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8 证券简称:实朴检测 公告编号:2022-023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9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2022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25号楼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朴检测技术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8人,代表股份74,346,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55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名,代表股份65,135,02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7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9,211,40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4人,代表股份1,310,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4%。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10,83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924%。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会,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会或 列席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通过视频会议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310,8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21%;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275,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2%;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310,8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21%;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275,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2%;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310,8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21%;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275,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2%;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310,5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17%;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274,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13%;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3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310,8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21%;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275,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2%;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310,8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21%;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275,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2%;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316,5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17%;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274,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13%;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8%;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29%。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310,8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21%;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275,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2%;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13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49%;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164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357%。 关联股东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锡惠投资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9,175,506股。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310,8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21%;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275,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2%;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汪志芳律师、闵鑫律师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