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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康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2-19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
相关议案资料,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
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开立保函提供反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预计 2022 年实际控制人为公
司提供反担保总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
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是在经营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而正常发生的,具有必要性。本次
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开立保函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就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拟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行业标准和
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其报酬。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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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构期间,按照合同约定为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
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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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 志 勇                            余   亮




           周 永 东                           余 砚 新




                                                          202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