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香股份: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7-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昆山亚香
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香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亚香股份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9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2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9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6,79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4,701,898.50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2,094,101.50 元,
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2,094,101.50 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15Z0028 号)。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公司(含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
资金 4,26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8%。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4,26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
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亚香股份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亚香股份本次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
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亚香股份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4,26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沈佳 孟娜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