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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实朴检测: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1-15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小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
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协助提名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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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小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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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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