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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科技: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
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
253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6.69
元/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6,000 万股变更为 8,000 万股。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情况

    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
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
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
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范顺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机构股东杭州一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下称“一豪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张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
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6、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
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范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
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6、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
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锡清、何烽、谢小锐、陈正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
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
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
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
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 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56.69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
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      本次延长后
          与公司关系
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锁定到期日     锁定到期日
          控股股东、实
                                                                           2025 年 3 月   2025 年 9 月
范和强    际控制人、董   1,8850,000   1,530,000   23.56%         1.91%
                                                                              22 日          22 日
          事长、总经理
          控股股东、实
                                                                           2025 年 3 月   2025 年 9 月
张静      际控制人、董   1,0150,000   1,470,000   12.69%         1.84%
                                                                              22 日          22 日
          事
          实际控制人
                                                                           2025 年 3 月   2025 年 9 月
范顺豪    之一致行动     8,000,000       -        10.00%              -
                                                                              22 日          22 日
          人
          系范和强持
          有 51%份额、
一豪投                                                                     2025 年 3 月   2025 年 9 月
          张静持有 49%   3,000,000       -         3.75%              -
 资                                                                           22 日          22 日
          份额的合伙
          企业
          实际控制人
                                                                           2025 年 3 月   2025 年 9 月
张伟      亲属股东、董    550,000        -         0.69%              -
                                                                              22 日          22 日
          事、副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
                                                                           2025 年 3 月   2025 年 9 月
范军      亲属股东、监    200,000        -         0.25%              -
                                                                              22 日          22 日
          事
                                                                           2023 年 3 月   2023 年 9 月
吴锡清         董事       200,000        -         0.25%              -
                                                                              22 日          22 日
                                                                           2023 年 3 月   2023 年 9 月
何烽           董事       862,500      30,018      1.08%         0.04%
                                                                              22 日          22 日
          财务总监、董                                                     2023 年 3 月   2023 年 9 月
谢小锐                    287,500        -         0.36%              -
          事会秘书                                                            22 日          22 日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正坚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
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
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
长股东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