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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医疗: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5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八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5

     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结论意见........................................................................................................ 8

     第三节 签署页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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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华康医疗、上市公
                   指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或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计划
本计划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励计划(草案)》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本公司(含分
激励对象         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
授予日           指
                    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调整 2022 年限制性
                 指
事项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         指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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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2022鄂国浩法意GHWH128号

致: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华康医疗的委托,担任华康医疗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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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涉及
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四)公司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相关文件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承诺函等,
所提供的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印鉴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
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
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同意公司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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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2 年 7 月 7 日至 2022 年 7 月 17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4.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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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2 人调整为 218 人;授予
权益总量 600.00 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534.50 万股调整为 526.00
万股,预留权益数量由 65.50 万股调整为 74.0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
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6.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原定将 4 人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的权益调整至预留部分,出于授予权益公平性的考虑,现取消
前述权益的调整。本次取消对预留权益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为 218 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为 526.00 万股,预留权益数量为 65.50 万
股,计划授予权益总计为 591.5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7.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取
消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取消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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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22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合计600.00万股,
授予价格为21.69元/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34.50万股,预留65.50万股
限制性股票。

     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将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的权益调整至预留部分。调整后,公司2022年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2人调整为218人;授予权益总量600.00万股保持不变,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534.50万股调整为526.00万股,预留权益数量由65.50万股调
整为74.00万股。

     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出于授予权益公平性的考虑,取消前述对预留权益的调整。鉴于4名拟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218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为526.00万股,预留权益数
量为65.50万股,计划授予权益总量合计为591.50万股,预留权益数量与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管理办法》及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董事谭平涛、谭咏薇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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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谭思晨、谭风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董事已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董
事会会议中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
已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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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卢 静




                                                     2022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