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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香股份: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6-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二零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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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
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1、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沈佳:男,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工商管理
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信维通信(300136)、天喻信息(300205)、
海波重科(300517)、赣锋锂业(002460)、皇氏集团(002329)、金证股份(600446)、
华源发展(600757)、星星科技(300256)、东湖高新(600133)等项目的首发
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沈佳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孟娜女士,女,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管理
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山东矿机(002526)、易世达(300125) 、赛马
实业(600449)、英力特(000635)、赣锋锂业(002460)、金证股份(600446)、
泰豪科技(600590)等项目的首发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孟娜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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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许剑
    硕士学位,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2010 年起从事投
资银行业务,主要参与了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603869)IPO、苏州华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002787)IPO、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002175)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166)2014 年度非公开发
行等保荐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叶晗、张弛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亚
香股份”、“股份公司”)

    2、注册地址:昆山市千灯镇汶浦中路 269 号

    3、成立时间:2001 年 7 月 2 日(2016 年 3 月 31 日变更为股份公司)

    4、电话及传真:0512-82620630;0512-57801582

    5、电子邮箱:ir@asiaaroma.com

    6、经营范围:天然香料、合成香料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
剂生产销售(按相关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自有房屋租赁;
香精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
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
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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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
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严格
的内部审核程序:
    1、2020 年 8 月 5 日,本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立项进行了内部审核,同意立项。
    2、2020 年 8 月 10 日至 14 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
内核,形成了现场内核报告。
    3、2020 年 8 月 15 日至 20 日,项目组就现场内核报告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了
逐项回复和落实,内部核查部门对现场内核报告回复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4、2020 年 8 月 24 日,平安证券内核小组召开内核会议,对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参加本次内核小组会议的成员共
9 人,包括周凌云、国萱、牛良孟、郑朝晖、李茵、陈亮、赵宏、盛金龙、刘
冰。内核小组的表决结果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项目获得内核小
组的审议通过。
    5、2020 年 8 月 25 日至 28 日,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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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2、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认为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保荐昆山亚香香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六、关于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未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

    2、亚香股份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亚香股份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
查,亚香股份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更名前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
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验资机构,
聘请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3、核查结果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未聘请第三方机
构和个人,亚香股份除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
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验资机构,聘请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以外,本
保荐机构和亚香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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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情况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 13 名,非自然人股东 5 名,其中,昆山鼎龙博晖
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永鸿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持股平台,
深圳市前海生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涉及对外募集资金,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涌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永丁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登记程序。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

等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
措施相关事项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书面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遵循
了谨慎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公司针对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做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符合上述文件之
要求。


   九、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保荐机构核查了审计
截止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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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生产
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
格、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进出口业务未受到
重大限制,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有重大安
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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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
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
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1、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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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3、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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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国内中高端香料主要生产企业之一,在同行业中
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通过辅导,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发行人的规
范运作,并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与关联方分开,形成了独立的
生产经营体系。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
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发行人可持续发展,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策程序

    2019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方案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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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方案进行修订。


    2020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权有限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4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限
期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
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

    1、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董事会制
定了《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
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发行人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投
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与规则进行。因此,发行
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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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15Z0057 号),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实现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818.43 万元、8,883.63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
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15Z0057 号)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保
荐机构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
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有关
规定

       ①经过对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史沿革情况的核查,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昆山市亚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2 日成立,发行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729335649H 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系由昆山市亚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昆山市亚
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 3 年以上。

       ②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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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
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
等股东权利。

       (2)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有
关规定

       ①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②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有
关规定

       ①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香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
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
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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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香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经保荐机构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
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3、本保荐机构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
为:

    1、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数为 6,06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020 万股,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020 万股,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 25%,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容诚审字[2022]215Z0057 号),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638.38 万元、
8,883.63 万元,累计为 16,522.01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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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劣势与主要风险的提示

   (一)发行人存在的劣势

       1、产能不足

       目前,发行人产品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虽然发行人积极扩产,但由于环保等
影响因素,发行人实际产能仍相对不足。

       2、人才储备不足

       公司已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培养了一批具备丰富行业生产、研发经验的专业
人才,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终端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提升以及市场竞争的加
剧,公司对人才的需求将快速增长,高素质管理人才和行业技术人才储备不足的
问题,可能制约公司未来的发展。同时,社会人力资源竞争日趋激烈亦造成人才
流动加剧,可能加大公司获取人才的难度,从而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
响。

   (二)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针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本保荐机构已敦促并会
同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1、技术风险

       (1)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香料香精产品品种众多,相应的研发和生产技术日新月异,随着技术进步和
下游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产品研发生产的新技术也不断涌现。不断开发新产品
和新技术,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是香料香精行业生产商能够保持
长久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但新产品、新工艺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开发
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公司存在未来新产品开发不确定风险。

       (2)核心技术失密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香料香精的研发生产需要较高的科技含量,行业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
技术、配方、工艺储备及研发能力上,对技术人员的依赖程度较高。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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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主要由少数核心技术人员掌握,未来如果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
员出现流失,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甚至造成公司的核心技术泄密,
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产品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环保风险

    本公司产品生产过程涉及化学反应,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
污染性排放物和噪声。2017年,江苏省对化工行业开展结构调整,经与当地政府
协商,公司昆山工厂逐步减少产能,并于2019年末拆除全部生产设备;报告期内,
发行人其他生产型子公司江西亚香、南通亚香、武穴坤悦不存在因环保限产或重
污染领域相关监管政策被当地政府要求拆除设备或采取其他限产措施的情形。但
随着国家对环保的要求日益严格以及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或环保要求
升级,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加强环保监管,若公司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环保工作不到位等原因,或受政策环境变化等外部因素影响,
发生意外停产、减产、限产、生产设备拆除事件或遭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同时,随着相关环保标准的提高,公司的环保
投入将随之增加,从而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影响收益水平。

    (2)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和凉味剂产品出口地主要为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
区。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27%、68.58%
和67.58%,其中美国地区收入分别占42.25%、40.77%和39.68%,占比相对较高。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美国已陆续对约2,5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
25%的关税,其中包括了公司向美国客户销售的除香兰素之外的其他主要产品。
2019年9月起,美国正式对3,0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中第一批开始加征15%关
税,其中包括公司向美国客户销售的香兰素产品。随着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
签署,2020年2月起,美国约1,2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从15%降至7.5%,3,000
亿美元内的其余部分商品不再加征关税。

    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目前公司出口美国的香兰素产品、其他产品被分别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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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7.5%、25%关税。公司直接向美国客户销售产品或通过美国亚香向其销售产品,
其中公司通过美国亚香销售部分产品将直接承担上述新增关税成本。2019 年,公
司通过美国亚香向美国客户分别销售香兰素 1,669.62 万元、其他产品 6,596.40 万
元,合计销售金额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 16.18%,直接向美国客户销售金额为
12,432.14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4.34%;2020 年,公司通过美国亚香向美国客
户分别销售香兰素 1,516.78 万元,销售其他产品 6,007.86 万元,合计销售金额占
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 13.09%,直接向美国客户销售金额 14,574.71 万元,占当期营
业收入的 25.36%;2021 年,公司通过美国亚香向美国客户分别销售香兰素 409.51
万元,销售其他产品 7,307.48 万元,合计销售金额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 12.43%,
直接向美国客户销售金额 16,425.63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6.45%,公司被加征
关税的对美国销售产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相对较大。如果未来中美之间的
贸易摩擦升级,美国进一步提高加征关税的税率或前述情形长期存在,公司直接
向美国客户销售的产品因客户需承担新增关税成本,客户实际采购成本将进一步
升高,未来公司美国客户可能要求公司降低销售价格或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
从而影响公司产品在美国的销售;同时,通过美国亚香向美国客户销售产品需由
公司承担关税成本,公司将面临成本上升、毛利率下降的风险。此外,中美贸易
摩擦会导致公司面临竞争的压力增大,进而影响公司美国出口业务规模的增长,
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香料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丁香油、天然薄荷脑等天然香原料及己
二醇、2-溴丙烷等化工原材料。其中,天然香原料的价格易受天气、产地、产量等
因素影响,化工原材料受原油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
购价格有所波动。如果未来发生主要原材料供应短缺、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或
公司内部采购管理措施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将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采购生产所
需的原材料或采购价格较高,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72%、72.29%和67.97%。若上述主要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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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发展计划发生变化,需求下降,或因为公司在产品品质、及时交付以及持续竞
争力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主要客户转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相关产品,将给公司的
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凉味剂产品主要为WS-23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10,047.63万
元、9,664.79万元和14,892.80万元,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87.98%、
75.40%和72.55%,其中玛氏箭牌销售占比较高,各期分别为70.20%、50.21%和
45.46%,WS-23产品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在WS-23产品上对玛氏箭牌存在一定依
赖。如未来玛氏箭牌减少WS-23产品的采购规模或降低采购价格,将会影响公司该
产品销售收入及产品利润。

    (5)产能利用率进一步下滑导致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76.36%、79.82%和 73.46%,呈整体下降
趋势,一方面是受 2018 年 8 月公司收购江西亚香后存在生产管理整合过程,报告
期内昆山亚香生产设备逐步完成拆除以及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公
司天然香料生产占比较高,其生产存在多品种、小批量、价值高的特点,实际生
产中不同产品切换需要对反应釜等生产设备进行彻底清洗,从而对公司实际生产
时间及产品产量产生影响导致。

    受武穴坤悦、南通亚香短期内新增产能较大,产能爬坡需要一定过程,以及
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特点、市场供求、行业竞争、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储备
等影响,公司存在需经历产能爬坡阶段、生产天然香料品种增加、市场需求变化、
竞争加剧或市场拓展不利等因素引致的产能利用率进一步下滑导致经营业绩不及
预期的风险。

    (6)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 2020 年较上年同期延期复工,以及因物流等因素
导致公司 2020 年初部分订单延期交付,进而对短期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产品出口地主要为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且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27%、68.58%和 67.58%,占比相对较高。随着新冠肺炎疫
情在欧洲、美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扩散,若公司主要客户国际香料香精、奇华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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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美意等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停产停工、限制物流等不利影响,前述不利影响将
进一步传导至公司,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香料、香精制造”,部分原材
料为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且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工艺,存在固有
安全风险。在生产过程中凉味剂WS-23、洋茉莉醛、香兰素还会以溶剂等形式用到
液氨、臭氧等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上述危化品的烷基化、氧化等生产工
艺属于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危险工艺,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安全防护工作不到
位、员工操作不当等意外原因引起的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风险,不排除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从而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因此,公司存在一
定的安全生产风险。

    (8)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证书续期的风险

    发行人从事食用香料的生产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
生产须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发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须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述资质证书均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满,
公司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重新评估,方可延续公司获得的相关资质
证书。若公司无法在登记的有效期届满前获得续期登记或许可,公司将不能够继
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消费者行为改变对下游行业影响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消费者的健康、环保
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消费者年龄结构和层次不断演变,新的消费趋势不停
变换、新的消费理念不断产生,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亦随之变化,对公司下游食品、
日化行业的需求不断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香料产品的市场需求。公司若不能紧
跟时代步伐,洞察消费者行为及对下游行业的影响,进而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满
足新一代消费者的需求,将面临市场份额缩减的风险。

    (10)行业声誉风险

    发行人生产的食品用香料是食品制造的重要原材料。随着国家对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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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监管日益严格,相关行业的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如果业内个别企业采取不
规范的竞争手段,出现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会波及整个行
业,对行业形象造成较大损害,并将对公司所在食品用香料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产
品销售产生不良影响。

    (11)发行人产品分类标准变更的风险

    各国对于天然香料定义不尽相同,发行人天然香料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天然
香料直接向美国客户销售比例超过50%,为满足客户的采购需求以及便于投资者的
理解,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主要产品按美国标准分类。而同行业上市公司产品结
构与发行人存在差异,导致发行人关于天然香料的划分标准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不尽相同,不完全具有可比性。如未来我国加强香精香料产品分类管理,强制
要求国内企业执行我国国家标准,对非天然香料产品不得使用“天然”字样,存在对
发行人的产品分类进行调整的风险。

    (12)发行人执行香兰素产品压降计划引致业绩下降的风险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丁香酚香兰素、阿魏酸香兰素所属类别“香兰素(产品代码
2625030300)”,被列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香兰素产品合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28.02%、24.73%和
15.82%。

    在公司香兰素产品或其生产工艺被调出上述名录前,公司将采用积极稳妥的
压降计划:①自2022年起,本次募投项目“6,500t/a香精香料及食品添加剂和副产15
吨肉桂精油、1吨丁香轻油和20吨苧烯项目”涉及香兰素产品不再投产,其规划产
能调整给其他适销产品;②自2022年起,公司香兰素产品的年产量和销量向下压
降,2022年压降至150吨以内、2023年压降至120吨以内、2024年及之后压降至100
吨以内并将香兰素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降至10%以内。

    尽管目前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未针对“双高产品名录”产品出台强制性压降要
求,且公司香兰素产品压降计划将按计划稳步推进,但若未来国家或地方有关部
门出台了针对“双高产品名录”产品限制性政策或公司新产品开发不顺利,将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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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内控风险

    (1)发行人规模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如果本次发行获得成功,发行人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将大幅提高,发行人
规模的迅速扩张,将在资源整合、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内部控制以及各部门的
工作协调性、连续性等方面对公司管理层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如果发行人
管理层不能及时调整并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选任或增加适当的管理人
员,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强化经营管理风险的预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的快速扩张将使公司面临管理风险。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周军学现持有发行人股份32,261,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4%,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此外,周军学为亚香有限创始股东,并历任亚香有限或公司
执行董事、董事长等职务。因此,周军学可基于前述持股比例和任职情况实际控
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
司在经营决策、人事、财务及其他管理等方面进行不当控制,导致公司中小股东
利益受到损害。

    4、财务风险

    (1)存货金额较大及发生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5,305.05万元、28,668.62万元和
30,869.75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8.89%、28.96%和29.02%。公司原
材料、库存商品和半成品的金额较大,导致存货余额较高。较高的存货金额,一
方面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从而可能导致一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如市场
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在日后的经营中出现存货减值的风险。

    (2)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为避免进口国征税造成出口商品双重税负,对外销企业采取出口退税政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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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国普遍、一贯的贸易政策。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出口退税政策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会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出口产品执行增值税“免、抵、退”政策,2019年1月1
日至2019年7月1日,公司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0%、13%、16%;自2019年7月起,
公司主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13%。若未来国家出口贸易政策发生较大
调整,公司主要商品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 35,402.24 万
元、37,175.30 万元和 41,114.11 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72.27%、68.58%
和 67.58%。公司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进行定价和结算,少部分以欧元进行定价和
结算。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汇率波动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具体为:一方面,
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以本币计量的营业收入变化,对主要产品的毛利水平产
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自确认销售收入形成应收账款至收汇期间,公司因人民
币汇率波动而产生汇兑损益,亦直接影响公司业绩。

    2019年,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贬值影响,公司确认汇兑收益金额312.40万元;
2020年,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值影响,公司确认汇兑损失金额864.17万元,汇兑
损益波动较大使得公司财务费用及利润水平相应发生较大波动;2021年,受人民
币兑美元汇率升值影响,公司确认汇兑损失金额342.48万元。

    如未来公司外销收入规模持续增长、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汇率出现大幅波动
或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值趋势长期延续,而公司未能及时与客户调整外币销售价
格,可能会对公司收入及利润水平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4)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总体规模较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12,691.49万元、16,521.91万元和19,190.43万
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84%、28.75%和30.90%。

    如果未来香精香料行业景气度下降或主要客户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化,导致
公司不能及时取得回款,会造成自身经营性现金流减少,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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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
备案通过后,发行结果还将受到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
影响,后续发行环节尚存在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条件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产能消化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6,500t/a香精香料及食品添加剂和副产15
吨肉桂精油和1吨丁香轻油和20吨苧烯项目”,该项目达产后,发行人主要产品香
料的产能将大幅提升。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行业竞争、技术进步、
公司管理及人才储备等情况密切相关,因此不排除项目达产后存在市场需求变化、
竞争加剧或市场拓展不利等因素引致的产能无法消化、公司现有业务及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水平未实现既定目标等情况,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的风险。

    (2)净资产收益率及销售净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5.96%、12.75%和13.10%,
本次新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出现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项目建成达产后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新股
的发行及募投项目的投产会使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销售净利率面临短期内下降的
风险。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

    亚香股份于2015年11月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
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2018年10月、
2021年11月3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江西亚香于2019年12月取得江西省科学
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及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报告期内,亚香股份及子公司江西亚香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果
未来公司及江西亚香未能持续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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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影响。

    (4)昆山工厂生产设备拆除产能转移至其他子公司导致的相关风险

    公司为配合昆山当地环保政策升级于2019年底完成昆山工厂的设备拆除工
作,并将产能转移至其他子公司,上述安排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以下不利影
响及相关风险:(1)本次昆山工厂设备拆除前,公司生产主体仅为昆山亚香,昆
山工厂设备拆除后,公司逐步新增三处生产基地,分布在江西金溪、湖北武穴和
江苏南通。随着上述各生产型子公司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生产组织、人力资源建设、资金筹措及运作能力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
司管理体制和配套措施无法给予相应的支持,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2)公司产能转移至其他子公司后,新生产基地固定资产折旧及财务费用
大幅增加,如果公司市场开拓措施不能有效落实、所签订单不能支持产能消化,
则销售收入不能随着固定资产折旧及期间费用大幅增加而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
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行业发展的宏观分析

    (1)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扶持

    香料香精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食品、日化、烟草、医药、饲料等行业的重要原
料配套产业,与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食品饮料行业发展、促进内需和消费密切相
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文〔2016〕32 号)将“天然产物有效
成份的分离提取技术”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为天然香料的精加工提
供了政策支持。同时,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将“香
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
发与生产”列为国家鼓励类的产品目录。

    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食品行业要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是要由
生存性消费向健康型、享受型消费转变;二是要由过去的吃饱、吃好向基本保障
食品安全和满足食品消费多样化需求转变。“十三五”期间食品行业的转型规划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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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香料香精行业的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带动下游行业的发展

    近十年来,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并在较长时期内仍保
持较高的增长速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国民收入的提高,城乡居民消费能力
也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至2021年全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从39,771元增长到80,976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8.22%,2012年至2021年全国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4,127元增长到47,412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7.79%。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带动了消费的持续增长。2012年
至2021年,我国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205,517亿元增长到440,823亿元,年均
复合增长率达到8.85%,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从17,107元增长到30,307元,
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6.56%。随着国民收入持续增长,居民消费能力将进一步提升,
为香料香精下游食品饮料、日化等行业发展提供了良机,而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
又给中国香料香精行业带来日益增长的市场空间。

    (3)行业规则逐步规范

    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4月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6
年8月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月发
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多次对行业的生产及监管提出更为细致严格的要
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自2013年底以来,相继更新了《食品添加剂使
用标准》、《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通则》、《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行业标
准,进一步细化及规范了行业质量要求。行业监管的逐步趋严和行业标准的更新
细化对食用香料香精行业的结构升级、质量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淘汰了一批不
达标的中小企业,避免了中低端市场的恶性竞争,推动行业迈向更为自律、健康
的轨道。

    (4)消费观念持续转变,市场需求更新换代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人们对于食品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转变,食品早已不
再是仅为了消除饥饿感和提供生存必须营养的温饱型消费品,对于食品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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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追求,以及对于食品“色、香、味”的消费诉求与日俱增,人们愿意付出更高的成
本从食品中获取一定的精神享受。

    结合“十三五”规划,多样性的高端健康性、享受型食品将是日后食品行业发展
的重点领域,食用香料香精行业则为其下游行业能够成功满足人们日新月异的味
觉享受需求提供了较多可能。

    (5)环保政策趋严

    近年来,在环保政策趋严的背景下,香精香料行业作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制造业细分行业,环境治理不严的小企业首当其中,对有一定规模的、环保治理
规范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2、发行人竞争优势的微观分析

    (1)品牌和客户资源优势

    发行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香料香精行业的知名企业,香料产品销
售区域涵盖了我国及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不仅注重新客户的开拓,还重视老客户需求的深度开发,积
累了深厚的品牌和客户资源。

    香料具有一定的品牌壁垒,食品饮料、日化等生产企业为能长期保持产品特
有的口感和香气,保持产品口味的稳定性,通常不会对上游香精供应商进行大幅
度的调整和更换。因此,香精生产企业也不会轻易改变香料供应商。发行人通过
产品结构的优化、产品质量的提高,销售收入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与众多国
内外知名公司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直接销售给国际十
大香精香料公司中的奇华顿(Givaudan)、芬美意(Firmenich)、国际香精香料
(IFF)、德之馨 (Symrise)、花臣 (Frutarom)、高砂 (Takasago),通过 ABT 等贸
易商间接销售给曼氏、森馨等,实现对十大国际香精香料公司的全覆盖;报告期
内发行人产品直接销售给玛氏箭牌、亿滋国际、高露洁、薇美姿、都市牧场等国
内外知名快速消费品公司。

       分类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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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知名客户




   国内知名客户



    (2)产品质量优势

    凭借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发行人通过了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22000:2005 和 CNCA/CTS0020-2008A(CCAA 0014-2014)相关食品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发行人部分产品已通过包括欧盟 REACH、美国 FDA、INTERTEK、印
尼 MUI HALAL、苏州市伊斯兰教协会清真证明等在内的多项认证。

    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行人形成了一支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的管
理队伍。质保部和质控部编制、更新与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并严格执行。发行
人制定了不合格品控制流程,最大限度降低不合格原料采购,不合格中间品、半
成品领用,以及不合格成品入库发货产生的产品质量风险。发行人管理团队较为
稳定、熟悉行业、技术全面,有利于把握行业发展的最新技术动态,提高公司的
自主创新能力,保证产品质量的优良稳定。

    (3)技术优势

   良好的客户基础和市场地位使得发行人能够及时地按照客户需求改进工艺,准
确把握市场动向,每年推出新的产品,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的研发能力。
   发行人是国内中高端香料主要生产企业之一,是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3 年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认定的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012 年江苏省经信委办公室认定的江苏省第一批
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昆山市科学技术局、昆山市财政局认定的昆山市科技
研发机构。2019 年,发行人技术中心被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联合认定为
2019 年省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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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内较早涉足天然香料研发、生产的厂商,发行人经过多年的积累,已在
天然香料的研发、生产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天然香料产品逾 90 种。其中,公司
的香兰素产品与德之馨等少数几家香兰素产品获得了美国 FDA 和 TTB 对于天然香
兰素的认可1。

       (4)品种丰富及细分市场领先优势

       发行人主要生产和销售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凉味剂等,能够满足下游应用
领域的较多品类需求。发行人生产的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被广泛应用于调制花香
香精、果香型香精、风味剂、糕点、化妆品及皂用香精等领域,凉味剂被广泛应
用于糖果、口香糖等领域。发行人目前能够量产各类香料逾 160 种,其中公司 WS-23
凉味剂产品 2019 年销售量约 280 吨,约占全球同类产品 80%的市场占有率。发行
人在香料品种和部分产品生产经营规模上的优势使公司能够满足香精厂商在香料
质量一致性、批量供货及时性与稳定性,以及多品种集合采购等方面的需求,也
能够提高原材料采购中的议价能力,充分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增强盈利能力以及
抵御风险的能力。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

       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此页以下无正文)




   1
       资料来源:美国 TTB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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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许    剑



       保荐代表人:

                               沈   佳              孟   娜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袁玉平



       内核负责人:

                               胡益民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敬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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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相关
文件规定,特授权沈佳、孟娜担任签字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保荐代表人沈佳、孟娜情况如下:

    (一)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沈佳、孟娜出具《关于
对沈佳、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4 号),除此之外,上述
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管措施、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

    (二)沈佳最近三年曾担任已完成保荐项目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孟娜最近三年曾担任已完成保荐项目江西赣锋锂业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三)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沈佳、孟娜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
审企业。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认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
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双人双签”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沈佳和孟娜
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何之江以及保荐代表人沈佳、孟娜承诺:对相关事项的
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不得用于任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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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
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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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    佳                  孟   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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