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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科技: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02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顺科技”)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53 号”《关于同意杭州和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杭州和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2〕9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本次公开
 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将根据上述情况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
 况,现将《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杭州和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变更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日经                第二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简 称“ 深 交
核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所”)核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份数额】万股,于【上市日期】在 股)2,000 万股,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
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在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8,000 万元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
                                          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以修
                                          身、信以立世的经营理念,以科研创新
                                          为导向,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多元化全面发展,努力回报投
                                          资者,同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序号:第十二条至第二百〇四条                 序号:第十三条至第二百〇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 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构名称】集中存管。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集中存
                                     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
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 所导致的公司股本 变更等事项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 以及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 二 十三 条 公 司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竞价交易方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竞价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 司董事会 不按照 本条第一 款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 股东大 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
                                                对于监事 会或股东 自行召 集的股
交有关证明材料。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
       对于监事 会或股东 自行召 集的股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大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 司增加或 者减少 注册资          (一)公 司增加或 者减少 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
算;                                     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本章程;                       (三)修改本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 审议影响 中小投 资者利          股东大会 审议影响 中小投 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前款所称 影响中小 投资者 利益的          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 股份没 有表决
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交所 的规定应当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 东买入公 司有表 决权的股 份违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 股份没 有表决 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持股比例限制。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删除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监票。


       第九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 九 十六 条 独 立 董 事 应 按 照 法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 九 十九 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外捐赠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 位担任除董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 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 2 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 七十六条公司指定《中国        第一百 七十七条公司指定法定信
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 息披 露媒体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 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董事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董
会有权决定调整确定的公 司信息披露 事会有权决定调整确定的 公司信息披
媒体,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露媒体,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股东签字盖章后,自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因新增并删除部分条
款,《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照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
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