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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康医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11-05  

                        证券代码:301235              证券简称:华康医疗            公告编号:2022-090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调整董事会组成人数的计划,本
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人数由11人调整为7人,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将
由7人调整至4人,独立董事由4人调整至3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并结合公司董事会
人数调整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作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400,000股;于2022年1
                                             26,400,000股;于2022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易所创业板上市。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编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规定,设立共
/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Ⅱ类生产:6856病房护理设
备及器具;医疗器械Ⅰ类、Ⅱ类、Ⅲ类经营(凭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核定范围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医
可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第Ⅱ、Ⅲ类 疗器械二类生产: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含体外诊断试剂,冷 第I类、第II类、第III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可为
藏、冷冻库);净化工程,医疗净化工程,空气 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第II、III类医
净化工程,厂房净化工程,实验室净化工程,管 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含体外诊断试剂,冷藏、
道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 冷冻库);净化工程;医疗净化工程;机电工
程,机电设备调试及维修,建筑装饰工程,建筑 程施工总承包;空调系统洁净工程;管道工程;
智能化工程;压力管道安装(GC2级)、压力管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调试及维修;建
道设计(GC2级);压力容器安装(1级);消 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压力容器安装
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放射防护 (1级);压力管道安装(GC2级);压力管道
设计与施工,气流物流系统的设计、安装及维护; 设计(GC2级);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
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集成、维护空调系统清 钢结构工程;放射防护设计与施工;气流物流
洁工程;实验室配套设备、空气净化设备、不锈 系统的设计、安装及维护;安防工程的设计、
钢产品、建筑材料、电气材料、金属材料、消毒 施工、集成、维护;实验室配套设备、空气净
用品(不含危险品)、计生用品、日用百货、化 化设备、不锈钢产品、建筑材料、电气材料、
工用品(不含危化品)、五金配件、化妆品、办 金属材料、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品)、计生用
公用品的销售;净化工程设备及配件售后服务; 品、日用百货、化工用品(不含危化品)、五
医疗器械的维修;医院的后勤管理;医疗净化、 金配件、化妆品、办公用品的销售;净化工程
智能化、装饰、放射防护、医用气体等专业工程 设备及配件售后服务;医疗器械的维修;医院
设计咨询、技术咨询与服务;洁净厂房、净化实 的后勤管理;医疗净化、智能化、装饰、放射
验室工程设计咨询、技术咨询与服务医疗净化、 防护、医用气体、洁净厂房、净化实验室工程
智能化、装饰、放射防护、医用气体等专业工程 等的设计咨询、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软件开
设计咨询、技术咨询与服务;洁净厂房、净化实 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
验室工程设计咨询、技术咨询与服务;软件产品 生产、系统集成、技术服务;互联网药品信息
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生 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
产、系统集成、应用技术服务;互联网药品信息 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 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 活动)
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以提供任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何资助。                                      以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司的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进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益的股东。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担的其他义务。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
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
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
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
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项;
                                               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产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本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
    本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权利等);其他交易。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或虽进行前款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产的,仍包含在内。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大会审议通过: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资产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民币5,000万元;
                                             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的担保。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以上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
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和提供担保除外)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关联交易;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
                                           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
                                           视为出席。
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理由并公告。                                  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
                                              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且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见。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的同意。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意。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
                                           务。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且及时公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的书面反馈意见。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
                                           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                                 ............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中国证监   通知前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     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程序。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当日下午3:00。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2个工作日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更。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
并说明原因。                               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
                                           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
                                           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容应明确具体,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批准。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十一条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过: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八)重大资产重组;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总数。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数。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限制。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删除第八十三条,后续编号顺延)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
司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
提名。                                       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第一届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各届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司3%以上的股份股东提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3%以上的股份股东提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
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
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票制度的,即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    情况。
制度的,即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                 ............
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八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第九十八条 ............
                                           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罚,期限未满的;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届满;
他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其他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的董事。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独立董事4人。                        长1人,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的工作;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授予的其他职权。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限为: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批准。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计算依据;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二)董事会进行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时对外披露。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
依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方可作出决
                ............
                                               议。
    (二)董事会进行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三)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为: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
                                                              ............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公司全体董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方可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会议;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会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从事其他对
外投资,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对外投资
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的,亦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
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
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
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审   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审
议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议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代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履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   宜。
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和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后续编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息真实、准确、完整。
                                             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检查公司财务;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
挠。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计报告。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制。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                                 ............
(六)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计   (六)公司因本条第(四)项规定的重大投资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逐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说明并在是是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   项进行逐项说明并在是是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经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予以披露,经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具备证券业务服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邮件、传真、专人送出、电话通知、公告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发出的, 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自发出当日起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
                                             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日内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
在巨潮资讯网和报纸上公告。
                                           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割。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和报纸上公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住
告。                                         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和
                                             和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
报纸上公告。
                                             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
                                             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组进行清算。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和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和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                          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以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
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多于”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并上市之日起实施,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实施之         通过。本章程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日起作废。                                         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章程》因增加或删减条款导致对应条款序号变动等非实质性修订,不
再逐一列示。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
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
备案手续,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
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
登记为准。

    二、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