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医疗: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2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21st Floor,Hongtai Building,No.1 Huanle Avenue,Hongshan District,Wuhan City,China,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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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鄂国浩法意 GHWH182 号
致: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及《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黎亚琼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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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4 栋 9 层武汉华
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平涛先生主
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代表股份 54,64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5%;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13,752,23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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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01 选举谭平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02 选举谢新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03 选举谭咏薇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04 选举于洋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7.01 选举余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02 选举郭孟焕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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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03 选举齐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8.01 选举程文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8.02 选举周成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第 1、2、3、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6、7、8 项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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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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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少 林 刘 苑 玲
黎 亚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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