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创业板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对和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3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2,000万股,并于2022年3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为 18,967,613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3.71% ,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为 61,032,38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股份数量为 1,032,38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 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9月23日锁定期届满。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 变动的情况。 1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 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032,38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1.29%”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7,095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32,3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限售股类型 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 1,032,387 1.29% 1,032,387 无 售股 注: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 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前 限售股变动数 本次解除限售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61,032,387 76.29% - 1,032,387 60,000,000 75.00% 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60,000,000 75.00% - - 60,000,000 75.00% 首发后限售股 1,032,387 1.29% - 1,032,387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8,967,613 23.71% 1,032,387 - 20,000,000 25.00% 三、总股本 80,000,000 100.00% 1,032,387 1,032,387 80,000,000 100.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钟 朗 毛豪列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