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康医疗:华康医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3-07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0
The 21st floor, Hongshan Building, No.1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三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鄂国浩法意 GHWH032 号

致: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华
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
刘苑玲律师、卢静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
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变更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公
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及联系方式的公告》(以下称为“变更通知”)。变
更通知列明了变更后的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事项,变
更后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3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高新区高科医疗器械园 B13 栋 5 楼医疗设备耗材事业部高科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平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变更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已说明变更原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及变更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代表股份 54,64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5%;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17,348,3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28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以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保函授信的议案》;

     5.《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开立保函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6.《关于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第 1 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第 5 项涉及关联


                                      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苑玲




                                                            卢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