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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康医疗: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2-01-18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医疗”、“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
过,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1〕4121 号文同意注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
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针对武汉华康世纪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
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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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1 年 11 月 5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
第 65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 2021 年第 65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1 号),同意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战略配售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国联创新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设立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宜。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华康医疗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64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9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5%,未
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20%,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特别
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
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战略投资者如下:

                                    2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为国联华康医疗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
    (2)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创新投资”),系保荐机构
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有)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华康医疗专
项资管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即 264 万股,且认购
金额不超过 3,100 万元,具体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华康医疗专项资管
计划拟认购比例及金额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国联创新投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32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或有)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9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5%,未
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20%,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四)配售条件

    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联创新投资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
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限售期限

    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国联创新投资本次跟
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国联创新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
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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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国联华康医疗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募集资金规模:产品规模为 3,100 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为 3,100 万元
     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
     2、设立情况
     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已于 2022 年 1 月 4 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的备案,并取得产品编码为 STQ843 的备案证明。
     3、实际支配主体
     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联证券”)。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
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
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
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
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
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国联证券能独立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
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系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
配主体,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及核心技术人员非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
的支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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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
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
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员工的自有资金。
    6、参与战略配售的参与人具体情况
    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金额与比例如下:
                                                                        是否为发
                                                出资金额     份额占比
     序号     姓名             职务                                     行人董监
                                                (万元)       (%)
                                                                          高
      1       谭咏薇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985.00       64.03       是

      2       王海       副总经理、董事            120.00        3.87       是

      3       张甜        内审部副经理             100.00        3.23       否

      4       胡娟        财务部副经理             100.00        3.23       否

      5       金爽月   上海菲歌特技术负责人        500.00       16.13       否

      6       于亚楠   上海区域销售负责人          295.00        9.52       否

                       合计                      3100.0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二)国联创新投资

1、基本情况

                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        统一社会代码   91320292MA1YNRNM5A
  企业名称
                司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纪庚
  注册资本      人民币5亿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07 月 09 日
    住所        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楼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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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期限自   2019年07月09日             营业期限至   永续存续
  经营范围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
    股东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周纪庚、李钦、梁丰
              监事:赵新
  主要人员
              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周纪庚、合规管理负责人王珉琰、风险控制
              负责人陈洪彦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国联创新投资 100%股权,为国联创新
投资的控股股东。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联创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国联创新投资为发行人保荐机构母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母
公司持有国联创新投资100%股权,国联创新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国联创新投资与发行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联创新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联创新投
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国联创新投资的流动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四、战略配售参与对象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


                                     6
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国联创新投资为保荐机构母公司相关子公司。

    因此,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国联创新投资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五、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 》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
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发行人已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华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符合《实施细则》《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
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7
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六、主承销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
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国联创新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
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向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国联创新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8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鹏程             李东岳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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