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2022-01-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021 年 12 月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朴检测”、“发行人”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已
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
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041 号文注册同意。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贵所颁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
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
号)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针对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
(一) 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000 .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初始战
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50.0000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15%。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5,168.0000 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
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
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
“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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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本次发行没有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
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富诚海富通实朴检测 1 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实朴检测资管计划”);
(2)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
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富诚海富通实朴检测 1 号员工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1 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12 个月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管理计划
划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
2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4 个月
子公司
(三) 参与规模
1、富诚海富通实朴检测 1 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实朴检测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
的 10%,即 300.000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 5,168 万元。
2、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
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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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海通
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实施细则》,海通创新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
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2 年 1 月 17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海通创投的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150.0000 万股。
因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确
定发行价格后对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本次共有 2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
投,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 2 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50.00 万股。符合
《特别规定》、《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
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四)配售条件及战略配售回拨安排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
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
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
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2年1月11日(T-6 日)公布的《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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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2022年1月13日(T-4 日),战
略投资者将向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参与跟投的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除外)。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
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战略配售投资者,如战略配售投资
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2022年1月18日(T-1
日)公布的《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2年1月21日(T+2 日)公布的《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
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实朴检测1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
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
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
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为海通创投,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
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实朴检测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实朴检测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查询,实朴检测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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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诚海富通实朴检测 1 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产品名称
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TF79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 年 12 月 22 日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20 日
募资规模 5,168 万元
实际支配主体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共 17 人参与实朴检测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
缴款金额、认购比例等情况如下:
缴款金额 专项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位 是否为董监高
(万元) 的持有比例
1 杨进 董事长、总经理 是 888 17.18%
2 刘丽瑛 副总经理 是 570 11.03%
3 叶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 1,069 20.68%
4 付晓青 区域副总经理 否 203 3.93%
5 顾骏 技术副经理 否 162 3.13%
6 张志红 区域副总经理 否 147 2.84%
7 贺金成 业务经理 否 163 3.15%
8 胡佩雷 技术经理、监事会主席 是 143 2.77%
9 龙宇慧 业务总监 否 100 1.93%
10 吴馨娜 业务总监 否 306 5.92%
11 彭庭辉 质量总监 否 408 7.89%
区域负责人、职工代表监
12 梁蛟 是 147 2.84%
事
13 操毕进 行政总监 否 100 1.93%
14 韦柳 财务顾问 否 215 4.16%
15 黄山梅 副总经理 是 215 4.16%
16 李茂枝 财务总监 是 179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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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刘绿叶 研发总监 否 153 2.96%
合计 5,168 1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富诚海富通实朴检测 1 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
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2 年 1 月 17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
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计划投资文件,
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因此,实朴检测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资管
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实朴检测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
实朴检测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
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实朴检测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
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5)限售期限
经核查,实朴检测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已出具承诺:“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
售获配的实朴检测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
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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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310000594731424M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时建龙
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15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24 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 774 号 2 幢 107N 室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24 日 营业期限至 不约定期限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时建龙、余际庭、常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
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海通创投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相关承诺
海通创投已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7)锁定期
海通创投承诺: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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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
原则上不超过 35 名,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30%,超
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不足 1 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
过 10 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
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
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
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
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经核查,本次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特别规定》、《实施
细则》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签署
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
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特
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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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和发行人、主承销商及
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
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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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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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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