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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科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3-0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二〇二二年一月
和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科技”或“发行人”或“公
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
“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
荐机构”)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东兴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
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相关意
见均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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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 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5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9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保荐结论 .....................................................................................................................................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的发行条件 ................................ 12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8
        七、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19
        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19
        九、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 21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4
附件一: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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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保荐机构名称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钟朗、毛豪列。

     1、钟朗,保荐代表人,经济法学硕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拥有 13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和达科技(688296)IPO 项目、桂林
旅游(000978)再融资项目、五洲交通(600368)再融资项目、广陆数测(002175)
再融资项目、西部证券(002673)再融资项目、嘉欣丝绸(002404)再融资项目,
及其他多个改制辅导、财务顾问、新三板挂牌项目。

     2、毛豪列,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拥有 18 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拥有扎实的金融理论功底和较为丰富的投行项目
经验,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具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曾主持和参与
浙江震元(000705)国有股权分置改革项目、嘉欣丝绸(002404)IPO 项目及 2016
年再融资项目、中捷股份(002021)再融资项目、圆通速递借壳卖方财务顾问项
目等项目。

     钟朗、毛豪列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本发行保荐书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详见附件一。

     (三)项目协办人

    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为张崇军。

    张崇军,管理学硕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副总裁,拥有 7 年投资银
行从业经验,具有扎实的财务理论基础,熟悉证券市场法规,曾主持或参与飞力
达(300240)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信测股份 IPO 项目、可川科技 IPO 项目、新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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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IPO 项目、和达科技(688296)IPO 项目。

     张崇军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其它项目组成员包括:王睿、郑玮辰、郑天骄、刘航、
李娜。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Heshu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范和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5 年 6 月 5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 11 号 1 幢 5 楼 512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鼎盛路 69 号
邮政编码                       311107
电话号码                       0571-86318555
传真号码                       0571-8632279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zhssy.com/
电子信箱                       security@hzhssy.com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者
                               证券部
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谢小锐
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           0571-86318555
                               绝缘材料、塑料粒子、聚酯薄膜生产。 服务:功能性薄膜的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塑料制品,化学纤
经营范围                       维,纺织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
                               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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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
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及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经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保荐机
构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进行审慎核查,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
职责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利害关系。
     (六)本次发行上市,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除本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辅导
机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外,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
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本保荐机构保
荐业务建立了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具体为:(一)项目组和业务部门构成第一道
防线;(二)质量控制部构成第二道防线;(三)内核管理部、合规法律部等相
关部门构成第三道防线。

     本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主要包括立项审议流程、质量控制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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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流程和后续管理流程。

     (一)项目立项审议流程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下设保荐承销与并购重组业务立项小
组(以下简称“立项小组”)作为保荐承销与并购重组业务的立项审议机构,对
投资银行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具体流程如下:

     1、立项申请及业务部门内部审核

     项目组经过初步尽职调查,认为项目符合保荐机构立项标准,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提交利益冲突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立项申请报告和其他有助于了解
项目质量和风险的材料。

     业务部门专职合规人员对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对审
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项目负责人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业务部门负责人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对全套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2、质量控制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标准和条件进行核查和判断,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表明确的审核意见。

     3、合规法律部利益冲突审查

     合规法律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表明确意见。

     4、立项小组审议和表决
     质量控制部负责安排立项审议,在坚持回避原则的基础上,从立项小组成员
名单中选取立项委员,向立项委员发送立项材料。
     立项审议和表决满足以下条件:(一)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5
人;(二)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与表决委员总人数的 1/2。
     立项小组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项目能否
立项做出决议。立项委员在收到立项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核,2020
年 9 月 7 日,同意票数达到参与表决委员 2/3(含)以上,表决通过。
     质量控制部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的立项决议,由参与表决委员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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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部将立项决议通知项目组、参与表决委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5、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2020 年 9 月 9 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通过,项目立项通过。

     (二)质量控制审核流程

     项目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准备充分、申报文件制作完备,项目组和业
务部门内部审核后,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向质量控制部申请质量控制审核。
     质量控制部指派杜青、李鹏、裴洁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3 日进行现场核
查,包括:询问项目公司、项目组相关人员;观察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
查项目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记录;对核查过程有关的文件、资料、情况进
行查阅等。现场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分析、判断项目风险和项目组执业
情况,形成明确的现场核查结论,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并提
交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审阅。
     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完成项目审核后,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就项目初审发
现的问题、申报材料问题、工作底稿问题等内容,出具质控初审报告。
     项目组收到质控初审报告后,及时认真回复有关问题,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
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
     质量控制审核人员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
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三)内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设置内核管理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
同时设置了一名内核负责人,全面负责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核流程如下:

     1、内核管理部现场检查

     内核管理部指派张广新、左玉琪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3 日进行现场核查,
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项目组及时认真回复。

     2、问核程序

     2020 年 11 月 4 日,项目组提交问核会议申请,内核管理部复核后组织召开
问核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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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核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召开,问核会议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
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开展。

     2020 年 11 月 5 日,问核会后,内核管理部出具了内核管理部复核报告。

     3、内核会议审议

     内核管理部在执行复核和问核程序后,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将内核材料提交
内核委员会。

     内核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内核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核会议,独立发
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内核会议表决采取不公开、
记名、独立投票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内核委员不
得弃权。内核会议召开和表决时,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9 人,来自内部控
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一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
投票表决。2020 年 11 月 10 日,内核会议表决通过。

     内核管理部督促项目组落实内核意见,由项目组履行签字审批程序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文件。

     (四)后续管理流程

     本保荐机构对外披露持续督导等报告,均应当履行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之质量
控制程序、履行内核管理部书面审核之内核程序。

     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
意见、补充披露等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均应当履行由质
量控制部审核之质量控制程序、内核管理部书面审核之内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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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针对本次发行保荐事宜,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作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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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
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充
分的尽职调查,由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进行了现场质检、初审,由内核委员会进
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通知所述地点召开。
发行人董事共 9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为 9 人。
     上述会议由董事长范和强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
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2020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通知时间及通
知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上述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尚需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程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
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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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行人股
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面值、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发行与上市时间
等作出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的以下规定:

     (一)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
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
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
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
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
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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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2021】9348 号)、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以差异化、功能性双向拉伸聚酯薄膜(BOPET 薄膜)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稳定,市场开拓具有可持续
性。公司具有良好的行业地位,技术及研发能力较强,生产经营良好,财务状况
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发展目标清晰,市场竞争力较强,因此公司具备持续经营
能力。综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及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由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天健审【2021】9348 号)和《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
9349 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及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
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的发行条
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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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十条: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
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发行人历次工
商变更登记材料,并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2015 年 4 月 16 日,杭州和顺塑业有
限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同意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4,777,406.96 元,按 1:0.575086 的折股比例折为
2,000 万股,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 14,777,406.96 元计入资本公积,改制前后各股东
持股比例不变。2015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杭州和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议案和报告;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2015 年 5 月 1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610456 号),验证确认发行人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2015 年 6 月 5 日,发行人取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注册号为 330184000103711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
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49494479F 的《营业执照》,股份公司已持续
经营满三年。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之会议资料,并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

     2015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在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2015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在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和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发行人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逐步建立健全了符合上市要求的、能够保证
中小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按有限责任公司原账面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超过 3 年,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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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第十一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的审
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348
号)。
     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天健审【2021】9349 号)、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
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且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第(一)款: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组织结构图,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
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采购、研发、生产、销售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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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财产清单,实地查看了与业务经营
相关的资产及其运行情况,并查阅了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在改制
设立前后均独立拥有与整体核心业务相关的所有经营性资产。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以发行人资产、权益或信誉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资产、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有关声明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并
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会议资料、《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确认发行人建
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独立招聘员工,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其任职均系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聘任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超越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
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文件、董事会会议记录,审阅
了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1】9348 号),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资
料,确认发行人已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并设财务总监 1 名,同时配备独立的财
务人员,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整的财务管理
体系,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发行人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状况。作为独立纳税人,发行人独立办理税务登
记,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单位混合
纳税的现象。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查阅了发行人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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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董事会会议记录,确认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决策及经营管理、监督机构,以及相应的办公机构和生产
经营部门,明确了各机构及部门的职权范围,建立了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和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及业务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有效的独立运营主体。发
行人的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并实行独立运作,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不存在与控
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
会)决议,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告。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分别拥有发行人 31.42%、16.92%的股份,范
和强、张静除控制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外,实际控制杭州一豪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一豪投资”),一豪投资持有发行人 5.00%的股
份,一豪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已出具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保荐机构确认发行
人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从事的经营业务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的相关资质;拥有
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开展业务所必须的人员、资金、设备,以及在此基础上建
立起来的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依赖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
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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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会议资料、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差异
化、功能性双向拉伸聚酯薄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相
关会议资料,访谈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股份变更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
股东工商登记信息,并对发行人股东范和强、张静进行访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
签署日,范和强与张静系夫妻关系,范和强、张静及其一致行动人范顺豪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4,00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66.67%,范和强
和张静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
变更。

     经保荐机构访谈发行人各位股东、查阅股份变更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
股东及其他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348 号),并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
东及其他股东基本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权清晰,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第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
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商标、专利的权属情况,对主要核心技术
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并函证了银行;结合网络查询以及对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核查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研究了发行
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
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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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第十三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
究报告,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双向
拉伸聚酯薄膜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符合国家
的产业政策。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杭州和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
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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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的行为。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范和强,询问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过程中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获取和顺科技出具的聘请第三方服务
机构的声明文件;查阅并获取发行人的会计账套、合同管理清单等文件,核实发
行人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除了依法聘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

      七、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中,远宁荟鑫、广沣启沃、金投智业、浙富聚
沣、浙富桐君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已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均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
基金备案。

      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自产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所占比重分别为 78.03%、
77.52%、72.17%和 75.55%,比重较高。根据公司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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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占比,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毛利率对原材料价格的敏感系
数如下:
     产品类别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有色光电基膜                      -0.97                -1.03          -1.45          -1.73
透明膜                            -1.57                -2.10          -9.12          -6.90
其他功能膜                        -1.55                -1.13          -1.30          -1.51

     公司各类产品毛利率对原材料价格的敏感系数均大于或接近 1,原材料价格
对产品毛利率影响较大,其中对透明膜毛利率影响最大,主要是由于透明膜技术
含量相对较低,毛利率相对较低,主要原材料聚酯切片的采购价格变动对成本及
毛利率的影响高于其他产品。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聚酯切片属于石油化工产品,
其价格受原油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报告期各期,
公司聚酯切片采购均价分别为 7.66 元/kg、6.41 元/kg、4.28 元/kg 和 5.23 元/kg,整
体上呈波动。截至 2021 年 6 月末,聚酯切片的 CCFEI 价格指数已由 2020 年末的
4.80 元/kg 上涨至 6.30 元/kg,涨幅达 31.25%。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
司不能有效地转移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公司产品毛利率将大幅下滑,对公司
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目前在公司所处的聚酯薄膜行业中,国外厂商凭借其技术优势在行业竞争中
处于优势地位,特别是在高端领域,而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国内聚酯薄膜厂商由于
技术积累相对薄弱,普遍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市场竞争形势。

     未来,若行业内国内外厂商利用资金和人才优势研发成功并大量生产有色光
电基膜,实施恶意竞争或下游电子工业领域发生不利变化,则会因供需状况变化
而发生有色光电基膜市场价格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20 年度,透明膜的收入占比由 2019 年度的 15.60%提高至 38.36%,透明膜
的毛利率由 2019 年的 7.60%提升至 24.76%,2021 年 1-6 月,透明膜的收入占比进
一步提升至 44.90%、毛利率达到 32.21%,主要系透明膜市场需求增长和原材料价
格处于市场低位所致。随着行业内新增产能的释放,透明膜的市场供需状况将趋
于平衡,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透明膜的高毛利率很难持续。如若公司透明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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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被下游市场消化,发行人产品综合毛利率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

     (三)终端消费领域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引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消费电子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是种类多样化、薄型化、柔性化、高集成和高
精密,市场环境也会因消费电子行业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应发生变化。未来,若公
司有色光电基膜的技术储备或新技术开发方向不符合消费电子行业的技术发展
趋势,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变化,则公司将面临主营产品价格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四)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的聚酯薄膜产能将由 4.2 万吨/年增长至 8.0 万吨/
年,较募投项目投产前增长 90.48%。产能的扩张将对公司未来的市场拓展能力提
出更高的要求。中国塑协 BOPET 专业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 年我国聚酯薄
膜行业需求量为 240 万吨/年,上述新增产能占年需求量的 1.58%,市场消化压力
较大,倘若未来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行业技术等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使得
公司市场开拓进度低于预期,则可能导致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无法及时、完全消
化,进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采购集中度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聚酯切片主要自万凯新材料和三江化纤采购,上述两家供应
商的采购金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2.59%、57.94%、59.54%和 46.18%,
采购集中度较高。聚酯切片作为一种石油化工产品,国内产业集中度相对较高,
能够提供公司产品技术、品质所需的聚酯切片供应商相对较少,因此存在聚酯切
片供应商集中的情形。
     未来,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集中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主要供应商
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可能导致聚酯切片不能及时、足量、保质的供应,从
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

      九、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一)2021 年全年及下半年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审计截止日后,天
健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7-9 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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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 年 7-9 月和 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
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天健审【2021】10074 号”《审阅报告》。

     天健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0-12 月和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 年 10-12 月和 2021 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天健审【2022】27 号”《审阅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及 2021 年 7-12 月的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1、2021 年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 2021 年的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的主要
财务数据及与上年同期(或期末)对比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变动率
资产总额                                         66,201.39       53,355.30        24.08%
负债总额                                         18,962.34       18,485.78         2.58%
所有者权益                                       47,239.05       34,869.51        35.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7,239.05       34,869.51        35.47%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变动率
营业收入                                         63,962.38       37,700.85        69.66%
营业成本                                         42,362.11       24,216.35        74.93%
营业利润                                         14,185.68         8,562.72       65.67%
利润总额                                         14,185.95         8,574.83       65.44%
净利润                                           12,369.54         7,417.44       66.7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369.54         7,417.44       66.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
                                                 12,158.68         7,269.37       67.26%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80.00         5,045.90       66.08%

     截至 2021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 66,201.39 万元,较上年年末增加 24.08%,
主要系公司销售规模扩大,应收账款及存货等规模增加,同时公司募投项目之
双向拉伸聚酯薄膜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工程投入增加导致在建工程规模增
加等原因所致;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 47,239.05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35.47%,主
要系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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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3,962.38 万元,净利润 12,369.54 万元,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2,158.68 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
69.66%、66.76%及 67.26%,主要系 2020 年 6 月及 2020 年 8 月公司五号线及四号
线陆续投产后,公司产能在 2020 年内由 1.5 万吨/年上升至 4.2 万吨/年,2021 年
度公司新增产能得以完全释放,使得公司的销售规模及经营业绩大幅增长所致。

     随着收入和利润规模的增长,2021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 8,38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6.08%。

     2、2021 年 7-12 月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公司 2021 年 7-12 月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
与上年同期对比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7-12 月       2020 年 7-12 月    变动率
营业收入                                         33,327.62          28,153.98       18.38%
营业成本                                         23,274.62          17,823.47       30.58%
营业利润                                          5,873.21           7,030.25       -16.46%
利润总额                                          5,873.21           7,047.37       -16.66%
净利润                                            5,160.25           6,072.65       -15.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160.25           6,072.65       -15.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
                                                  5,066.44           5,972.16       -15.17%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64.54           6,777.97       -44.46%
注:上表中数据系根据公司 2021 年度三季度、四季度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加总所得,数据来
源为天健审【2021】10074 号及天健审【2022】27 号审阅报告

     2021 年 7-12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3,327.6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8.38%,
主要系公司在此期间内主动调整经营策略,根据市场需求增加了其他功能膜中
太阳能背板基膜的产量,并逐步减少透明膜的排产和销售所致;公司实现净利
润 5,160.2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66.44 万元,
较上年同期下滑 15.02%及 15.17%,主要系 2021 年下半年原材料价格较去年同期
大幅上涨导致当期营业成本增长幅度大于收入增长幅度等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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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7-12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 3,764.54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
44.46%,主要系相对于透明膜客户而言,太阳能背板基膜客户信用期相对较长且
使用票据回款的比例相对较大所致。

     (二)2022 年 1-3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2 年 1-3 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16,800.00          14,729.50       14.0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98.61           3,745.07        -1.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3,668.52           3,715.67        -1.27%
股东的净利润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亦未经审阅。

     2022 年 1-3 月,公司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 16,8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06%,主要因公司主动调整经营策略及产品结构,拟根据市场需求增加有色光
电基膜及其他功能膜中太阳能背板基膜的产量并逐步减少透明膜的排产和销售
所致;公司预计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98.61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
滑 1.24%,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68.52 万元,
较上年同期下滑 1.27%,上述情况主要系公司预测此期间原材料价格上升导致营
业成本增长所致。

     上述 2022 年 1-3 月的业绩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数据,且未经审计、
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情况正常。公
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
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所处的聚酯薄膜行业以及下游的主要
应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双向拉伸聚酯薄膜研发、生产和销售
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类型以差异化、功能性聚酯薄膜为主,涵盖手机数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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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绝缘、装修装饰、电子电机、包装等领域。近年来,随着绿色环保、功能多样、
性能优良的聚酯薄膜被广泛应用,为发行人业绩增长提供较大的发展空间。同时,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所处细分领域
具有一定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成长性良好,根据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发行人当前
经营情况,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持续盈利能力。




     附件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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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崇军



 保荐代表人:

                                            钟    朗          毛豪列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   志



 内核负责人:

                                             马    乐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    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张    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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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
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钟朗先生、毛豪列先生担任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并上市的尽
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
效期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人员负责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钟   朗                毛豪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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