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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康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9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
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谭平涛、谭咏薇已回避表决。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以 21.6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2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6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 志 勇                            余   亮




            周 永 东                           余 砚 新




                                                            202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