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医疗: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7-29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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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5
二、关于调整的相关事项.................................................................................... 5
三、关于授予的相关事项.................................................................................... 6
四、结论意见...................................................................................................... 11
第三节 签署页....................................................................................................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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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华康医疗 、上市公
指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或公司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计划
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指
限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励计划(草案)》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本公司(含分
激励对象 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
授予日 指
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归属 指
象账户的行为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调整 指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
指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
本次授予
授予
股东大会 指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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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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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2鄂国浩法意GHWH118号
致: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华康医疗的委托,担任华康医疗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调整
及授予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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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相关
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四)公司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相关文件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承诺函等,
所提供的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印鉴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
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
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同意公司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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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2 年 7 月 7 日至 2022 年 7 月 17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4.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
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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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成就。
6.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所确定的 222 名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2 人调整为 218 人;授予权益总量 600
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534.50 万股调整为 526 万股,预留权益数
量由 65.50 万股调整为 74 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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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
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不存在禁止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独立董
事已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为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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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本次激励对象为 218 人,首次授予权益数
量为 526 万股,授予价格为 21.69 元/股。独立董事已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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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符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
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
[2022]152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6868 号)、华康医疗
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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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
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
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后续归属时办理
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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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卢 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