纷纷斥巨资收购、维护海外优质矿山资源。双方
可利用各自在国内外的资源,共同探索优质矿产资源的合作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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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原料供应保障能力、降低原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提高竞争优势。
2)强化产品供应领域合作
双方作为电池领域的上下游,继续巩固良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双方本着战略合作
精神,将在产品供销、加工等方面进行长期稳定合作。
3)加强共同客户协同效应
腾远钴业为钴盐重要供应商,赣锋锂业为锂盐重要供应商,双方均为三元正极材料重
要供应商,将加强下游共同客户或产业链终端厂商资源协同机制,共同提高双方综合竞争
力。
赣锋锂业作为世界领先的锂生态企业,业务贯穿上游锂资源开发、中游锂盐深加工及
金属锂冶炼、下游锂电池制造及废旧电池综合回收利用等价值链的各重要环节,产品被广
泛应用于电动汽车、储能、3C产品、化学品及制药等领域。企业锂矿资源遍布全球多个国
家及地区,同时拥有“卤水提锂”、“矿石提锂”和“回收提锂”产业化技术;具备电池制造及回
收能力,为电动车、电池、电子设备等厂商提供完整的原材料供应、电池定制、废旧电池
循环利用方案。赣锋锂业属于大型企业。
同时,根据赣锋锂业出具的《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就本次战略配售事项,
赣锋锂业承诺如下:
1)本公司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
2)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 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
格、承诺认购的数量缴纳资金;
4)本公司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在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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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
要求执行。本公司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腾远钴业的股份时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本公司与腾远钴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
人购回股份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事宜;
8)本公司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承诺均真实、全面、有效、合
法;
9)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和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赣锋锂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
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
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赣锋锂业持有发行人6.90%股份,并向发行人委派
一名董事。除此之外,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经核查,赣锋锂业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
资金,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承诺认购的数量缴纳资金。”
(6)限售期限
经核查,赣锋锂业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在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
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限售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腾远钴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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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公司所持腾远钴业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本公司减持腾远钴业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6、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腾远钴业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1
号资管计划”)
备案完成时间:2022 年 2 月 11 日
产品编码:SVA593
募集资金规模:7,0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 是否为发行 认购资产管理计 资产管理计划
姓名 职务
号 人董监高 划金额(万元) 参与比例(%)
1 罗洁 董事长、总经理 是 4,000 57.14%
2 谢福标 副总经理 是 2,000 28.57%
3 吴阳红 副总经理 是 1,000 14.29%
合计 - - 7,000 100.00%
注 1: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2: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2 年【】月【】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设立情况
中信建投 1 号资管计划已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
明(产品编码:SVA593)。
(3)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根据《资管计划管理合同》,中信建投独立管
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系中信建投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董事会审议情况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
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由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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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员工认购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5)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 1 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
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中信建投 1 号资管计划
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信建投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自
有资金。
(7)锁定期限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中信建投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
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
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东兴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涛
设立日期 2012年2月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5895652228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3373
住所
(集群注册)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人民币
对金融产品的投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以上均不含需经许可
经营范围 审批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东兴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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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因此,东兴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
东兴证券为东兴投资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3)战略配售资格
东兴投资为发行人保荐机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因此具备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
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同时,根据东兴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就本次战略配售事项,东兴投资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如下类型的战略投资者: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
资方向;
4)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
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除外);
5)本公司不得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6)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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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9)本公司为东兴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
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10)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其他自营业务、本公司的母
公司自营、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
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
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4)关联关系
东兴投资是保荐机构东兴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东兴投资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战略配售的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限售期限
经核查,东兴投资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北方工业、万向一二三、上汽集团、中伟股份、赣
锋锂业、东兴投资、中信建投1号资管计划订立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
议》,协议约定了认购资金、配售程序、锁定期、违约责任等内容。《战略投资者配售协
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及《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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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
明理由;不足1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
券数量的20%。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
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
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
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经核查,共有6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则战略投
资者数量为7名),符合《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均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
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
投资基金等除外);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
《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 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的,不
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
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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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
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
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和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书面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
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
资格符合《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北方工业、万向一二三、上汽
集团、中伟股份、赣锋锂业、东兴投资、中信建投1号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
券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符合《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29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东 崔永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