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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康医疗: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2-05-24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华康世
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华康
医疗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
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4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3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75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8,801.7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950.28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54,506.44万元。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月25日出具了“中汇会验
[2022]01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投资于以下
项目: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建设期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9,935.38                9,935.38     2年


                                     1
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                5,508.46                5,508.46     1年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
           合计                      40,443.84               40,443.84      -


     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购置房
产的方式获取合适的办公场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较多的困难(如各地的房产限
购政策,购置房产主体的资格确认等),延后了“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推进
进度。公司将购置场地作为办公场所变更为租赁场地作为办公场所,可提升项目
推进进度。

    2、将购置办公场地改为租赁办公场地后,办公场地投资金额大幅度降低,
购置与租赁差价部分投资金额可用于增加实施地点的建设中。

    3、目前公司主要业务集中在华中区域,在国内其他区域业务覆盖相对较少。
我国华北、华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区域的核心城市人口密集、医疗设施
建设较早,拥有大量医院新建以及改扩建的市场需求,是公司未来跨区域经营的
重点布局城市。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将更加有效的分散区域经营风险,
满足快速增长的业务需求。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变更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实施方式    房产购置、租赁及装修               房产租赁及装修

                                                 石家庄、广州、武汉、济南、上海、兰
                                                 州、成都、北京、深圳、杭州、长沙、
营销及运              石家庄、广州、武汉、济     郑州、厦门、昆明、南昌、合肥、沈
           实施地点
维中心建              南、上海、兰州、成都       阳、南宁、贵阳、太原、西安、呼和
  设项目                                         浩特、银川、西宁、海口、拉萨、乌
                                                               鲁木齐

           建设周期           一年                             二年



                                         2
    变更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后,项目投资构成如下:
                           调整前投资                                 调整后投资
 调整前项目投资结构                             调整后项目投资结构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一、房产购置、租赁及装修        3,020.50       一、房产租赁及装修          1,080.00
1、房产购置、租赁               2,930.00       1、房产租赁                 1,026.00
2、装修                           90.50        2、装修                       54.00
二、设备采购及安装              1,471.43       二、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2,306.34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449.19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0.00
四、铺底流动资金                 567.34        四、铺底流动资金            2,160.00
 合计                           5,508.46                                   5,546.34

    “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总投资额为5,508.46万元,变更项目实
施方式及实施地点后的总投资额为5,546.34万元,变更后总投资需求超出原计划,
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自筹方式解决。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由房产购置、租赁办公场地变更为租赁办公场地,
同时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优化公司资
源配置从而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项目
基本实施内容和经济效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
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
式及实施地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变更“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及
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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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优化资源
配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长远规划。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
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同意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
施地点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
式及实施地点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
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鹏程               李东岳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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