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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香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4  

                              证券代码:301220             证券简称:亚香股份            公告编号:2023-
017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
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和《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进行的变更,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变更原因及执行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
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 号》”),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
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 15 号》和《准则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执行《准则解释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
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
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
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
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
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
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
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
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
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
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
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
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
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执行《准则解释 16 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
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
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
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
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
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
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
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
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
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无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