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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纽泰格: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2022-03-05  

                        证券代码:301229         证券简称:纽泰格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
                                 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
 币 8,000 万元,公司股本由 6,000 万股变更为 8,000 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
 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现将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名称变更为《江苏纽泰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内
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1.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经中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首    国证监会”)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 于 2022
     【】万股, 于【】年【】月【】日 年 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2.
     万元。                           万元。

     增加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3.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八条 股份总数为【】万股, 均 第十九条 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 均
4.
     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5.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司合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者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司收购其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6.
     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
     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7.
     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 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   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包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第四十条
8.

                                     第三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的, 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得转让所持
                                     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并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
                                     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 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
                                     的锁定手续。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9.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 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 须在董
10.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属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属于下列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       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
      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       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 30%;                            的任何担保;
      (六)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七)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方提供的担保;
      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八)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其他担保行为。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行为。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11.
      第四款                             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
      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意。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12.
      第一款                          第一款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    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款
      第三款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13.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    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增加第(六)项 第五十九条
14.
                                      第一款(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第三款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第三款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方式投票的, 其开始时间不得早    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    3:00。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15.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包括章程附件股东
    (三)本章程的修改;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事会议事规则);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的;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种;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16.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第三款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原第三款变为第四款并修改内容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决权的股份总数。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第四款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限制。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删除第八十三条                   无
17.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18.
      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19.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0.
      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 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执行。                         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21.
      第一款                         第一款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 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 第一百三十五条
22.
      二款                           第二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增加一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23.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应当 忠实 履 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24.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25.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
      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26.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询服 务等业 务, 聘期 一年 , 可以 续
      业务, 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聘。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
审议批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具
体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