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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科技: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4-02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
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
253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
发行价为人民币 56.6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33,800,000.00 元,扣
除 各 项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15,725,065.9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018,074,934.1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字[2022]92 号)。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杭州临平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临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杭州和顺科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双向 拉伸 聚酯 薄膜 生
                                        33050161748900001659
股份有限公司   司杭州良渚支行                                   产基地建设项目

杭州和顺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57191031661031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州临平支行

杭州和顺科技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7105012200067651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州临平支行

杭州和顺科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331065910013000729622         超募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州和平支行

杭州和顺科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331065910013000729795         超募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州和平支行

        3、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经 2022 年 3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批准设立。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杭州临平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朗、毛豪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