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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远钴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4-2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
                      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赣州
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钴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
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4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腾远钴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148.69 万股,
发行价 173.98 元/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94,460,614 股变更为 125,947,514 股。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洁、谢福标、吴阳红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若
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
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承诺

    1、罗丽珍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罗梅珍、罗淑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
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若未履行上
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指定媒
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股东、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陈文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
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副总经理童高才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
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股东江晓晖、谢福琪、邓威、朱圣清、谢福根和谢晓明的承诺

    2021 年 12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谢福标和吴阳红之亲属江晓晖、谢福琪、邓
威、朱圣清、谢福根和谢晓明出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上市,自 2022 年 3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173.98 元/股,触发前述
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洁、谢福标、吴阳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近亲属罗丽珍、罗梅珍、罗淑兰,高级管理人员陈文伟、童高才,以及间接股东
江晓晖、谢福琪、邓威、朱圣清、谢福根和谢晓明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
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后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到期日        到期日
                              (万股)    (万股)
   罗洁     董事长、总经理     2,824.49        14.00     2025/3/17       2025/9/17
  谢福标   董事、副总经理      1,302.08          -      2025/3/17       2025/9/17
  吴阳红   董事、副总经理        642.54          -      2025/3/17       2025/9/17
  童高才   副总经理              231.62          -      2023/3/17       2023/9/17
  罗丽珍   董事长罗洁之姐妹        228           -      2025/3/17       2025/9/17
           副总经理、董事长
  罗梅珍                          15.00          -      2025/3/17       2025/9/17
           罗洁之姐妹
           副总经理、董事长
  罗淑兰                          15.00                  2025/3/17       2025/9/17
           罗洁之姐妹
           财务总监、董事会
  陈文伟                          15.00                  2023/3/17       2023/9/17
           秘书
           谢福标兄长谢福根
  江晓晖                            -          3.00     2025/3/17       2025/9/17
           之子
  谢福琪   谢福标之堂弟             -          2.00     2025/3/17       2025/9/17
   邓威    吴阳红配偶之兄弟         -          3.00     2025/3/17       2025/9/17
  谢福根   谢福标兄长               -          1.00     2025/3/17       2025/9/17
  谢晓明   谢福标之侄子             -          1.00     2025/3/17       2025/9/17
  朱圣清   谢福标表姐之子           -          8.00     2025/3/17       2025/9/17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
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
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东                  崔永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