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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3-21  

                        证券代码:301246              证券简称:宏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4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725.7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0.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6,286.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19,584.37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
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100013 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分行、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全资子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金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
                                          8111501013701078027    100,000,000.00
  司武汉青山支行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
                                          1814074129200200252    793,753,820.75
  限公司罗田支行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
                                          8111501012401079874    400,000,000.00
    司黄冈分行         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
                                            127902846310666       80,000,000.00
    司黄冈分行         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
                                        5210000010120100460417   200,000,000.00
司武汉分行营业部       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
                                        5210000010120100458761   290,000,000.00
司武汉分行营业部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武穴宏源药业有限
                                          1814074129200200376    206,800,000.00
  限公司罗田支行           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武穴宏源药业有限
                                          8111501013401068834    153,930,000.00
  司武汉青山支行           公司

    注 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部分发行费用;
    注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的下属支行,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名义签
署;“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下属
营业网点,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罗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1、公司与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__8111501013701078027__ , 截 至 _2023_ 年 3_ 月 14_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100,000,000.00_元(其中包括用于主营业务的资金_100,000,000.00_元,待支
付及已支付待置换的发行费用_0_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其他用于主营业务的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广化、肖继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公司与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
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1814074129200200252 ,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793,753,820.75 元
(其中包括用于主营业务的资金 765,113,746.63 元,待支付及已支付待置换的
发行费用 28,640,074.1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其他用于主营业务的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广化、肖继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3、公司与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8111501012401079874,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400,000,000.00
元(其中包括用于主营业务的资金 400,000,000.00 元,待支付及已支付待置换
的发行费用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其他用于主营业务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广化、肖继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4、公司与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_127902846310666_,截至_2023_年_3_月_14_日,专户余额为_80,000,000.00_
元(其中包括用于主营业务的资金_80,000,000.00_元,待支付及已支付待置换
的发行费用__0___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其他用于主营业务的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广化、肖继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5、公司与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5210000010120100460417 ,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其中包括用于主营业务的资金_200,000,000.00_元,待支付及已支付待置换
的发行费用_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其他用于主营业务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广化、肖继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5210000010120100458761 ,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29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5 亿片(粒)高端制剂车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广化、肖继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6、公司、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与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 方二已 在乙 方开设 募集 资金专 项账 户(以 下简 称专户 ), 账号为
1814074129200200376 ,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206,8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抗病毒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广化、肖继明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
一、甲方二备用。
    7、公司、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与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 方二已 在乙 方开设 募集 资金专 项账 户(以 下简 称专户 ), 账号为
8111501013401068834,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153,930,000.00_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研发中心及多功能试验车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广化、肖继明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
一、甲方二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1 日