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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实朴检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1-15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朴
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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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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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建设网络沟通平台,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
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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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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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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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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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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