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9 证券简称:纽泰格 公告编号:2023-027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主持人:董事长张义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 9:15-15:00。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0,613,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63.2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5,886,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57.35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726,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5.90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47,32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1.55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47,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1.5592%。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5)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上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 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0,613,0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47,3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0,613,0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47,3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0,613,0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47,3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张义先生、戈浩勇先生、张庆先生、俞凌涯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4.01 选举张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8,633,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9%。 4.02 选举戈浩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8,633,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9%。 4.03 选举张庆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8,633,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9%。 4.04 选举俞凌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8,633,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 选举张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7,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4.02 选举戈浩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7,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4.03 选举张庆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7,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4.04 选举俞凌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7,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朱西产先生、熊守春先生、杨勤法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5.01 选举朱西产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8,633,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9%。 5.02 选举熊守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8,633,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9%。 5.03 选举杨勤法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8,633,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01 选举朱西产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7,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5.02 选举熊守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7,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5.03 选举杨勤法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7,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6、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金民民先生、吴志刚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6.01 选举金民民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8,633,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9%。 6.02 选举吴志刚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8,633,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01 选举金民民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247,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6.02 选举吴志刚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247,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夏慧君、常潇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