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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03-31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
 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获选董事、监事分别
 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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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持公
             司股份数和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
             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
             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
             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
             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
             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
             监事人选。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
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
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
情况处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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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候选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监事再重新
选举;

    上述董事、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经
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数,则按本条第(四)、(五)款执行;

    (三)若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两名以上,则按候
选人所得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若当选
董事、监事的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一名,或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当选
董事、监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在前次股东大
会上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

    (四)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监事)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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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
并且公司应在 15 日内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
额董事、监事;在前次股东大会上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 推迟
到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选举独立
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按上述操作程序进行选举。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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