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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纽泰格: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3-05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且其
         中必须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当审计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
         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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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 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四)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五)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 须由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的, 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 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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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
             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二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
             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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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通知, 书面方
             式包括专人当面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若使用邮寄、电子
             邮件、传真的方式的,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
             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二人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
             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
                      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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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
             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
             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 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
             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 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书面表决, 表决意
             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审计委员会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 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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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 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 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
             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
             议决议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 在公司存续
             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 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
             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
             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
             见, 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
             出汇报,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时, 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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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如本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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